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四川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川应急函〔2021〕404号),现制定《攀枝花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并印发你们。请各县(区)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
攀枝花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推动非煤矿山平稳安全生产,根据《四川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川应急函〔2021〕404号),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逐步降低死亡人数,积极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坚持严格准入与监督检查“两手抓”,坚持低于最低开采规模严禁生产、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严禁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严禁生产、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有生产生活设施严禁生产“四个严禁”安全底线,促进矿山企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实现从根本上、技术上消除事故隐患。
二、工作目标
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矿山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提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人员与监管范围基本匹配,监督检查能力明显增强。到2022年底,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数量比2020年底下降10%以上,大中型矿山占比达25%以上考什么证赚钱多,尾矿库数量下降20%以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20%以上,非煤矿山安全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准入标准。
1.严格矿山生产能力,必须达到四川省最低开采规模。重点县(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新审批铁、铜、铅、锌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设计能力不小于3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50万吨/年;达不到以上条件的现有矿山,在2022年底前可采取扩建、整合达到该条件;无扩建、整合条件矿山限采至2024年底淘汰退出。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一个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原则上一次性总体设计,分期或分区设计的必须经过安全技术论证。新建矿山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改扩建矿山服务年限不低于3年。
3.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1次并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建设工期是根据项目建设工程量计算确定的,可以扣除不可抗因素停工时间。
4.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过充分论证。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采用地下开采必须经过安全技术论证。
5.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严禁新建独立选厂尾矿库。
6.一个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只能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原则上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如果超过一个独立生产系统必须经过安全技术论证;每个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相邻地下矿山之间必须按规定留设保安矿(岩)柱。
7.连续停产超过2年、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1年以上的长期停产矿山,必须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程序取得批准文件后才能重新启动。连续停工2年、或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长期停工矿山,必须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报审,取得批准文件后才能重新恢复建设。
8.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文件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批准文件有效期过期的建设项目,如果政策已发生变化或设计条件已改变,应当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报审;如果政策未变、设计条件也没有改变,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
(二)提升矿山安全条件。
1.重点县要建立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系清单,确保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地下矿山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
2.地下矿山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通风、生产、机电运输副矿长各1名,并具有采矿或地质、测量、通风、机电运输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每座矿山必须至少配备地质测量、采矿、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并不得兼任其它行政职务。露天矿山应至少配备地质测量、采矿、机电运输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尾矿库应至少配备水工、地质测量、洗选等专业技术人员名1名。
3.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地质测量、采矿、通风、机电运输等矿山相关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每个项目必须至少配备地质测量、采矿、通风、机电运输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并不得兼任其它行政职务。
4.所有矿山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新员工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每座矿山最多只能有1个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爆破作业单位除外),提倡地下矿山不外包;外包采掘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由发包方全额保障,单独列支记帐,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并在外包工程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主体责任为发包单位(矿山)。
6.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对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备查;定期(最长每半年)开展风险分析,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措施,严格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并根据条件变化,相应调整管控措施。
7.矿山现场必须与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专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下同)相符。如果无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已不能指导矿山安全生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做安全设施设计,或实施建设项目改扩建。
8.矿山现场必须有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现状图每季度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应当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现采中段平面图),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5天。现状图必须包括开拓系统图(纵投影图或平面图)、现采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与相邻矿山或采区空间位置关系图等。各种图纸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制图标准绘制。
9.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连续停产超过3年的尾矿库应当及时闭库和销号。
10.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第二批禁止的使用设备和工艺必须全部淘汰到位,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
11.新改扩建矿山严禁使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和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在用叉抓式人车和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必须在2022年底前淘汰。
12.提倡中小型矿山加快机械化建设步伐,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上矿山应当使用凿岩台车、铲动机、撬毛台车等机械设备。
13.单班入井30人以上地下矿山必须保持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正常;尾矿库、现状边坡高度200米以上露天矿山、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建成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14.中等、复杂水害地下矿山必须成立专门探放水队伍、摸清周边水体状况,配备探放水设备、开展探放水作业,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
15.所有尾矿库应当建成在线监测系统;露天矿山、地下矿山人行井口、马头门等人员进出场所和变电所、油库等主要硐室等必须设置视频监控。
16.地下矿山必须加强敲帮问顶工作,从技术上、制度上、操作上防范冒顶片帮风险。
(三)强化监管检查。
1.强化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所辖矿山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市级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数与所辖矿山数量比不低于1:15,县(区)应急管理局不低于1:8,重点县不低于1:5。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低30%;矿山数量少的市、县,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人。
2.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辖区内每座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并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3.将长期停产矿山和长期停工矿山移交乡(镇)巡查管理,履行移交手续。省级报表不再统计该类矿山。
4.优化监督检查方式,坚持查地面资料与下井验证相结合、系统检查与除大隐患相结合、查问题隐患与剖析深层次原因相结合、检查企业与验证基层工作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结合,切实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地下矿山每3年一次全面安全技术会诊,露天矿山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技术会诊。
5.坚持底线思维,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矿山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存在重大隐患、设计能力低于最低开采规模、小型露天采石场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的,必须责令停产整改。
6.坚持服务与检查并重,对矿山存在的问题隐患,要依法处罚,同时也要加强指导服务,督促企业加强整改完善,推进矿山安全生产。
7.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重点县(区)要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平台应当包括基础数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管执法、监督检查、风险监测预警等功能模块,并督促矿山企业风险监测数据接入该平台。
8.推动县(区)政府科学规划设置矿权,按照“一个矿体原则上设置一个矿权”进行资源配置,杜绝人为分割资源。
9.推动县(区)政府整合重组矿山企业,实现一个矿体由一个企业开发经营。
10.推进县(区)政府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优先淘汰关闭资源枯竭、产能低下、安全基础差的小型非煤矿山;严格淘汰没有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
四、保障措施
(一)推动市、县(区)有关部门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非煤矿山的行业管理部门,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
(二)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推动地方政府通过“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形成矿权、规划、生产系统、开采主体、管理经营“五统一”的大型矿山企业,提高非煤矿山产业规模效益和抗风险能力。
(三)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实施,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10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每季度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分析总结,省、市将根据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将结果予以通报。
(四)继续强化汛期安全监管,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信息,分析研判受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影响范围,超前提醒影响区域矿山落实好暴雨撤人措施。
(五)开展地下矿山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消除一批重大隐患。2021年11月底前,由企业自查,制定整改方案;2021年12月到2022年2月,将以交叉检查的形式开展全面安全技术会诊。省、市将根据各地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停工。
(六)盐边县列为了国家级非煤矿山重点县,我市暂无省级非煤矿山重点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 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但应急管理厅将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调整省级重点县。重点县要严格按制定的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
(七)各县(区)要根据应急管理厅的要求,结合所辖非煤矿山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
(八)省、市将根据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推进情况,结合专项检查、汛期安全等工作,开展解剖式、蹲点式抽查,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和关键问题,与县(区)应急管理局一道共同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上台阶。
请重点县(盐边县)将工作方案于11月18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科;各县(区)从今年四季度开始每季度末将工作总结报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科,以便汇总上报应急管理厅。
航空安全管理介绍,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
内设机构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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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协助地区管理局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地区管理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地区管理局机关的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行政管理、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地区管理局的外事管理与接待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应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按授权,处理辖区内涉港澳台民航事务。
2、航空安全办公室
综合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的一般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地面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参与辖区内重、特大运输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布安全指令和安全通告;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按规定组织辖区内安全评估工作并承办航空安全奖惩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的航空安全教育和航空安全管理研究工作;承担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政策法规处
负责地区管理局领导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地区管理局各项政策、规定和合同草案的法律审查;组织并监督辖区内民航行政执法;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的审查和执行;负责辖区内民航各类行政执法监察员的管理;指导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改革的有关工作,审核企业、机场联合兼并和改制上市,受理企业、机场不公平竞争的设诉;负责辖区内以地区管理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的管理。
4、计划统计处(节能减排办公室)
研究提出所辖区域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对民用机场布局和机场、航路建设规划以及航线开辟提出建议;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新建、改扩建、迁建等项目的前期审查;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使用政府性基金补贴项目的审核或审批及其监督工作;承办辖区内购租航空器项目的评估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地区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利用外资等计划项目的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收费监督和航油供油保障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内民航行业节能减排有关管理工作。
5、财务处
负责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和外汇额度使用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及辖区内财务信息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与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地区管理局权限内的民航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性收费的监督;协助征收政府性基金;负责地区管理局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
6、人事科教处
管理和指导地区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培训教育、智力引进、科技等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负责地区管理局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公务员招录、考核、任用、调配等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民航科技项目,协调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信息化管理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主体系列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协调辖区内行业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7、运输管理处(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含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对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审核辖区内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航空运输企业航线及加班、包机申请;负责辖区内航空运输地面服务、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市场准入及其监督管理;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消费者事务航空安全管理介绍,负责消费者对辖区内航空运输企业投诉受理的监督管理;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国防动员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航空抢险救灾工作;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8、通用航空处
对辖区内通用航空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办理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组织协调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
9、飞行标准处
负责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的运行合格审定及补充审定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办理对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事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乘务人员的资格管理。
10、外国航空公司审定和监管处
负责规定范围内外国和我国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其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管理局实施运行合格审定的外航的监督检查工作。
11、航空卫生处
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并审核颁发体检合格证;对辖区内民用航空体检单位委任代表及民用航空体检人员委任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并监督检查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护预案、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预案的审查,并实施监督检查。
12、航务管理处
审核报批或批准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低能见度运行程序等各类应急程序;承办有关飞行程序的验证试飞、新技术应用推广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航务代理工作实施监管;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委任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监督检查其工作;按授权审查批准辖区内民用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控制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办理对辖区内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事宜;负责辖区内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
13、适航维修处
审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的航空器维修方案、可靠性方案、加改装方案及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审核报批或批准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执管航空器的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并实施监督管理和使用困难报告的调查处理;审核报批或批准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航空安全管理介绍,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按授权负责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维修单位的审查;负责辖区内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按授权负责民用航空器初始维修大纲审查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资格管理。
14、适航审定处
按授权对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机载设备、材料等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颁发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指令;办理颁发民用航空器初始标准适航证的有关事宜;负责有关民用航空器的加改装方案、特修方案和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审批工作;按授权负责航空油料及民航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对有关委任代表进行资格管理;负责辖区内民航标准计量工作。
15、机场管理处
审核报批或批准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总体规划、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申请;对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净空管理、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报批辖区内新建民用机场的场址选址报告;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行业验收,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航招投标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管理除外);对辖区内航油企业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和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消费者对辖区内机场投诉受理的监督管理。
16、空中交通管制处
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民航空域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运行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管制人员和航行情报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分配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重要飞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对辖区内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空域、航行情报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并跟踪执行情况。
17、通信导航监视处
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运行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行政许可管理和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承办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事项;对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并跟踪执行情况。
18、航空气象处
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航空气象运行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航空气象设施设备行政许可管理和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对辖区内航空气象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并跟踪执行情况。
19、专机办公室
负责辖区内专机等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20、公安局
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工作;审查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炸机或其它突发事件的预案;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相关安全保卫、国家安全和反恐工作;指导、检查辖区内专机警卫工作;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检查民用机场控制区内通行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按授权,对辖区内民用机场进行航空保安审计;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省(区、市)空防安全监管及地区管理局机关的内部保卫、防火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1、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团委办公室)
负责地区管理局及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地区管理局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共青团等工作;负责地区管理局统战工作。
22、工会办公室
负责地区管理局及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指导辖区内民航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3、纪检监察处
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24、离退休干部处
组织地区管理局离退休干部政治学习等活动;负责地区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办理地区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统计、来信来访等工作。 [1]
人事设定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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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荣誉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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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处党支部被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表彰为“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3]
2020年10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党委被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表彰为“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3]
2020年11月,被评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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