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最终的目的,从大的方面来说是为祖国做贡献,为人民谋幸福,从小的方面来说是为了安全顺利的完成工程,拿到应得的工程款,养家糊口,根据本人十余年的工程施工及审计经验,对工程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问题总结如下:
1、合同的签订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所载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质性内容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基本内容包括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主要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
2、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及工程质量的约定,合同内所有条款的成立,均是以特定的条件为基础的,在所有的条件中,工程范围、工期及交工质量标准是影响合同价款最重要的三个因素,工程范围的变化会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工期的变化会导致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而影响各种主材、设备价格的变化,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格的工程更是合同成立并取得工程款的前提,因此在合同中此三项必须约定明确,特别是目前国家大力推行的EPC总承包合同,合同中建议要有工程范围及甲方需求清单,重点列明EPC总承包的范围及甲方的各种要求清单,避免结算时不必要的争议。
3、现场施工道路等为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和创造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分担的约定,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大都约定此部分费用需要投标单位在投标前通过现场勘查,将此部分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将来合同中也会约定此部分费用不再调整,但是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清单中通常没有此部分的单独清单项,也有可能招标清单中的措施项目会单列“其他措施”清单,因此对于投标单位需要在现场实际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此部分费用,并将此部分费用合理的分摊到报价中epc总承包合同价款怎么确定,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或者在措施项目的“其他措施”清单中报价,建议在不违背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此部分费用尽量列明明细,否则以“项”为单位的报价,在审计中通常不会被认可。合同对此部分的约定也应尽可能的明确,列明此部分费用的组成。
4、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款的方式有三种: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价格,采用哪一种价格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应重点明确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单价合同需要明确构成单价调整的条件,例如工程量增大或者缩小的比例、物价变化的比例等等,总价合同需要明确总价包括的工程范围及条件,构成变更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比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甲方指示的合同外工作、工程现场条件的变化等等都需要约定明确。
5、合同工期的约定,主要是约定除因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和设计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出现工期顺延以外的具体情形,如有人为的阻挠施工、非由于施工人的原因,设备、机械的突然损坏等,此等情形方可顺延。另外还需要明确工期顺延期间,例如承包单位管理费、预期利润等是否计取及计取方式。
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施工过程中,对将被下一工序所封闭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一般包括给排水工程、电器管线工程、防水工程等。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所以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应约定中间验收的具体部位及验收的具体方式方法、验收程序、验收要求等。
7、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应详细约定如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时的责任承担或由承包人负责供应时的责任承担。一般地说epc总承包合同价款怎么确定,发包人负责供应时责任要重于承包人,但发包人得到的好处是可以节约工程造价。若是发包人供应全部或者部分材料,应明确材料的交验收方式、交货地点以及采管费的比例。
8、工程分包的约定,双方应约定要分包的具体工程名称、确定分包单位的方式以及总承包管理的内容及取费标准。要区分分包方同发包方直接签订合同还是分包方同总承包方签订合同,此两种情况要约定明确总承包方为分包方提供总承包服务的范围、内容及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比例,另外在分包方和发包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情形下要约定好总包方和分包方工作的界面。
9、违约责任的约定,对违约金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外,还应约定违约损失的范围,特别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范围。
10、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可约定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但不能在合同中同时约定既可仲裁又可诉讼,只能约定二者之一,同时也要约定诉讼的法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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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承包方作为市场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对合同风险要有鉴别能力,要提高EPC合同管理能力。本文主要就合同价款从六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计价方面
表现:施工图预算超出设计概算,结算价为包干价;施工图预算低于设计概算,按预算金额按实结算。
经调查统计,全国大部分的 EPC工程以“上限价+定额计价” 双控的方式为主,也有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几种计价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通常可以理解为合同及图纸范围内的承包内容总价包干,但也存在部分政府及国有投资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EPC工程仍要求遵循当地的造价管控程序,概算、预算审核程序仍执行当地定额计价体系,当预算价大于固定总价时,结算执行包干价,但预算价小于固定总价时,结算只能就低原则。
比如,某政府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为按设计概算金额下浮后的投标报价,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超出设计概算,结算价为合同固定总价;
施工图预算低于设计概算,结算按预算金额按实结算”,类似这种情况,合同是否按固定总价结算要以施工图预算结果作为衡量标尺,此时的固定总价合同实质上还是定额计价合同,不能理解为固定总价是不可以调整的。
二、限额设计方面
表现:将对总额的限制,机械化要求落实到分项限额。当前承包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是总价限额原则,这样既可以据此约束EPC承包单位主动帮业主控制投资,也便于设计单位更好地实现设计需求,没有过多条条框框的限制。
但是,有些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不能超概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金额不能超设计概算分项金额”,此要求明显过于苛刻——分项限额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来确定,概算与施工图预算之间本来就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避免的偏差,分项金额存在上下浮动是一项正常事项。
如果为了追求分项工程施工图预算一定要小于设计概算,设计时要权衡功能需求、规范强条和成本三个方面的要求,来回改动图纸的难度大、风险大,可能引发工期延误、设计效果打折等情况。
三、价格调整方面
表现:材料设备价格涨价应包含在预备费中,但部分项目要求在限额设计范围内消化,在建安费中包干使用。EPC工程合同的材料调差、调差范围及幅度与传统项目基本一致, 正负5%以上的部分才可以调差,正负5%以上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由于EPC工程为上限价控制,施工图按上限价进行设计,概算或预算批复后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结算超过限额设计金额,从工程造价的组成来说,材料涨价属于预备费范畴,应从预备费中支出。
但是,目前仍然有大量的EPC合同,要求材料调差在限额设计范围内消化,在施工图预算已接近上限价的情况下,增加的材料调差已经超出了乙方可以承担的责任范围,把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导致项目过程中争议较大。
四、投资控制方面
表现:发包人的投资控制(收入管理)和成本控制(成本管理)是两个不同维度的经济管理行为,在EPC工程中混淆使用。
EPC工程目前仍遵循严格的造价管控程序,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 “结算不超预算,预算不超概算,概算不超估算”的造价管控“三不超”原则,但在部分EPC合同中也会出现“概算不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和招标控制价,结算不超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等不合理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
例如,某项目招标控制价按可研估算下浮10个点计算,投标报价再下浮1个点epc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的结算,EPC合同的6类常见价款争议,要求承包人按照可研估算限额设计,但结算不能超中标价。
从发包人投资管控角度来说,估算、概算、预算是对内的投资管控的成果文件,而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合同价都是下游施工方的成本控制价格,投资控制(收入管理)和成本控制(成本管理)是两个不同维度的经济管理行为,将对上的投资管控和对下的成本控制概念混淆使用,生搬硬套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其实质就是利用合同甲方地位向乙方转嫁自身责任。
五、认质认价方面
表现:发包人的材料认价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审计单位意见强行替代覆盖了发包人认价单。
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的EPC工程,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都需要甲方来确认单价,与传统的项目管理程序是一致的,但是出于控制项目投资的需要,EPC工程中材料认质认价工作一般要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编制期间完成,而不是在施工阶段,EPC工程对材料批价的及时性则要求更高。
按照合同约定epc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的结算,发包人具有材料认质认价的权力和义务,批价文件是合法有效的预算和结算依据,但在实际EPC工程中,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审计机关认为发包人批价过高,在审计阶段对结算砍减现象也非常常见,审计单位与发包人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并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但发包人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只能以工程的审计结论作为EPC工程的结算依据。
六、估算方面
表现: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工程,发包人直接在合同中确定计价方式,有违反招投标实施条例嫌疑,给将来审计带来风险。
初步设计后招标的EPC工程,招标图纸的深度不够,发包人会采用暂估价的形式将部分分包工程单独列项,一是便于控制分项投资,二是便于后期将分包工程进行单独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暂估价的招标主体,招标方式和合同价格的确定原则,避免出现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的情形。
如某政府投资项目,甲方本意是为了简化招标程序,将施工图设计、施工、专业分包施工等过去拆分招标的工程合并招标,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合同计价形式为部分固定总价+暂估价费率计价,暂估价的结算原则是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套用当地定额价格乘以投标下浮率按实计价,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招投标法暂估价招标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存在规避招投标程序的嫌疑。
诸如以上问题,在国内 EPC承包市场竞争激烈的现状下,发包人仍处于卖方市场的天然优势地位,建设管理程序不规范,对于EPC模式理解不到位、滥用管理权限,责权利不对等、管理错位现象屡见不鲜,这些因素都会让EPC各参建主体面临了较大的风险,我们管理人员应该提高警惕、客观分析。
小结
相信未来工程市场主体和市场规则逐步成熟后,工程总承包市场运行机制会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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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施工总承包项目呈现投资大、工期长、各专业工程复杂程度高的特点,因此,在专业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将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工期延长等情况,由此造成总承包服务工作量的增加或服务周期的延长,引起总承包方与发包方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价款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