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请点击《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各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和设计管理,完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实现人防工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防护可靠、功能完善、平战结合的建设目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结合我

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依据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布局、互连互通要求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二、单建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应以人员掩蔽为主,当建筑面积大于平方米(含)时,应选择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宜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0%。

三、人防工程的防护等级划分如下:

(一)甲类地区人防工程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二)乙类地区人防工程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四、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规定如下:

(一)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规模超过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不足5000人的,按居住组团配建;超过5000人,不足人的,在符合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可不设置医疗救护工程。

(二)承担防空专业队专用工程修建责任的单位,所建公共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考虑安排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内容;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

(三)为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

(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建设的人员掩蔽工程为一等;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工程为二等。

五、建设单位依据人防规划要求修建的医疗救护工程和核生化检测中心可按该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空专业队工程可按该部分建筑面积乘以1.5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六、技术要求:

(一)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技术规范》(DB37/T 3470-2018)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建设工程含多层地下室的,宜将防空地下室设置在最下层;上下层的抗力等级不同时,高等级部分应设置在下层。

(三)地面建筑管线宜采用夹层或覆土层的方式设置,以避免无关管道穿越防空地下室。

(四)报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初步设计中应有人防工程专篇。

七、城市中心城区或主城区内的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宿舍、办公会议用房(产品研发用房)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八、防空地下室应当与所属的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建设单位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不得作为人防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

组织竣工验收。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15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7〕12号)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8〕5号)第二款同时废止。

请点击《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

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国动办发〔2023〕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动办,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国防动员工作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全面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管理,我办制定了《重庆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全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人防设备企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防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记录、评价、公开、使用及信用修复。

第四条 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人防设备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实施信用管理。

区、县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设备企业具体从业行为的监督,采集良好、不良信用信息,填报《重庆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信息审核表》(附件3),上报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人防设备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开、使用及信用修复,应当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在部门网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及时公开人防设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在部门网站及时公开人防设备企业良好、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

第七条 人防设备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组成。

第八条 基础信息是指人防设备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人防设备企业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取得科研、创新成果,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信息。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人防设备企业在从业过程中,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我市管理文件的行为信息,以及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通过企业申报、信息共享、事故调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和行业协会反映等途径,采集人防设备企业的信用信息。

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附件1),对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和记录。

第十二条 人防设备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如发生基础信息变化的,应及时报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全市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要做到建档留痕,确保信用信息记录真实、及时、完整。

第三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人防设备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和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两个部分。采用百分制计算,其中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满分为20分,行业信用评价分值满分为80分。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由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具体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第十五条 人防设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首次开展信用评价时,信用等级初始分值为80分,即B级。

A级:信用分值81分及以上;

B级:信用分值71-80分;

C级:信用分值61-70分;

D级:信用分值60分及以下。

第十六条 对人防设备企业实施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单次良好、不良信用信息分别加、减3分至20分,并实行累计计分(直接评价除外)。

第十七条 人防设备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和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人防设备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等级状况。

第十八条 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根据评价运行实际情况,对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十九条 人防设备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直接评价为A级:

1.连续三年未产生不良信用信息;

2.连续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连续三年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责令整改等;

4.没有在其它行业领域被认定为不良惩戒对象。

第二十条 人防设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价为D级:

1.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2.受到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12个月内有3次(含)以上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致使评价工作无法开展的;

5.利用虚假资料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6.具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需经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良好信用信息

1.在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认定为良好信用信息,及时记录并增加相应信用分值(或直接评价)。

(二)不良信用信息

1.向企业发出《重庆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认定告知书》(附件2)。

2.人防设备企业对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

3.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辩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意见。

4.人防设备企业申辩理由成立的,不再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

5.人防设备企业申辩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辩的,及时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并减少相应信用分值(或直接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人防设备企业表彰奖励、品牌创建、示范和试点申请,以及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人防设备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在政府性资金安排、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人防设备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人防设备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根据企业具体失信行为事实,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采取约谈、培训等手段督促其修复信用、守法经营。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人防设备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增加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根据企业具体失信行为事实,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采取约谈、培训等手段督促其修复信用、守法经营;提请国家人防办对其给予重点关注。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人防设备企业应依法依规纠正不良信用信息,在履行相应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整改、司法裁判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后,可以向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确认无误后,可修复相应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人防设备企业未及时开展信用修复的,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在不良信用信息一年公开期限届满后,继续公开该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相关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2.重庆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认定告知书

3.重庆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信息审核

附件1

重庆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评价项目

评分

良好信用信息

行业正面典型及荣誉表彰情况

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

+8

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

+6

获厅局级表彰奖励的。

+4

获县处级表彰奖励的。

+2

行业科研创新成果及技术标准

参加国家人防科研或参与编制人防领域国家标准建设。

+8

参与省级人防科研项目或编制人防领域省级地方标准。

+6

开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人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获得专利等。

+8

开发省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认可的人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6

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能力

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能力指标的。

-10

10

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资质的。

-20

11

市场行为

在接受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验)中拒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

-5

12

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

-5

13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市场垄断或恶性竞争的。

-5

14

质量行为

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

-5

15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图集或者擅自修改、更改图纸生产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

-5

16

恶意使用不合格关键原材料或生产安装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出现问题的。

-10

17

未按合同约定维护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

-3

附件2

重庆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认定告知书

经核查,你单位在从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属于不良信用信息。

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办提出申辩意见及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辩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我办将根据《重庆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前述不良信用信息给予相应评分,作为确定你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的依据。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3

重庆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

企业信用信息审核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发证机关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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