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任命书,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进行认真总结,部署对辖区内其他单位开展针对性检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市场监管总局73、74号令,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内市监特设字〔2023〕251号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及各盟市分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特种设备获证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2021)《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20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2019)《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91号)以及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的通知》(内市监特设字〔2022〕619号)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自治区市场监管审评查验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和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开展了2022年度全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检查情况

本次监督抽查采用重点抽查与“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抽取了163家检查对象,侧重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和日常监察、检验、鉴定评审等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单位。

检查的内容为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条件是否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重点对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充装安全质量、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作业人员考试工作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大部分单位或机构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和考试工作,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充装安全质量、检验检测和考试工作质量基本能够得到保证。但是,部分单位存在资源条件不能持续保持,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不到位,制造安装质量、充装安全质量、检验检测和考试工作质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11家。其中,压力管道设计单位2家、压力管道安装单位5家、压力容器设计单位1家、压力容器制造(含设计)单位2家、锅炉安装单位1家。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资源条件方面。部分单位存在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检验人员、作业人员数量不满足规定要求;缺少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装、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标准及技术规范不齐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任命书,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强度计算软件未及时更新等。

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方面。部分单位存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内容不齐全,未按最新标准及技术规范更新进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缺少受控状态标识、更新不及时;缺少对专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记录,未记录焊工业绩;无损检测外委缺少评价记录,提供的外委方资质证书已经过期;缺少对计量设备及试验装置的检定/校准记录报告等。

3.产品质量方面。部分单位存在设计文件不完整、不规范,未采用最新有效标准;产品技术资料中内容不全,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施工方案的编制依据与图纸不一致的情况等。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机电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8家。其中,起重机械生产单位5家、安装修理单位1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2家。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资源条件方面。部分单位存在缺少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自检员任命文件;缺少质保工程师与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2.质量保证体系方面。部分单位存在检验检测设备仪器、检验与试验装置未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校准;未按规定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进行管理;执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定不到位。

(三)电梯安装单位监督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电梯安装单位66家。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许可资源条件方面。部分单位相关质量保证体系人员、技术人员、持证作业人员条件缺失;办公地址改变后没有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方面。部分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认真贯彻执行遵守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定。

3.安装、维保质量方面。部分单位对检验人员培训不到位,部分检验人员对检验要求理解有偏差,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不到位,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填写不规范。

(四)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监督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监督检查40家,其中气瓶充装单位25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15家。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资源条件方面。部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条件不满足规定要求;部分充装单位无专职安全管理员或者安全管理员未取得资格证;聘用的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数量不能持续满足规定要求。

2.质量管理体系方面。部分单位编制的作业指导文件不能全面满足充装质量管理工作需要。充装介质检测控制要素中缺少对充装介质进行外委化验的内容;未将信息上传至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信息追溯平台。

3.工作质量方面。部分单位自检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充装记录缺少相关标准规定的内容;充装现场未设置应急通道标识或安全警示标识不全;充装完毕验收合格的气瓶上未粘贴产品合格标签和警示标签;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人员与充装记录中充装人员为同一人员;部分充装单位未对禁止作业的情况做出规定;有的罐车实际充装量未计入罐内余气量,存在超量充装风险;气瓶信息化系统维护中,无法登录。

(五)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电梯检验机构6家,检测机构14家。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部分检验人员对检验要求理解有偏差,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不到位,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填写不规范。

2.现场跟踪检查时,部分检验人员未对检测条件进行确认;仪器设备使用之前未进行校验;轿厢内未放置检测警示标志。

(六)安全阀校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安全阀校验机构7家。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实施方面。部分单位没有按照《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2022)要求,对质量体系进行修订,缺少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与质量控制系统人员共性职责和相互关系表,缺少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图,质量手册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未加盖受控章;技术负责人、校验责任人的人事任命书未签字、盖章,新取证人员未纳入质量保证体系;全阀校验报告引用依据不完整,未明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校验记录、校验报告中的校验人员不一致。

2.现场工作质量方面。

部分单位储罐安全阀未校验,高压气瓶组气瓶超期未检,高压泵房中的压力表未提供检定工作见证;低压空气压缩机连接不符合要求,未见高压空压机;安全阀校验人员操作不符合要求,实际校验流程不规范,实际操作不熟练,校验人员不能正确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校验。

(七)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气瓶检验机构6家。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资源条件方面。部分单位现场缺少持证检验人员;外测法试验装置、气密性试验机压力表已超检定有效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任命书,耐压试验机的精密压力表指示针不显示压力数值,空压机上的压力表未提供检定证书。

2.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部分单位质量手册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2021)修订;提供的质保手册受控状态是非受控(文件编号是HYQP/ZB-2021-I/0),质保手册中的任命文件未加盖公章,质保手册颁布令未签章和签字;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批准签字人不符合任命文件,报告批准签字人不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规定。

3.现场工作质量。部分单位外观检验人员未持证,不熟悉检验要求;缺少维修气瓶螺纹的丝锥,缺少气瓶消除使用功能设备,高压储气瓶组减压阀损坏;气瓶烘干设备不符合要求,气密试验设备不符合要求,未按照标准进行气密性试验;检验流程区域未划分报废区域、未见判废标识。检验现场,气瓶未进行清洗,未能正确进行烘干。

(八)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监督检查作业人员考试机构5家。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资源条件方面。部分单位金属焊接教师未经指定考试机构考核合格,气瓶充装考评人员未见压力容器检验师证或高级考评员资格。

2.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部分单位名称变更未见备案手续;考评人员任命的考评项目不明确,缺少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缺少焊接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劳务合同未填写签订日期;考核人员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证未按照规定填写聘用记录;质量体系未见管理评审、内部审核材料,公正性声明未体现不得从事委托考试项目的培训工作;部分材料(PE)焊接方法未见工艺评定报告。

二、对存在问题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依法注销内蒙古巨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宏珠嘉利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附件1)。

(二)对内蒙古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杰睿重工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附件2)。上述被通报的单位,由所在辖区的盟市市场监管局在5月31日前组织相关专家对整改情况现场确认,并将确认情况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以上单位下一许可周期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鉴于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处于过渡期内考什么证赚钱多,按照从严的原则,责令浙江特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整改期间停止电梯检测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本次被抽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对本次监督抽查备忘录中的不符合项目进行认真整改,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本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所有被抽查的单位在换证鉴定评审时,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不符合项目整改情况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进行认真总结,部署对辖区内其他单位开展针对性检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市场监管总局73、74号令,防止类似问题发生。

(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并及时将抽查检查、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到信用监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2.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单位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注销相关行政许可单位名单

序号

许可项目

单位名称

压力管道

安装修理

内蒙古巨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电梯安装修理

内蒙古宏珠嘉利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塞驰商贸有限公司

赤峰兆宇商贸有限公司

包头市三羊电梯有限公司

内蒙古玖星风电车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顿特贸易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

安装修理

包头豫重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附件2

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单位名单

序号

许可项目

单位名称

电梯安装修理

内蒙古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东晟久业电梯有限公司

内蒙古百高智达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益百永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顺安兴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达茂旗安通电梯维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气瓶和移动式

压力容器充装

乌拉特前旗良嘉宁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万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远东油气销售有限公司

10

呼和浩特市凌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保全街油气合建站分公司

11

扎赉特旗久安气体有限公司

12

鄂尔多斯市万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罕台镇天然气供气工程加气站

13

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14

敖汉银亿矿业有限公司

15

四子王旗翔通石化加油站

16

起重器械安装修理

内蒙古杰睿重工有限公司

17

电梯检测

浙江特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18

气瓶检验

兴安盟双保态汽车燃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19

巴彦淖尔市安信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20

安全阀校验

包头派尔特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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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标志,关于全面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局(建设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标志,关于全面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并结合我市实际考什么证赚钱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大工程的分类分级管理

(一)我市危大工程分为三类,其中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2,参照超过一定规模管理的危大工程(以下简称参超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3。

(二)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各地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建立市级危大工程专家库

(一)建立温州市危大工程专家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市住建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安总站制定危大工程专家管理办法,具体负责专家的监督管理,包括聘任或解聘、诚信档案、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等,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专家库的专家按照分部分项工程类型特点分为基坑基础类、起重机械类、综合类等三类专家;按专业水平分为分普通专家和资深专家。

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

(一)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危大工程涉及分包单位施工的,方案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应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

(二)施工单位应对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召集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三)我市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安总站负责监督管理,具体由温州市建筑学会负责组织实施;方案专家论证会的申请和组织、参会人员、内容和报告等规定详见附件4。参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工作由属地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可参照危大工程组织实施。

四、强化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我市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撑架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基坑工程

1.除采用放坡体系外,基坑支护工程的所有结构(包括置入孔道的钢管、钢绞线或者其他细长材料等)不得超越用地红线。

2.对于采用卸土方式减小基坑开挖深度的基坑工程,在确定其危大工程分类时,基坑开挖深度应以场地初始标高为准,如无场地初始标高数据,则以用地红线外侧地面标高为准。

3.在土方开挖之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质量验收,建设、监理、基坑设计、监测等单位参加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形成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质量验收意见,填写《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基坑工程)》(见附件5),参加验收各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模板支撑架工程

1.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属于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架工程,不得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必须选用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2021年1月1日起推广到所有的模板支撑架工程。

2.各地各项目应加强对模板支撑架工程构件材料质量的送检抽检管理,保证送检批次、材料质量等均符合要求。

3.模板支撑架搭设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填写《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见附件6)。在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签署混凝土浇筑令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三)爬架(防护平台)工程

1.我市所有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以下简称爬架)均按超危大工程进行监管。爬架原则上仅限使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项目,考虑到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可试点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项目使用爬架,各地根据自身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和监管力量情况,每年使用爬架的在建项目总数应控制在三至五个以内。试点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创建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2)应为装配式建筑,并采用铝模体系;

(3)外立面形状规则适宜于爬架的安装提升;

(4)总承包单位要具备安全机构人员配置齐全、安全管理能力强且有一定的爬架管理经验等条件;

(5)爬架施工单位必须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使用的爬架生产厂家或租赁单位近五年未发生爬架倒塌或亡人事故;

(6)选用的爬架应为全钢结构,且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或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资格证书。

2.爬架在安装和拆除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爬架安装进行验收。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JG/)的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相关单位在《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爬架工程)》(见附件7)上签字盖章。

4.爬架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温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8)及登记表中要求的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作为重大危险源,各地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爬架安全管理,在使用前应将爬架的生产厂家、爬架的专业承包单位、爬架的基本情况、安拆单位、检测单位、爬架的使用工地等相关信息录入市“智慧工地”平台,实现入库登记和诚信管理,投入使用后应按要求录入使用登记信息。

五、危大工程施工的保障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危大工程清单、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措施等资料。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六、做好危大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施工单位应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履职并组织巡查,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四)监理单位应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开展巡视检查,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责令停止施工;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安全管理标志,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六)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合格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七)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八)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审查、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七、抓好危大工程安全责任落实

(一)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应全面落实危大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要履行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要落实监督责任。项目各方参建单位要注重危大工程的事前、事中管控,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充分保障。

(二)各地住建部门应根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三)市住建局对全市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开展指导督查,将各地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排名。建立危大工程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八、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3.参照超过一定规模管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4.超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的相关规定

5.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基坑工程)

6.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7.危大工程验收记录表(爬架工程)

8.温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使用登记表

2020年住建发127号附件.docx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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