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项目自评和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以现场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江苏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般项目每年在3月、7月、11月不少于3次,特殊项目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J203-2016)、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2017)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且自愿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的项目,应当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出申请。
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应当不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监督检查及考评情况。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的项目,在形象进度达到60%及以上时,施工企业组织项目部应及时将载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请表》(附件)报送至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级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县、市级主管部门审核,规定项检查无不符合项,检查项符合率在80%及以上的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要求,可以在建议名额范围内推荐为“省标化星级工地”目标项目。
第十三条对申报“省标化星级工地”目标创建的的项目,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及时在建议名额范围中取消。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J203-2016)、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2017)和《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检查表》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标准化星级工地考核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其中优良项目分设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三星级为“省标化星级工地”最高等级。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告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每月下旬由项目部组织1次);
(二)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省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省准化星级工地”目标创建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复核中,检查项符合率达不到80%江苏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或者规定项检查有不符合项的。
(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对申报创建“省标化星级工地”进行现场复核,规定项无不合格项,总体符合率(检查项、加分项之和)达到95%及以上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三星级”工地,总体符合率达到90%及以上95%以下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二星级”工地,总体符合率达到80%及以上90%以下的可以评定为省标准化“一星级”工地。其中,“二星级”、“三星级”工地除符合率达到要求外,加分项应不少于5项。
第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和“省标化星级工地”的工程项目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每年1月底、7月底前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向社会公布半年的项目考评结果和“省标化星级工地”项目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进苏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章企业自评和考评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附件),形成企业考评年度自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二)企业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
(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企业三年内无施工项目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无自评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项目考评不合格数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1月对上一年度本省行政区域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进行大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排名在前10%的企业的最低优良率作为本年度企业考评优良等级的参考标准。通过初评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达到参考标准的,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等级。
第二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于每年1月底前, 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有工程项目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本细则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市场行为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启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机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通过一年后申请考评结果核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核验。核验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网站上将该企业的考核等级及时更新为“合格”。
第三十三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优良或取得“省标化星级工地”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取消星级等级,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受监编码: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工程地址
所属区县
建设单位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2020,乌鲁木齐市“十四五”燃气发展规划(2021-2025年)
2016-2020年期间,通过三期天然气改扩建工程,农村地区“煤变气”配套工程、河马泉新区天然气配套工程等天然气配套工程建设,全市新建天然气供气管线2259公里,天然气管线总里程从2015年底约5478公里增至2020年底的7737公里,乌鲁木齐天山区、水区、沙区、高新区(新市区)、经开区(头区)、米东区、达坂城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和乌鲁木齐县都建有天然气设施。
“十三五”期间,米东区三道坝镇、羊毛工镇、铁厂沟乡等,经开区萨尔达板乡、马家庄,高新区以北“两乡一镇”以及乌鲁木齐县柏杨沟乡、永丰乡等范围内的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地区天然气供气管网设施都得到大幅发展,基本能满足区域重点乡镇农村区域发展需求,但距离中心城镇较远的如达坂城区东沟、西沟乡、阿克苏乡等区域,由于距离气源接入点很远,用气用户量少、分散,远程建设输气管线尚不具备条件,目前仍未建有管道燃气设施。
“十三五”期间,根据保障供应安全平稳的需求,新建达坂城区域接气首站1座,西山门站1座;新建调压站3座,改造门站1座、调压站2座、调峰厂1座;新建加气站9座,拆除和停业(注销)加气站点19座,能够正常对外供气加气站总数从2015年底107座减少至2020年底97座。
“十三五”期间米东区、达坂城区煤层气勘探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其中米东区煤层气在2019年建成5万m3处理能力集气站,并实现向下游城燃企业供气,日供应量约2万m3。
(二)液化石油气总概况
“十三五”期间,随着管道天然气利用规模的增长,液化石油气已成为管道天然气的重要补充,其应用主要以餐饮用户、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自建房、远郊乡村等尚未接入天然气管线的用户为主。按照液化石油气使用实名登记管理统计信息,目前液化石油气各类用户总数在14万户左右,其中居民用户总数在10万户左右,餐饮等商业用户总数在4万户左右。
“十三五”期间液化石油气供应总体平稳。按照统计数据显示,液化石油气年度供应总量高峰量为5.08万吨,低量为3.13万吨左右;其中餐饮用户供气量占比72%左右。城市液化石油气总储备规模为(水容积),储备和配送能力满足下游市场需求。
“十三五”期间,通过加大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配送、使用管理力度,推进了液化石油气市场整合,注销液化石油气储配站4座,未新建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现存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3座。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按照市危爆物品管理规定在十三五期间进行规范和压缩,现存液化石油气供应站7个,主要分布在沙区、水区、米东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
二、燃气企业经营发展情况
(一)各类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及规模概况
“十三五”期末,城市管道燃气年销量亿立方米以上规模经营企业有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捷燃气有限公司三家。其中: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中心城区管道气的供应,用户以采暖用气、居民用气为主,其天然气年销售量占全市总量80%以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米东鑫泰、鑫泰裕荣及鑫泰压缩天然气公司分别负责米东区、高新区一镇两乡管道气供应和车载CNG的生产和运营,用户以采暖用气、居民用气及工业用气为主,其天然气年销售量占全市总量11%左右;
新捷燃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头区工业园区管道气供应及车载CNG的生产和运营,用户以车用气、工业用气为主,其天然气年销售量占全市总量7%左右。
其余年供应规模较小的经营企业分别是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乌鲁木齐南部区域管道气供应,用户以采暖、居民用气为主,其天然气年销售量占全市总量1%左右;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嘉德博源燃气公司负责达坂城镇、盐湖、达坂城工业园区管道气的供应,用户以采暖用气为主,其天然气年销售量占全市总量不足1%。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仅有新疆嘉德广源液化气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两家,共同负责分散在全市范围内用户的液化石油气配送,其中乌鲁木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所占供应份额约72%左右。
车用气主营批发带零售的企业主要有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下属车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捷燃气有限公司、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新疆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广汇液化天然气股份公司;其余多为分散零售加气站点。
(二)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输配管网联通情况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同新疆北燃乌热能源有限公司在后者西山门站处实现联通,可实现前者向后者转供气;新疆新捷燃气有限公司同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王家沟门站、米东门站都实现了联通,可实现前者向后者转供气;新疆新捷燃气有限公司在乌拉泊门站同上游供气鄯-乌线实现联通,间接可以实现向乌鲁木齐达坂城嘉德博源燃气公司转供气。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乌市境内尚未同其他城燃企业实现管网联通,但该公司经营五家渠、阜康区域输配管线同乌鲁木齐市区域管线实现互联互通。
(三)管道天然气企业股权变更情况
“十三五”期末中石油同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协议,乌市境内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乌市鑫泰燃气有限公司(即米泉市鑫泰燃气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各51%股权转让给中石油昆仑燃气;同时中石油同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融合工作也在商谈中。
三、行业信息技术应用及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五”期间,管道燃气企业已基本建立管理系统,并逐步开始NB-IoT物联网计量表的试点应用,同时随着互联网缴费技术在水电领域的普及,以及疫情防控带来非接触购气服务需求的增加,多数管道燃气企业都已实现用户可以通过微信或充值宝等方式,获得便捷的缴费充值服务。部分燃气企业在“十三五”期间升级了客户服务管理系统,推进企业自有燃气管线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进程,建立第三方投资工程管理系统,并实现各系统功能的衔接、协同,助力企业管理。
“十三五”期间乌鲁木齐市燃气经营全面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2020,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截至2020年底,审核并下发管道燃气经营许可企业7家,下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企业2家,下发车用燃气经营许可企业97家。
“十三五”期间,乌鲁木齐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持续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区县属地管理作用,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格局;以隐患治理为重点,建立燃气安全重大隐患闭合式治理管理机制,联合安监、房管、园林、质监、规划等多部门开展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共完成244项重大隐患治理;修订完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资源检查,建立更新应急资源台帐,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应急演练,提升协调联动、整体协同作战能力;利用各类安全专题活动契机,在市网信平台定期发布安全用气信息,深入推进安全用气宣传活动,提升全体市民安全生产和安全用气意识。
“十三五”期间按照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对优化营商环
境要求,深化“放管服”工作,结合《燃气服务导则》等国家标准,进一步缩减办事环节、压缩时限、优化流程,切实提高报装服务效率和水平;推进设计、施工环节用户自主选择设计、施工企业建设户内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提请燃气企业办理通气手续的市场化管理模式。“十三五”末小型工商项目报装周期从4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普通工商项目报装周期从70个工作日压缩至27个工作日;民用户改线业务由10个自然日压缩至2个自然日,切实提升用户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十三五”燃气发展存在的短板和瓶颈问题
(一)基础设施短板问题
一是中心城区天然气年用气量占全市93%以上规模,且从地理位置上,中心城区各区域彼此连接紧密,由同一城燃企业建设运营的输气管线都实现了联通,但分属不同城燃企业未充分利用地域优势和发挥管线能力,相邻主输气管线间未联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燃企业间自主调控气量的空间,不利于提升城燃企业运营经济性,同时也降低了突发应急事件情况下区域间相互进行转输应急保障的能力。
二是乌鲁木齐最早天然气建设发展起于27年前,随着建设、使用年限增长,运行环境变化以及标准规范更迭等原因,无论是庭院及户内燃气设施还是城市输气主管线和附属设施,都存在一定程度锈蚀、老化,存在燃气泄露风险,成为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短板。
(二)法规配套完善的问题
一是“十三五”期间,在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中有关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更新的相关规定过程中,城燃企业反映一方面随着居民用户老旧计量表更换、庭院设施改造的逐步实施,城燃企业财务支出增加,企业承担的维护、更新成本却未能在气价中得到体现,不利于发挥企业服务用户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对管道燃气经营者同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管理责任进行了另行规定,但地方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对燃气用户进行区分,对单位用户的权责义未做出具体规定学什么技能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引导下游工商业、供暖企业用户同城燃企业落实各自维护、管理责任,无助于当事双方建立良性的市场关系,共同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二是随着人民生活品质的提升,如燃气集成灶、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等燃气燃烧器具,越来越多应用于日常生活,百姓对器具安装服务提出了更安全、更可靠、更放心的要求。但在《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对安装、维修人员“须经考核合格”的内容缺乏具体指导要求,安装、维修人员的资格无法得到有效认定。在城燃企业接到的报修事件中,因燃气热水器安装时将上水管错接燃气接入口,导致自来水灌入燃气管线,致使楼栋甚至小区停气的问题频频发生。
(三)燃气安全监护措施待完善
一是近年来,在燃气设施保护方面,每年因第三方施工破坏,造成燃气设施尤其是庭院管线受损事件仍时有发生,一方面因为第三方施工对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防护意识不够,在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不清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赶工期造成对燃气设施损害;另一方面,燃气设施标志桩、警示牌等警示信息设置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燃气设施受损风险;最后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安全巡防措施和效率上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是因软管破损,燃气燃烧器具老化、燃气燃烧器具及软管安装连接不规范,燃气燃烧器具操作使用不当等而引发燃气泄漏,造成户内火灾、闪爆和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发生的情况,不仅仅威胁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随着城市商业综合体增长,其中餐饮场所越来越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集中地,也成为人流密集场所,从而综合体餐饮用气安全保障日益提上管理日程,需要在法规、制度层面得到重视。
(四)机制待建立健全的问题
“十三五”期间,随着国家推进天然气市场化进程,上游非居民气价呈现出多元化、市场化趋势逐年明显,采暖供气高峰期上游非居民合同内价格较基准门站价格上涨20%-47%不等;同时集中供热用气占全市年总供气量64%以上,集中供热用气气源价格按照大民生用气,上浮不超过基准门站价格的20%执行的价格政策一直未能全面得到中石油认可和落实,从而城燃企业购气成本增加,在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城燃企业受其供气用户结构差异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购销倒挂,资金流转困难,进而引发上下游气款结算矛盾,也影响到企业主动通过市场机制保障气源供应的积极性,以及企业履行安全、服务主体责任的动力。
五、“十四五”及远期燃气发展面临的形势和发展目标
总体上看,乌鲁木齐市现有城市门站输气能力能够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周边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资源能够满足城市下游市场需要,城市燃气发展从十二五、十三五时期的跨越式发展阶段过渡至平稳发展阶段,进一步补齐设施短板,加强燃气行业安全保障,提升服务效能,提振行业发展品质将是“十四五”期间及今后长期燃气发展的主要方向。
“十四五”燃气发展将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建设“六个首府”目标要求,结合城市重点和新规划发展区域的经济、生态和社会发展需要,配套燃气基础设施,开展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建立有助于行业发展的市场机制,提升发展质量,推进乌鲁木齐燃气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燃气全过程安全运转保障力,服务标准化程度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到2035年燃气基础设施覆盖基本满足市辖区域需求,燃气安全保障能力、服务精细化水平大幅提升,信息技术在行业中的应用更加广泛,防范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增强,企业健康发展,百姓获得更多实惠,行业法治进程迈上新台阶。
第四章 “十四五”燃气发展规划
一、“十四五”燃气规划发展思路、原则(一)发展思路结合城市重点和新规划发展区域的经济、生态和社会发展需要,配套燃气基础设施,助力区域发展;加快补齐燃气基础设施短板,推进产供储销体系机制建设,提振企业主体动力和活力,提高行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政府资金的撬动作用,协助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有利于协调城乡区域发展、老旧设施
改造等项目建设;鼓励并提升信息技术在行业中的应用,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政府服务企业、服务市民,企业服务用户的质量和效率。(二)发展原则
1.坚持“安全、稳定、环保、节约”的原则。以安全为发展的前提,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以民生保障为目的,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推进燃气输配系统互联互通、鼓励发展季节调峰可中断用户等措施,保障民生供气稳定;在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等活动中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环境问题;在保证燃气设施必要技术工艺、功能要求、安全经济运行条件、方便维护管理的前提条件下,通过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应用或技术革新的方式,合理化燃气设施布局,节约国土空间资源。
2.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区域地理、资源、需求、经济等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化布局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的管线、场站等基础设施;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同时,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促进燃气基础设施建设。
3.坚持“高质量、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提升发展质量与效益,发挥市场主体潜力,增强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健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加快补齐燃气基础设施领域短板,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有利于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建设。
4.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行业市场化、法治化发展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政策制定参与渠道,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推进行业管理数字化转型,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
二、“十四五”燃气发展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发展主要目标1.燃气供应目标
规划至2025年,全市累计发展天然气居民用户约191万户,天然气年供应规模约为27.9~35.3亿m3,基本实现供需平衡;液化石油气流动用户控制在10万户以内,年供应规模约3万吨。
2.设施建设目标
“十四五”期间,补齐基础设施短板,配合区域发展,乌鲁木齐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新、改扩建燃气管线设施约500
公里;新建输配场站设施3座,改建1座。
3.应急保障目标
发挥乌鲁木齐市临近呼图壁储气库、温吉桑储气库群,乌市上游输气管线与呼图壁储气库联通的优势,以呼图壁储气库、温吉桑储气库群贮存气等上游供气资源作为城市主要应急调峰储备资源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2020,乌鲁木齐市“十四五”燃气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其他异地储气资源为补充,落实城燃企业5%年用气量及政府日均3天的储气能力目标任务。
4.城乡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郊区(县)天然气管网普及率提高到80%。
结合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远郊区(县)天然气配气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按需合理利用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煤层气资源,推进远郊区(县)、小城镇和农村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构建完善农村燃气保障体系。
5.安全与服务目标
与110、119、及其它市级应急系统实现联动,实现联动控制、多级管理,保证乌鲁木齐市燃气行业调度灵活、抢险迅速;着力加强燃气安全运行,持续开展燃气隐患治理,强化燃气设施保护机制和安全用气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推广物联网气表、燃气自闭阀等行业新产品在居民用户中的应用示范。发挥互联网、通信技术优势,进一步推进无接触购气、移动业务办理等新服务方式的普及。
大力培养燃气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乌鲁木齐市燃气行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服务水平。通过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种手段进行行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维修人员等技术工种的培养,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提高燃气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客户的满意度,打造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服务品牌。
“十四五”时期燃气发展的主要指标(预期性)
规 划 发 展 内 容
单位
2025年目标
燃气供应目标
天然气供应规模
亿m3
27.9~35.3
天然气居民用户
万户
191
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
万吨
液化石油气用户
万户
10
设施建设目标
新/改扩建天然气管线
km
500
新/改建天然气输配场站
座
新/改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座
城乡发展目标
远郊区(县)管道天然气普及率
80
(二)主要任务
1.安全保障提质增效。从制度、技术、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推广有利于提升安全、服务保障水平的物联网气表、燃气自闭阀等行业新产品的应用示范,鼓励和支持企业智能管理系统建设与提升,切实做好“十四五”期间燃气供应、使用等各环节安全工作。
2.推进基础设施短板补齐。以西山19号阀室分输门站建设、王家沟门站功能提升改造为重点,提升区域气源供应保障能力;着眼乌鲁木齐都市圈基础设施联通合作,开展区域间燃气管网互联互通可行性研究,提增城市内部及都市圈区域间供气调控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保供能力;以中心城区老旧管网改造、燃气SPE管改造项目为重点,推进燃气设施的改造、优化输配系统功能,提高设施安全用气水平,提升民生保障能力。
3.城乡燃气基础设施协调发展。多元化利用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煤层气资源,因地制宜、按需发展、合理布局,推进远郊区(县)、小城镇和农村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区域燃气普及率,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协调发展。
4.配合河马泉新区、纺服中心、国际陆港区、临空经济区、水龙湾两岸片区、恒大片区、两河片区、会展片区等新兴发展区域建设,结合老城区、自建房提升和设施改造需求,通过企业自筹以及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等多种融资方式,配套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助力区域发展。
5.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提升行业经营、服务、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使行业发展惠及民生,百姓受益。
三、“十四五”天然气发展规划(一)天然气气源1.资源供应现状
“十四五”乌鲁木齐市天然气气源主要由西二线、西三线输送的中亚进口气,新疆油田北疆环网输送的新疆油田气,鄯乌线输送的吐哈油田气及由北疆联络线转输呼图壁储气库贮存气,上述气源通过城市门站接收,经城市输配系统供应下游各类用户。
城市门站设计接收总输气能力283万m3/时(同一线接收站点
能力不重复计算),实际设计总输气量221万m3/时,理论上能够
向城市最大日供气能力为5300万m3。
目前城市气源接收站点主要分布在城市东北、西北、东南,其余零星分散在乌鲁木齐县和达坂城区。
城市气源接收点分布
序号
站点名称
接收气源来向
供应区域
所属城燃企业
设计输气能力
(万m3/时)
新化首站
乌鲁木齐分输压气站输送的西二线、西三线气源
向红雁南门站转输气源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80
红雁南门站
新化首站转输气
中心城区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80
大湾门站(一门站)
原接收鄯乌线城市分输站输送吐哈油田气,现鄯乌线经花儿沟调压站输配
中心城区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50
王家沟门站(二门站)
接收北疆联络线王家沟末站转输西二线、三线、呼图壁气源;接收新捷王家沟门站转输新油北疆环线气源。
中心城区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63
米泉三门站
接收新捷米东门站转输上游气源。
中心城区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12
乌拉泊门站
接收乌鲁木齐分输压气站输送的西二线、西三线气源
乌拉泊母站、乌鲁木齐县方家庄门站、鄯乌线
新疆新捷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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