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下面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每位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关系着企业的兴旺和发达。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形成网络管理。
2.认真搞好新工人入场教育和操作、换岗及特殊工种培训和教育,凡未经入场教育考核登记注册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持有用火证。
4.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岗,高空作业需系好安全带,严禁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和运料的吊笼和吊篮及吊装物上下。
6.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临边的交通路段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电闸、闸门、开关等,拒绝违章作业。
8.现场使用机械、临电要有设计方案,技术交底要详细,验收手续要齐全,重要设备设专人管理,维修设备必须拉闸、断电。
9.大型机械、塔吊、电梯安装要有设计和详细交底,司机、信号工必须
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服从信号工的统一指挥。
10.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安全设施、严禁他人随意拆除和移动,拆除和移动安全设施、设备造成事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预防火灾和各类案件的发生,保证集体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把消防保卫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制定如下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建立健全消防,保卫组织结构,义务消防队及应急组织和各岗位、各部位、各工种防火,治安岗位责任制。
2.现场设警卫室,配备足够的护场巡逻警卫力量,并做好值班记录。
3.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请到吸烟处,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动用明火,现场有明显的消防标志、电气焊工持证上岗,持有用火审批手续,有灭火设施和看火人员。
4.工地的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学什么技能好,严禁领退手续,油漆、稀料等按规定分开存放,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重点部位严禁烟火,木工房(棚)内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内存木料最多不得超过三日的使用量,操作地点的易燃废品(碎木料、刨花、锯末等),当日清到指定的安全地点。
6.施工现场配足灭火器及设施,专人保管,定期维修保养,保持灵敏有效(高层以上标准设消防竖管)严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7.施工现场严禁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男女混居,看黄嫖赌,盗窃公私财物等不良行为。
8.在生活区暂处证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住
宿或做临设,严禁使用电炉、大灯泡等电热器具和乱拉接电线等违章用点行为。
9.外包施工队伍(新进场班组或未成建制的)及外来人员入场,需进行认真审查登记,注册后办理暂住等进场手续,严禁雇佣童工(五种人)等非法用工,经消防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10.以上如有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项目《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实施细则》、《施工现场奖罚条例》、《生活区管理制度》有关条款处理。
11.火警119 匪警110 交警122 急救120。
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过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为了国家和用户高度负责,为了是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合同约定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质量,工程品质功能和使用价值,特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如下:
1.按照企业质量标准运行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强化管理,责任到人。
2.认真搞好项目施工人员质量管理教育,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颁发的保证工程质量的程序、规定、规程、制度和措施,明确项目质量目标,标准要求,抓好职工培训,争创优质工程。
3.努力学习,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优化工艺提高功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样板墙制度,以点带面,确保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对“四新”技术,明确重点,详细具体,注重可操作性。
4.在认真搞好图纸会审,精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加强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审查)管理,加强技术复核工作,强化组织技术交底,强化积累技术质量的全面、科学、准确、及时。
5.控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建材的质量,严格选择分包商,通过对其技术、管理、质量控制、工序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等质量保证能力,信誉调查以及产品质量的实际检验评价,各供方之间的比较,最后中和评价,选定工作关系,在使用前严格进行1书面检查、2外观检验、3理化检验、4天无损检验等四种检验,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6.实施工序质量监控,通过对工序活动条件(人、材料、机械、方法、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预算员及财务人员等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并将该计划报送公司(或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用于采购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财务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实施监督,并建立专项账户。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应根据使用计划、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由使用人申请,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制度支付。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应建立相关台帐,并留存相关凭证。。
6.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等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7.补充内容:
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有关规定,施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值班制度。
1.项目安全带班管理应遵循“全面兼顾,重点防范,带班在工地,解决在现场”的原则,使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确保施工安全。
2.项目负责人即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3.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项目负责人带班期间要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5.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实行交接班制度。带班领导应当向接班领导详细告知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6.项目部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由专人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包含: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等。
3.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编制,方案应符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先报公司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5.分包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若由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单位在履行编制、审核、审批手续后,报项目部技术负现人,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再报公司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6.公司审批后的方案还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项目监理部,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7.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专项方案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完善,专家组签字认可,履行报审手续。
8.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重新审核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9.专项施工方案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应由相关人员和单位签字、盖章。
10.补充内容:
1.项目部实行安全技术逐级交底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施工全过程中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班组长每天应向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2.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部应对作业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各工种作业前也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生产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和规程,结合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使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逐级交底至全体作业人员。
4.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内容要根据施工场地、周围环境(高压线、地下管线等)、施工进度、用电、防火及季节性等特点编制。
5.交底书应对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中所使用的主要机具和装备作出明确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
6.安全技术交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底人、接底人、项目部安全员三方应履行签字手续,各执一份。
7.项目安全员按照交底内容进行现场监督。
8.补充内容:
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制定详细的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2.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和年度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按期进行复审。
4.新工人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或调换新的工作岗位时,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操作。
5.教育培训应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必须使全体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并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施工现场每年应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一次有系统性的安全教育并进行书面考试。
7.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性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8.各类教育培训应建立台帐,认真做好记录。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施工和管理。
建筑过程中的零星拆除和市容环境管理中违章建筑的拆除工程除外。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拆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水务、港口、市容环卫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本规定实施。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拆除施工开始前十五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有爆破工程直接到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六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日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报监手续。
第八条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并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实施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交底,提供以下资料:
(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区域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隐蔽工程的分布情况。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办结被拆除物的中断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在进行管线拆除前,应查清管道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并采取中和、清洗等相应的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全面掌握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拆除方案,并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市容、环保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提出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编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
拆除结构复杂、体量较大、环境复杂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或者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应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考证培训机构,并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必要时,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可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所采用拆除方法的相关规定,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拆除施工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同时填写书面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page]
第十七条 凡需登高从事拆除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其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有关作业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施工阶段管理
第十八条 拆除施工应当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方案的,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原施工组织方案由专家论证通过的,应当由原组织论证的单位另行组织专家论证。施工组织方案变更应当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拆除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第二十条 禁止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部分构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拆除危险部分之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等地点和其他重要地区进行拆除施工的,脚手架须采用全封闭形式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必要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应与被拆除物的主体结构同步拆下。
第二十二条 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上聚集人群施工,或者集中堆放材料。
第二十三条 拆除施工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均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部分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施工,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
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应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遇有风力在五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第二十七条 采用手工或机械作业法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本市有关安全技术和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拆除施工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时,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按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有关的主管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条 在拆除施工中,如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高处坠落、管网损坏等事故,应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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