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为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起草了《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首次规定了储能电站的安全管理,提出了针对储能特点的一些新制度设计,由于储能电站属于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部分标准规范尚未出台,下一步,计划配套本办法出台抓紧研究相应标准规范,细化技术指标和操作流程,保障本法的有效实施。
以下为文件原文:
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推进我国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抽水蓄能外的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功率为500千瓦且容量为500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功率及容量等级的储能电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安全管理包括项目准入、生产与质量控制、设计咨询、施工及验收、并网及调度、运行维护、退役管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等环节。
第四条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对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储能安全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设计、施工、运行、拆除等各环节全过程安全管控与监督。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部门要统筹储能发展与安全,规范储能项目准入管理。加强储能安全顶层设计,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强化储能项目规划、选址安全,编制储能项目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储能电站备案制度。指导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电源结构、负荷特性、电力供需状况和电力保障需求等实际情况,评估储能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对相关项目进行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储能电站项目规划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符合储能项目专项规划。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确定储能电站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备案。保障安全投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九条储能电站实施方案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期间发生变化,对主要设施设备、技术路线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备案。
第三章 产品制造与质量
第十条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制造管理,提高企业行业准入门槛,强化企业资质管理,建立健全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生产企业的行业信用体系。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质量监督管理,制修订储能电池等相关产品及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提高储能产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完善储能产品检测、认证和监督抽查制度,指导储能产品检测认证工作,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储能产品标准化定型等工作。
第十三条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企业应健全产品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产品生产及溯源管理,加强储能产品安全技术研发和创新。
第十四条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的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安全管理的资料移交建设单位考证培训机构,其中应明确包含危险源、危险防范措施、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措施的说明。
第十五条储能相关产品及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进入市场前须通过检测认证。
第四章 设计咨询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储能电站设计管理,组织开展储能电站设计与建筑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明确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储能电站的安全标准条件,提高安全设防等级。完善储能电站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评价与审查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型及规模储能电站设计资质要求,并对储能电站的工程设计文件开展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与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储能电站设计和咨询,并组织开展设计审查,储能电站安全设计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并满足工程施工和运维安全需求。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技术进步,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储能产品及系统。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综合研判储能系统和储能场所安全风险,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内、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场所部署储能电站。合理进行防火设计,明确电池室等部位的最大容量、防火分隔、防爆泄压、防火封堵等要求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重磅!发改委、能源局就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配置可靠消防设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好储能电站全过程的档案资料。
第五章 施工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储能电站施工与验收管理,建立健全储能电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明确不同类型及规模储能电站总包与施工资质要求,加强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对储能电站开展验收。
第二十二条电力主管部门要制定储能电站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编制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组织开展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与等级的单位开展储能电站建筑与设备施工,监督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CMA/CNAS储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储能电站安全相关的核心部件或单元开展到货抽检,抽检对象包含但不限于电池单体、电池模块、电池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监督参建单位保障电站安全建设投入,规范建设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工序和人员的监督,对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防火警示标识。加强对施工现场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用火、用电、用气等管理,制定施工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储能电站投运前应通过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电站站级试验及竣工验收。
第六章 并网及调度
第二十八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涉网安全管理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储能电站并网及调度管理制度,完善储能电站并网的调试、检测、验收标准以及调度运行规程。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电力行业具备CMA/CNAS储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储能电站并网检测。
第三十条检测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针对不同应用场景、不同系统设计方案,制定合理可行的检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电网企业应优化调度方案,在并网协议中明确电站安全调度区间,并严格执行。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储能电站不予并网。
第七章 运行维护及退役
第三十二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电源侧、电网侧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用户侧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储能电站的运行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储能电站运行检修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平台,统计发布储能电站安全生产信息,定期开展电站运行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发布等反事故工作。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储能电站运行维护能力评估体系。
第三十三条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电池退役管理,组织建立储能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明确储能电池回收责任主体。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将储能电站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报送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和事故事件等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运维单位进行储能电站运行维护,并监督运维单位严格执行运维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履行相关安全职责。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运维单位应加强储能电站运行管理,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实现储能安全状态感知、诊断和预警,提升电站智能运维与安全防控水平。
第三十七条运维单位应当根据行业要求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运维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十八条运维单位应制定储能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主要设备及系统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储能电站退役管理制度及安全评估、处置标准,规范储能电站、电池的退役管理。
第八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储能电站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编制储能电站火灾扑救要点,组织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结合储能电站事故现场高电压大电流高能量、有毒有害气体多、易燃易爆等特点,配备专业应急处置人员和满足电站事故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及应急处置演练。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备应急处置所需资料,并与本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十五条储能电站控制室、电池室等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建设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熟悉储能电站火灾特性,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熟知疏散逃生路线。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储能电站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相关部门从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储能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储能电站发生事故的,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光伏电站安全管理重点,10
近年来,随着全国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的大规模增加以及度电补贴政策的实施,光伏电站质量及后期运行的可靠性问题越来越受到业内重视。因此,了解如何客观、公正地评价光伏电站系统、设备的运行性能?如何及时发现故障隐患以保障光伏电站安全、可靠运行便十分重要。记者就此对木联能咨询服务事业部进行了采访。
记者:如何看待当下光伏电站的质量问题?
咨询服务事业部:众所周知,光伏电站占地面积大、设备类型和数量众多。由于这些设备来自不同厂商,导致不同技术发展水平的设备彼此无法兼容,出现了设备故障隐患率高、光伏发电系统运行不稳定、太阳能资源利用率较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光伏电站的经济效益。我们认为,可通过建立科学的、可量化的评价指标发现一段时间内电站运维中存在的问题(系统层面问题、设备层面问题以及运维作业问题),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隐患,从而提升电站运维管理水平,保障光伏电站安全、可靠运行。
记者:能否给具体介绍下这些科学的、可量化的评价指标?又如何通过这些评价指标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隐患呢?
咨询服务事业部:我们认为可通过对等效利用小时数、系统效率、电站能耗、设备可利用率、逆变器输出功率离散率和汇流箱组串电流离散率等方面来评价光伏电站的系统及设备运行性能,进而客观、公正地分析电站的整体运行水平。接下来对这些指标来具体说明一下:
等效利用小时数
等效利用小时数是指在统计周期内,电站发电量折算到该站全部装机满负荷运行条件下的发电小时数,它是评估电站运行水平的重要指标。电站管理者可通过对比等效利用小时数宏观了解电站的发电能力。
如果电站的等效利用小时数指标低于同地区、同资源条件下的其他光伏电站,说明电站的发电能力较弱或者日常运维管理不到位,电站的发电量还有提升空间。
出现这种情况,需要进一步分析电站的系统效率和设备可利用率,评估整个电站的系统性能,找出电站等效利用小时数偏低的主要原因。
系统效率
系统效率是指在统计周期内,光伏电站上网等价发电时与峰值日照小时数的比值,它是评估电站整个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水平的核心指标。对于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其系统效率合理范围在75%~85%之间。
如果电站的系统效率指标不在合理范围内,需要进一步分析电站整个光伏发电系统的能量损耗,找出能耗损失异常点。
电站能耗
太阳辐射能量流经光伏组件、汇流箱、逆变器、箱变和主变等设备后,均会有不同程度的能量损耗,其能量损耗可用光伏方阵吸收损耗、逆变器损耗、集电线路及箱变损耗和升压站损耗四大损耗来衡量,结合木联能10.16GW电站运行数据分析结果得出,各段损耗的合理范围如下:
1)集电线路及箱变损耗和升压站损耗通常与设备自身性能关系密切,电量损耗也相对稳定,一般集电线路及箱变损耗约为1.5%,升压站损耗约为0.6%。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光伏电站的集电线路、箱变或者主变设备发生故障,将会引起重大的电量损失,因此日常运维中一定要保证其正常、稳定运行。
2)逆变器损耗是指在逆变器在交、直流转换过程中,其内部的逆变电路以及相关器件的损耗,逆变器损耗一般在3%以内,如果电站的逆变器损耗大于3%,则需要查看逆变器转换效率是否达到设备性能要求。
3)光伏方阵是光伏电站中电量损耗的重灾区,光伏方阵吸收损耗主要包含了电池组件失配、组件衰减、温升、MPPT跟踪损失、灰尘污渍遮挡损失、直流电缆线损、故障导致的组串电流异常等,光伏方阵吸收损耗的合理范围在10%~20%。
在四大损耗指标中,如果某项或者某些项损耗指标偏离合理范围,则需要进一步分析其对应的设备可利用率,找出能量异常损耗的根本原因。
设备可利用率
设备可利用率指标是用来衡量设备运行稳定性及可靠性的关键指标。例如在发电时间段内,某台逆变器故障停机,那么该逆变器的可利用率一定不会高。结合木联能10.16GW电站运行数据分析结果得出,统计周期内光伏电站的逆变器可利用率不能低于98%,若逆变器可利用率低于98%,说明有部分逆变器故障停机(排查检修停机和限电停机时长)时间过长,从而会导致光伏方阵吸收损耗增大。因此,可以通过设备可利用率指标快速定位出异常运行的设备,找到电站电量损失的主要源头。
有时,设备虽然没有故障停机,但其运行性能却不是最佳状态(如汇流箱支路电流偏低),也会造成一定的电量损失。这时,可以通过分析逆变器输出功率离散率和汇流箱组串电流离散率这两个指标,衡量设备运行的一致性,找到运行不佳的设备。
逆变器输出功率离散率和汇流箱组串电流离散率
若排除逆变器本身的设备故障问题光伏电站安全管理重点,10,则可以通过分析逆变器输出功率离散率和汇流箱组串电流离散率两个指标进一步分析逆变器所带电池组串是否正常运行。
如果电站同一型号逆变器输出功率离散率偏大,则说明电站存在输出功率较低的逆变器。针对输出功率较低的逆变器查看汇流箱组串电流离散率指标,如果汇流箱组串电流离散率偏高,其原因可能有两种:一种是汇流箱通讯异常,而电池组串、汇流箱和逆变器实际都正常运行;另一种是故障导致的组串电流异常,如电池板损坏、杂草遮挡、连接器插头断开或损坏、汇流箱保险烧坏等。
通过逆变器输出功率离散率和汇流箱组串电流离散率这两个指标可以快速定位出运行不佳的设备,是电站发电量提升的关键点。
因此,当电站的等效利用小时数和系统效率偏低时,首先需要分析电站的四大损耗,找出能量损耗的异常点,其次再通过深入分析设备可利用率,并结合逆变器输出功率离散率和汇流箱组串电流离散率这两个指标定位出故障设备和运行不佳设备,找到电站等效利用小时数和系统效率偏低的真正原因。
记者:那在你们看来,应该如何提升电站的运维水平?
咨询服务事业部:我们认为提升电站的运维水平应该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科学的故障等级分类、及时的故障响应和高效的故障消缺率、定期的预防性维护。
科学的故障等级分类
在光伏电站的日常运维中,根据设备故障的影响程度可将设备故障分为四个等级:
A类:危及电站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电网安全或人身安全的缺陷。
B类:危及安全生产或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发电单元正常出力,消除故障技术难度较大,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的缺陷。
C类: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影响发电单元出力或导致一个发电单元停电的缺陷。
D类: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质的缺陷。
及时的故障响应和高效的故障消缺率
在日常运维工作中,对于不同的故障类型,消缺的响应速度要求也不同,根据上面的分类,一般A类和C类缺陷响应速度要求最高,然后是C类,而B类缺陷不做限时要求,但是出现问题后要尽快响应。
只有及时的故障响应、准确的故障定位和快速的故障消缺,才能有效减少设备故障时长,从而减少设备故障损失电量。在电站日常运维中,要求故障响应及时率为100%,故障消缺率不低于98%。
定期的预防性维护
通过定期的预防性维护工作光伏电站安全管理重点,能够有效降低设备故障频次,将故障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如大风来临前通过紧固组件压块,能够有效减少组件被大风吹掉;定期的组件清洗,能够降低灰尘遮挡造成的发电量损失等。
总之,通过科学的故障等级分类、及时的故障响应和高效的故障消缺率,能够有效减少设备故障时长,从而减少故障损失电量。通过定期的预防性维护工作,能够有效降低设备故障频次,延长设备寿命,从而保证整个电站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记者:好的,谢谢!最后,我想了解一下木联能在运维方面除了全生命周期的O2O运维模式外,最近还有什么新的服务推出吗?
咨询服务事业部:我们最近专门针对运维技术力量相对较为薄弱的企业(集团)推出了 “企业定向运维培训”服务产品,该服务以提高企业光伏电站运维水平为目标,结合当前光伏电站运维管理和现场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向各企业在运维知识系统化,提升运维管理水平,建立运维标准等方面提供一对一、个性化的培训服务。目前,木联能已经成功举办8期企业定向培训。欢迎大家品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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