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章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doc

第一章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消防安全组织工作的主要任务,就在于建立维持一个高效率的实现管理目标的组织机构。第三节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第一章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消防安全组织工作的主要任务,就在于建立维持一个高效率的实现管理目标的组织机构。其作用就是把组织内各个人、各个部门的活动按照一个方式联结起来,使共协同一致地趋向于一个共同的目标。如何选择最佳和管理组织机构,必须遵循一定原则标准,设计和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现代化的消防管理机构,才能适应实施消防管理职能的客观需要。管理机构的设计应根据系统的性质和担负任务的需要来进行。它的基本要求是便于分工和明确职责,便于控制和协作,机构精干,没有闲置和重叠,具有较大的弹性。领导小组与义务消防队就是实施消防管理和两种有效的消防组织形式。第一节防火领导小组一、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成单位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由单位消防责任人任组长,吸收安监站、生产办、经营办、综合办和各队负责人参加。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综合办)为一单位防火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二、防火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及管理机构网络图组长:王金虎副组长:甘玉峰丁子明小组成员:生产技术办(袁云)综合办(李佳周经营科(张霞杨美玲网络图如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三、防火领导小组的任务(一)贯彻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消防工作批示,研究和部署本厂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责任人:紧急事故处理工作组消防管理人员甘玉峰(二)督促各部门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责任制。(三)根据季节特点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交流推广消防管理的先进经验,进行年终总结,布置下年度的任务,表彰防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第二节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是单位职工在不脱离生产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同火灾作斗争的纳群众性的消防组织,它是单位贯彻消防革作方针,进行群防群治不可忽视的主要力量。一、义务消防队的作用义务消防队的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司安监部及公安机关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防火、灭火工作,对防止火灾的发生和及时扑灭补起火灾发挥着重要作用。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形式由安监站、经营科、综合办、生技办、机运队、通风队、综采队、连采队、炮采队的职工组成,其组成人员如下:队长:何文飞副队长:张虎森(专职消防干部)成员:刘子珍由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综采办具体负责消防安全事宜。三、义务消防队的义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参加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习。(二)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五)熟悉本岗位的设备(物质)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本岗位的灭火方法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和设施。第三节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七)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村志,实行严格管理(八)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九)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十一)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十二)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杨奖励的建议。二、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管理监督工作,经常向单位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二)督促各部门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防火制度。(三)经常听取各部门有关对防火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当好单位参谋,提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计划。(四)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工作,经常对他们进行义务教育和训练。(五)检查各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使用情况、督促遵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六)负责审批禁区动火的批准手续。(七)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对新工人和外包工及外来人员适时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八)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填写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要登记立案,并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九)组织制定、修改防火制度,检查防火制度的落实情况。(十)对于防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或班组及时提出表杨和奖励。(十一)按“三不入过”的原则,查明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研究处理。(十二)建立、健全各类防火资料,负责防火档案的保管。三、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工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革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火栓的纵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章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doc,确保疏通道和安全通道畅通。五、专(兼)职防火人员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治火,依法进行防范管理。(二)按照上级要求及时签订防火责任书,检查监督责任书的落实情况。(三)熟知消防工作重点内容,明确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四)对各消防重点部位要经常检查,查出隐患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五)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组织义务消防队,做好消防知识考核、训练工作。(六)认真做好消防器材定点、定人、定期维修保养工作。(七)定期开展总结评比考核工作。六、部门区队防火安全职责(一)负责本部门区队的防火安全工作,把防火工作作为交接班的主要内容之一。(二)及时传达上级消防部门的批示精神,经常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新工人进厂的防火现场教育及重点工种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执行防火安全制度,经常巡回检查所辖范围内的防火安全执行情况,支持班组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的工作。(四)对班组出现的火警苗头及其不安全因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五)发生火警立即组织扑救,迅速报警,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七、职工防火安全职责(一)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防火安全制度,自觉服从各级 消防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积极参加防火安全知识学习,掌握本工种防火安全的知 识和消防器材使用。 (三)生产时间不得擅离岗位,发现不安全因素或事故苗头, 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 (四)不得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厂区,对领用的各类危险物品 要严格按章使用。 (六)单位规定的要害部位,未经有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进出。 (七)不准私自移动各种电器设备、使用电器要严格按规章办 事,一旦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奋勇扑救,并报警。 八、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其有关消防法规。 (二)推动本单位研究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推动逐级防火责任 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三)对职工群众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提高遵守消防法规和搞 好安全防火的自觉性。

(四)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考证含金量排行榜,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完善消防设施。 (五)协助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 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工作。 (六)组织义务消防队学习和训练、制定灭火作战计划。 (七)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维修、保养。 (八)组织群众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参加火灾原因认定。 九、义务消防队队长职责 (一)领导队员开 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事的 方针。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进 行整改、堵塞漏洞。 (三)抓好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的对义务消防员及全单位职 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及灭火知识教育,组织灭火演练,不断提高 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 (四)负责对全单位的明火管理、使用和监督,加强对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熟悉全单位消防器材的分布和消防工作情况,负责制定 防火重点部位灭火计划、建立完善防火档案。 (六)定期完成消防器材的更换工作,经常检查、维修、确保 完好有效。 (七)发生火灾后迅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扑救,参加火灾事故 分析会,提出整改意见。

十、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队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熟悉 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 (三)熟悉矿内的消防器材分布情况,发现灭火器材损坏或短 缺应及时汇报。 (四)协助领导作好防火安全工作,当好消防骨干,经常向群 众进行防火和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一、重点工种人员岗位职责 (一)焊工职责 1、盛过易燃液体或气体的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和清除可精馏 塔气体的处理,不动火焊接。 2、有压管道、高压气瓶(罐、槽)和带气锅炉不进行焊接作 3、对管道(如暖气管),靠近木板墙、天棚、木地板以及通过板条抹灰的隔墙时,没有采取防火安全措施,不进行焊割和焊接 作业。 4、焊接作业周围的可燃物,高空作业时,地面上的可燃物必 须清理干净,或者进行防火保护,方可进行作业。 5、靠近稻壳、木屑板、草纸板、沥青等保温层,隔热、隔墙、 防守设备的管道和设备,如需动火焊接,必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6、输送汽油、原油以及易燃液体的管道,需要焊接时,必须 拆卸下来,经过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作业。 7、焊接作业完毕后,应检查现场,确认没有火种遗留后,方 可离开。 8、在非专门电气焊接作业时,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一 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二)电工职责 1、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不许超过安全负荷。要经常检查, 发现起负荷、短路、发热或绝缘损坏等,应立即进行查处和修理。 2、敷设线路时,不准用钉子代替绝缘材料。通过木质房梁, 木柱或铁架子时,要穿管保护。在地下通过砖墙时,要用铁管保

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年3月20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考什么证赚钱多,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

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公开有关信息(附件2、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三)自行申请注销;

(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其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主动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审批对象免费。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可等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撤销其资质认可决定,以及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按照国务院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实施抽查。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决定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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