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等4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当地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申请多事项联合验收的项目,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分发给联合验收法定主管部门(单位),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与建设单位确定现场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依法参加联合验收的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约定时间开展现场验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联合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申请单事项验收的项目,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转发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优化的流程,依申请在承诺时限内对项目开展单事项验收。参与验收的部门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一)扩大联合验收事项范围
各地应逐步提高实施联合验收的事项数量,逐步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等“多验合一”事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事项部分或全部纳入联合验收,有条件的地区同步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备案工作。
(二)精简验收(备案)材料
各地可进一步精简验收(备案)申报材料,对土地权属文件、规划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图等可以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填报提供。
(三)优化验收(备案)手续
现场联合验收时,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参与验收的主管部门(单位)现场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履行部门(单位)审签手续后将验收合格文件统一提交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验收需整改的专业(专项)工程与设施,一次性将整改清单与建议事项清单反馈建设单位,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列出整改清单由建设单位签收。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依法要求整改的主管部门(单位)开展复验,限时办结。建设单位申请单事项验收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直接出具验收意见书,并将验收意见反馈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依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
二、推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同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体建筑的建设项目,对其中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设施配套满足使用功能,能单独投入使用,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能够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个或多个单位(子单位)工程,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予支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单位工程验收申报条件
1.建设单位在对其他未完工程的完成时限、建设资金保障、逾期或违反许可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出书面承诺房建工程主体验收条件,重磅!关于进一步优化四川省房建市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可申请单位工程验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综合评定后予以支持。
2.分期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等范围内项目配套设施已建设竣工。
3.规划许可要求的物管用房不在分期竣工核实范围内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管用房。
4.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分期规划实施情况、安全隔离设施的设置等相关内容登报公告、现场公示。拟验收部分与未竣工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拟验收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5.单位工程已经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单位工程全部工程量,满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并且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质量验收。
6.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建设时序要求。
7.符合《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规定的局部消防验收条件。
8.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9.道路、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已按相关要求规范接入。
(二)单位工程验收流程
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制定单位工程验收方案,明确单位工程验收的范围、拟验收部分和在建部分的安全防范保障措施、验收时间。建设单位按照单位工程验收方案组织自检,自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向综合窗口提出验收申请。鼓励建设单位申请多事项联合验收,实施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实施单位工程联合验收的可行性,制定实施方案,综合评定后,各部门根据职能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单位工程联合验收。
(三)单位工程联合验收要求
1.单位工程验收前:五方责任主体应共同对具体区域划分协商一致并制定相应的单位工程联合验收方案;应保证其范围内各分部工程已验收合格,为其提供功能保障的设施设备、安全疏散、设备用房等应验收合格且应达到使用标准;相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应齐全、完整;应取得电梯等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准许使用文件)或达到相应使用标准。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应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形成质量问题清单和对应的整改清单,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并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2.单位工程验收程序、组织形式、参与人员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有关要求。
3.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责令改正。单位工程验收的资料应作为其对应的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附件。
4.项目全面竣工后,复核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及兼容比例、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5.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与其他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消防设施能独立运行。
6.拟投用部分满足国家安全要求。
7.单位工程验收时,原则以完整的人防工程防护单元为最小验收范围,该范围内人防工程功能形成并有符合要求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竣工报告、防护设备安装综合检测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资料。若单位工程验收区域不能形成完整的人防防护单元,则该区域人防工程纳入后续验收范围进行联合验收。
8.对已验收的单位工程应当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减少二次污染。正在施工中的工程应当做好各单位工程之间的防护隔离措施,杜绝安全事故。
三、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同。各地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房建工程主体验收条件,积极主动复制推广细化方案做法考证含金量排行榜,促进项目竣工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复制推广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二)加强学习借鉴。各地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分析先进地区可复制可推广的项目竣工验收经验做法,主动对标对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举措,推广实施,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进一步提高竣工验收工作质效。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风险管控,夯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实现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来源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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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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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第八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九条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
第十条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移民安置自验、初验工作,并组织移民安置终验。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移民安置初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验。
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三章验收条件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征地工作已经完成;
(二)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
(三)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已经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四)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已经按规定兑现完毕;
(六)编制完成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通过政府审计;
(七)移民资金审计、稽察和阶段性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基本解决;
(八)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并满足完整、准确和系统性的要求。
第十三条枢纽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导(截)流后雍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
(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地的生活条件基本具备;
(二)对城(集)镇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三)工矿企业搬迁或者处理工作已经完成;
(四)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五)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六)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水库工程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相应的蓄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
(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
(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基本落实;
(三)城(集)镇迁建工作基本完成;
(四)工矿企业搬迁或者处理工作已经完成;
(五)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工作基本完成;
(六)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七)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应当对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做出安排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范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对移民安置终验工作提出建议。
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应当报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
移民安置自验通过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自验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范,向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提出初验申请。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在接到初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初验。
移民安置初验通过后,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应当在初验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移民安置终验申请。
第十八条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自收到终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终验。
第十九条验收委员会通过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
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后通过。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第二十条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在移民安置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有关单位。
未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在移民安置验收不予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验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组织单位。
第二十二条因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而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撤销验收报告,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验收所需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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