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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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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业 建 筑 部 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考证含金量排行榜,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 2 章的页码为 1—2—1~2,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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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学标准/NB∕T 10096-2018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12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12.1 基本要求
施工安全技术管理是施工技术管理的组成部分,是指为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有效实施所采取的组织、协调等活动,具体包括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开工条件确认、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以及安全技术文件管理等工作内容。
12.2 一般要求
12.2.1 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审、批要求如下:
a)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
b)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人组织编制,工程总承包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12.2.2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并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12.2.3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并确认。
12.2.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12.2.5 监理单位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对图纸会审纪要进行签发,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纪要内容。
12.2.6 施工单位应设立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制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配备满足需要、具有安全技术管理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
12.2.7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或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场地条件和周边环境、与工程有关的资源供应情况、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材料、设备等编制施工技术文件。编制施工技术文件时,应包含安全技术内容或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文件。
12.2.8 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批要求。
a)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相关要求,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施工单位本部相关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
b)专项施工案应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施工单位本部相关部门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论证),技术负责人批准。
12.2.9 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开展阶段性验收评估,对项目安全技术管理实际运行情况及管理状况进行检测、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12.2.10 参建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文件建档、归档,并及时向有关单位传递;建档文件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活动实际相符合,手续齐全。
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安全技术文件的归档目录,由监理单位以正式文件予以明确。
12.3 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专篇的编制
12.3.1 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专篇(安全技术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专篇(安全技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项目安全目标。
b)建立有管理层次的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c)根据项目特点进行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资源配置。
d)建立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风险分析评价、安全技术控制、安全技术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安全技术管理。
f)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高风险作业应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计划。
g)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制定相应的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
12.3.2 安全技术专篇可以单独编制、报审,也可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报审。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按报审流程重新审批。
12.4 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12.41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风险等级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发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常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参见附录A、B。
12.4.2 勘察设计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的专项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12.4.3 监理单位应针对本导则附录A、B所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12.4.4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应参照本导则附录 A、B所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进行识别,建立相应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备案,依据清单编制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在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前,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
12.4.5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b)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c)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d)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业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e)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f)施工管理及作业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g)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h) 应急处置措施。
i)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12.4.6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学标准/NB∕T 10096-2018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上报监理单位前,应经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12.4.7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审查论证会(审查论证会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论证会由下列人员参加:
a)专家组成员。
b)建设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c)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d)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e)单位本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f) 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专业要求且持有专家证明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审查论证会。
12.4.8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论证会应就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查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
a)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程序的规范性。
b)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计算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C)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贯彻了强制性标准条款。
d) 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充分、合理。
e)监测、检查要求与专项施工方案的适应性。
f)潜在事故风险的确定及特征分析,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可行性。
g)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的建议。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
12.4.9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本部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前,应经工程总承包单位本部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124.10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并明确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
12.4.11 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征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2.4.12 监理单位应结合专项旅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12.4.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2.4.14 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究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学什么技能好,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和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12.5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要求
12.5.1 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在施工准备阶段编写。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工作负责。
施工现场常见需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作业项目清单参见附录C中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项目、危险作业项目。
12.5.2 编写人员必须到现场勘测,掌握现场施工条件。安全技术专项措施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
12.5.3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施工概况、工艺技术及要求(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质量技术要求、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环境卫生要求等内容。
12.5.4工艺技术要求、质量技术要求、安全保证措施、环境卫生要求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满足风险控制需要,符合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
12.5.5 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应按程序重新编制或更新安全技术措施。
12.5.6 安全技术措施在实施前必须经审核审批并进行交底。需要论证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论证。
12.6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和方式
12.6.1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其他参建单位就落实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交底,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就工程的外部环境、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对工程的施工安全可能构成的影响,工程施工对当地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工程主体结构和关键部位的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设计交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总承
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分包单位就落实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安全管理要求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交底,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会议纪要。
12.6.2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和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计划和安全技术专篇(安全技术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技术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工程中的危险部位和环节及可能导致生产安全施工的因素、针对危险因素的具体预防措施、作业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险和救援措施。
12.6.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2.6.4 施工作业前班组长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风险及措施的安全交底。
12.6.5施工过程中,施工条件或作业环境发生变化的,应补充交底;连续施工超过一个月或不连续重复施工的,应重新交底。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12.6.6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相关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交底资料应由交底双方及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12.7 安全技术管理监督检查
12.7.1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技术交底与执行情况以及相应的文件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12.7.2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与执行情况以及相应的文件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12.7.3 参建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文件分类管理,并按行业有关标准要求落实建档、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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