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级别划分标准及建筑物级别,水利工程等别和水工建筑物级别

对水利工程分等和对水工建筑物分级,主要是为了对不同级别的水工建筑物采用不同的设计标准以达到既安全又经济的目的。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依据规模、效益、失事后果来衡量水利工程和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分别以“等”和“级”来表示的一种指标。水利工程按其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进行分等;水利工程中的永久性建筑物根据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进行分级,临时建筑物根据被保护建筑物的级别、本身规模、使用年限和重要性进行分级。水利工程分等和水工建筑物分级关系到工程本身及其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又对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建设进度和造价有直接影响,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政策的具体体现。

中国SL 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规定:①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根据水库规模、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范围、治涝和灌溉规模、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5等(表1);②拦河水闸工程根据其设计过闸流量划分为5等(表2);③灌溉、排水泵站工程根据其装机流量和装机功率划分为5等(表3)。

表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表2 拦河水闸工程分等指标

表3 灌溉、排水泵站工程分等指标

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各项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以其最高等别定为整个工程的等别。

水利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重要性划分为5级(表4);施工期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根据被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的规模确定(表5)。

水利工程的等别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一旦确定后,不得轻易改变。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根据具体情况,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对水利工程分等和对水工建筑物分级,主要是为了对不同级别的水工建筑物采用不同的设计标准以达到既安全又经济的目的。例如在洪水标准、安全超高、建筑物的强度和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建筑物的裂缝控制和变形的限制、建筑材料的类型、运行的可靠性等方面,级别高的要求高,级别低的要求低,具体要求在有关标准中均有规定。

表4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表5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实践经验较少的新型结构时,可提高一级设计,洪水标准不予提高;工程位置特别重要,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者考证书的正规网站,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并按提高后的级别确定洪水标准;失事后损失不大者水利工程级别划分标准及建筑物级别水利工程级别划分标准及建筑物级别,水利工程等别和水工建筑物级别,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可降低一级设计,并按降低后的级别确定洪水标准;水库大坝的土石坝高度超过90m的2级建筑物和超过70m的3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洪水标准不予提高;水库大坝的混凝土坝、浆砌石坝高度超过130m的2级建筑物和超过100m的3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最新,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 ( 构 ) 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for of of and in -2013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14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5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 ( 构 ) 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化学工业建 ( 构 ) 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2013 ,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 . 0 . 3 、3 . 0 . 2 、 3 . 0 . 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 年 9 月 6 日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 建标 [2008]105 号 ) 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化工生产建设和国际化工生产的经验,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最新,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 12 章考证含金量排行榜,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化工矿山建 ( 构 ) 筑物、化肥生产装置建 ( 构 ) 筑物、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 构 ) 筑物、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 ( 构 ) 筑物、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 ( 构 ) 筑物、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 ( 构 ) 筑物、橡胶加工生产装置建( 构 ) 筑物、炼焦化工生产装置建 ( 构 ) 筑物和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 ( 构 ) 筑物。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总结经验,如发现需修改或补充的地方,请将意见或建议寄送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建 ( 构 ) 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管理组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高科技产业园创达二路一号,邮政编码: , E-mail : @ . com)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熊威 蔡强 杨文君 李艳霞 洪传辉 杨玉兰 贾守波 邱道军 赵冬梅 王志彤 刘冲 高全乐 顾素娟 主要审查人:柳景虹 杨诗勇 黄新生 章健 陈为群 贾桂敬 彭小洁 管颉 董福春1 总 则1 . 0 . 1 为了明确化学工业建 ( 构 ) 筑物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最新,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914,制定本标准。1 . 0 . 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 9 度地区的化学工业生产、运输、储存的建 ( 构 ) 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1 . 0 . 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化学工业建 ( 构 ) 筑物,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1 . 0 . 4 化学工业建 ( 构 ) 筑物抗震设防的分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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