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5年版).doc

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广东省建设工程2015年版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广东省建设厅制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广东省建设工程2015年版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广东省建设厅制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小写):。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订立合同时间:年月订立合同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生效。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4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2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5年版).doc,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1.28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 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 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 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 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 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 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 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金额。 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包括 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 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 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 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 明确。 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 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 程任何变更。 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 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 条和第74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 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 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 验收。 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 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 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文件及解释2.1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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