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五大员和建筑八大员有什么区别?,浙江省高院案例: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特征是内外有别,对外工程的权利义务由建筑公司享有和承

承包的Ⅰ标段、Ⅱ标段工程是内部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6)香山美邸Ⅱ标段工程承包人陈迷君证言:徐永明承包的Ⅰ标段工程和Ⅱ标段工程一样,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内部承包关系。他们的工资由徐永明支付,应是工程内部承包经营的应有之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永明,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湖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徐永明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3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永明申请再审称,本案事实认定、定性和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即使按照原审裁判逻辑“泰鑫公司未受偿的工程款由徐永明承担”,那么泰鑫公司已经受偿的工程款不应当不给徐永明。但是泰鑫公司已经拿到的850万元抵债别墅并未交付给徐永明,二审时徐永明对此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未作处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范畴。具体如下:(一)发包方兴润公司没有破产清算系正常的经营主体,原审认定泰鑫公司不能足额受偿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虽然目前泰鑫公司约有4400万元工程款未领,但泰鑫公司没有申请奉化法院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这并不是终局的结果,不能据此认定泰鑫公司不能足额受偿。2.目前发包方兴润公司没有破产清算系正常的经营主体,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兴润公司资不抵债。故此,在兴润公司未经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认定泰鑫公司不能足额受偿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即使兴润公司经过破产清算,泰鑫公司最终不能足额受偿,也系泰鑫公司未及时主张工程款优先权所致,责任不在徐永明。1.若按原审认定的内部承包关系考什么证赚钱多,囿于合同相对性所限,徐永明无法向发包方兴润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权,案涉工程款的优先权只能由泰鑫公司主张行使。然而泰鑫公司在优先权行使期限内(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6月25日)从未主张过优先权。

既未起诉确认优先权,也未发函主张优先权。2.2013年5月15日徐永明等向泰鑫公司提交《要求通过法律途经收回工程款的报告》强烈要求泰鑫公司起诉,但是泰鑫公司没有及时起诉,泰鑫公司拖至2013年12月11日才起诉,此时起诉已经丧失了优先受偿权,有奉化法院945号判决为证。3.2013年6月15日泰鑫公司与发包方兴润公司签订的并经徐永明签字的《付款合同》中有关分期付款的约定,对起诉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案受理并无障碍。二审关于“在此情况下诉讼已无迫切需要。徐永明主张泰鑫公司过错导致其丧失优先权,理由不能成立”认定,明显违背工程款优先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确认之诉,并非给付之诉。二审将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混同,认为此时起诉确认优先权没有必要属于法律适用错误。4.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徐永明存在妨碍和阻扰泰鑫公司主张行使工程款优先权情形。(三)即使构成内部承包,二审以“内部承担自担风险”为由,认定应由徐永明承担泰鑫公司未足额受偿风险和责任,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泰鑫公司未足额受偿风险和责任属于泰鑫公司的对外经营风险和责任,就内部承包而言,法律和司法解释本身并未规定由内承包经营者来承担施工企业对外经营的风险和责任,相反,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59号司法判例还认定“内部承包关系法律特征为发包工程单位对外应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和经营风险,对内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定资金、设备等必要的物质条件”。

就本案而言,泰鑫公司和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徐永明并非是该合同的主体,徐永明无法依据该合同向发包方兴润公司收取工程款,故此,向发包方兴润公司收取工程是泰鑫公司合同权利和经营风险,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应当由泰鑫公司承担。(四)二审认定“工程款未受偿的风险由徐永明承担,符合双方当事人实际约定”明显缺乏证据支持。1.徐永明与泰鑫公司从未签订书面合同,从未约定以泰鑫公司收取工程款作为向徐永明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徐永明也从未承诺过“泰鑫公司工程款未受偿的风险由徐永明承担”。2.泰鑫公司与兴润公司达成的《付款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工程量结算协议》等文件虽经徐永明签字,但其内容并无“徐永明承担泰鑫公司工程款未受偿的风险”的约定。《付款合同》等前述文件也不能证明徐永明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况且,“徐永明是否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与“徐永明承担泰鑫公司工程款未受偿的风险”之间没有关联性。3.案涉工程由实际施工人徐永明完成,徐永明与发包方兴润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囿于合同相对性所限,而且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三条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恶化,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规定,对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行使权利作了限制性规定,徐永明等人提交的《要求通过法律途经收回工程款的报告》要求泰鑫公司出面收回工程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该报告既不能证明徐永明同意承担泰鑫公司工程款未受偿的风险,也不能证明徐永明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况且建筑五大员和建筑八大员有什么区别?,浙江省高院案例: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特征是内外有别,对外工程的权利义务由建筑公司享有和承担;对内承包个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徐永明是否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与“徐永明承担泰鑫公司工程款未受偿的风险”之间没有关联性。(五)奉化法院生效945判决已经确认了泰鑫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如果不判决泰鑫公司向徐永明支付对价,泰鑫公司属于无偿取得工程款债权,显失公平。如前所述,目前泰鑫公司虽有约4400万元工程款没拿,现在兴润公司没有破产清算系正常的经营主体,泰鑫公司仍可申请法院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即使兴润公司经过破产清算,泰鑫公司还可以参加破产分配。故此,泰鑫公司不能不支付对价无偿取得案涉工程款债权。(六)本案实体处理结果,权利义务严重失衡。1.如上所述,目前两个标段未拿到的工程款共为4416.558万元,按照一审结果徐永明要承担3505万元,徐永明承担近80%,也显失公平。2.原审就此驳回了徐永明的诉讼请求,徐永明至少损失了5105万元{未拿工程款3505万+归还泰鑫公司借款1600万元【(2015)甬奉民初1763号)若判定泰鑫公司应支付给徐永明工程款,则应付工程款可抵扣该笔借款】},而泰鑫公司却获利近600万元(收取的管理费198万元+擅自处分别墅非法获利400万元)。

(七)泰鑫公司以实物抵债形式拿回工程款850万元(别墅)应当交付给徐永明却没有交付给徐永明,二审对此未作处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范畴。1.即使按照原审裁判逻辑“泰鑫公司未受偿的工程款由徐永明承担”,那么泰鑫公司已经受偿工程款不在此限,不应当不给徐永明。但是从泰鑫公司目前拿回工程款看,泰鑫公司抵债拿回的别墅850万元没有交付徐永明,被泰鑫公司擅自处分(泰鑫公司自称处置价为400万元)。2.即使徐永明二审上诉请求中“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905.9383万元”不能全部成立,但是泰鑫公司已经取得850万元(别墅)应当交付给徐永明却没有交付,二审徐永明对此也提起了上诉,二审对此不作处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范畴。(八)认定内部承包关系属于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1.内部承包法律特征。根据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并结合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4718号、(2017)最高法民申59号、浙江高院(2016)浙民再46号等司法判例可知,内部承包法律特征:(1)主体方面,存在隶属关系,承包人须为本单位人员或下属分支机构,即为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经营投入方面,承包人以使用单位的财产为主,自己投入的财产仅占次要的地位。(3)经营管理方面,内部承包虽然是自主经营,但企业对其管理相对紧密。2.具体到本案,认定为内部承包是错误的。(1)主体方面徐永明与泰鑫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共同承包人张嘉耀根本不是泰鑫公司职工。本案徐永明相应建造资质证书及社保挂靠在泰鑫公司名下和每月领取1200元的证书费用外,不享有正常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福利待遇,也不受公司上下班工作时间等劳动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徐永明与泰鑫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浙江高院(2016)浙民再46号等司法判例可以佐证这一点。另外,徐永明提供了证据3《借条》、证据5《承诺书》均显示泰鑫公司知晓案涉工程由张嘉耀和徐永明共同承包。二审认定张嘉耀不是共同承包人违背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经营收投入方面不符合企业投入主要资金的特征。案涉工程资金、材料、设备等由徐永明投入,泰鑫公司除了替徐永明借款1600万元外,泰鑫公司没有资金投入。故此,不符企业投入主要资金的特征。(3)经营管理投入方面,案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徐存义等主要管理人员均是徐永明招募并发工资,施工活动由徐永明组织管理。

泰鑫公司没有履行项目管理职责。3.徐永明和泰鑫公司承包关系的性质应依法认定为转包(肢解分包)建筑五大员和建筑八大员有什么区别?,原审认定为内部承包,属于法律适用错误。(1)关于转包的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2)对照上述转包的有关律规定,应依法认定为转包。案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徐存义等主要管理人员均是徐永明招募并发工资,案涉工程的施工活动均是徐永明组织,完全符合上述第八条(三)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转包。泰鑫公司未履行管理义务,案涉工程钢筋、水泥、材料等重要材料、构配件均是徐永明采购并支付费用,完全符合上述第八条(四)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转包。徐永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泰鑫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徐永明向泰鑫公司承包台外商地块商住项目(香山美邸)Ⅰ标段工程,陈迷君承包Ⅱ标段工程,徐永明、陈迷君和泰鑫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内部承包关系,而不是徐永明所谓的肢解分包关系。张嘉耀与泰鑫公司无法律关系。1.徐永明在承包香山美邸Ⅰ标段工程期间,徐永明是泰鑫公司的员工。依据是: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历年参保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项目负责人证书,工资、奖金发放单等(徐永明自1977年开始进入泰鑫公司前身奉化县白杜建筑队)。2.泰鑫公司对徐永明承包的Ⅰ标段工程在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1)资金支持:根据生效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泰鑫公司向徐永明提供借款2100万元,用于徐永明承建香山美邸Ⅰ标段工程;徐永明认可的履约保证金Ⅰ标段906万元,部分(520万元)也由泰鑫公司垫付,至今徐永明尚欠泰鑫公司270万元;以及泰鑫公司为Ⅰ标段垫付的工程款、民工工资、诉讼费、执行费和其他款项2千多万元(尚未计算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利息等)。(2)技术人力支持:项目管理人员“五大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名都由泰鑫公司配备。3.本案工程也不存在肢解分包关系。

首先,根据台外商地块商住项目(香山美邸)Ⅱ标段陈迷君出具的证明、承诺书和一审出庭证言,证明陈迷君自1978年进入泰鑫公司,徐永明是1977年进入泰鑫公司,他们俩一直在公司上班,作管理工作,是泰鑫公司员工。承包的Ⅰ标段、Ⅱ标段工程是内部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次,从分包关系和内部承包的区别来看,徐永明与泰鑫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内部承包关系,而不是徐永明所谓的分包关系:(1)两者对资质的要求不同。分包行为受到建筑法律的严格规制,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无资质将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内部承包是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内部行为,无涉资质问题。(2)两者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同。在分包法律关系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都是独立的法人;而在内部承包协议中,一方当事人是建筑企业内部的员工,如项目经理可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3)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分包行为的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但是在内部承包中没有这种限制。(4)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在分包中,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独立承担责任,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承包中,法律责任首先由总承包人承担,而后再依据承包合同追究承包人责任,双方之间不是连带责任。4.徐永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嘉耀向泰鑫公司承包工程。

张嘉耀单方签字,也只能说明上诉人和张嘉耀之间的内部关系,张嘉耀与泰鑫公司无法律关系。5.徐永明所称的法规不能适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一条“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中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二)徐永明以泰鑫公司名义承建香山美邸Ⅰ标段工程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1.徐永明以泰鑫公司名义自主经营承建香山美邸1标段工程,而且涉及Ⅰ标段工程的重大决定包括放弃工程款优先权的决定都是徐永明作出,徐永明所谓未足额受偿的根本原因是泰鑫公司未及时主张工程款优先权所致,完全是毫无事实依据的说法。这有以下事实证明:(1)徐永明和Ⅱ标段承包人陈迷君一起于2013年5月25日向泰鑫公司提出“要求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工程款的报告”,承诺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资料、律师聘请、诉讼费、律师费都由徐永明和Ⅱ标段承包人按比例分担,并承诺对本案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013年6月15日徐永明和Ⅱ标段承包人与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润公司)台外商项目开发部签订了《付款合同》,徐永明和Ⅱ标段陈迷君作出了放弃工程款优先权的决定。为此因泰鑫公司要求,徐永明和陈迷君于2013年6月16日向泰鑫公司作出承诺书:香山美邸工程款汇入公司账户、先归还因承包工程向公司所借款项、不会再次发生欠息;在2013年6月15日我们同意与香山美邸项目开发部签订的付款条款,我们有计划有能力支付香山美邸工程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工资、材料款、税管费等),保证不会发生民工造反、欠款起诉,确保公司信誉。如发生一次同意罚款2万元,并归还欠款;履约保证金按工程决算总造价比例承担;业主付给公司的工程款应上交国家税金和企业管理费后的余款付给各标段。上述事实,也由Ⅱ标段承包人陈迷君在出具的证明和一审出庭作证时确认。(2)其他涉及工程款的重大决定:2014年1月28日,徐永明与兴润公司就未销售部分房产作价支付工程款签订《协议书》;2014年3月3日,徐永明与兴润公司就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作出《补充协议》,2014年9月9日,与兴润公司就工程总造价作出《工程量结算协议》。2.徐永明Ⅰ标段工程独立核算的事实:徐永明授权邬元德会计设置Ⅰ标段工程独立核算账户以及徐永明签字确认的邬元德制作的Ⅰ标段相应财务收支账。

该事实由徐永明在(2016)浙0283民初2528号案中认可确认,并已由生效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3.徐永明自负盈亏的事实:(1)2010年11月15日、2010年12月27日徐永明因内部承包1标段工程需要向泰鑫公司分别借款800万元、1300万元,总计2100万元,徐永明承诺工程款到账时先归还泰鑫公司借款和利息;工程款不足部分,由徐永明向泰鑫公司归还。(2)2013年5月25日徐永明和Ⅱ标段承包人一起向泰鑫公司出具要求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工程款报告,并承诺对此案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3)如前所述,因徐永明作出放弃工程款优先权的决定,经泰鑫公司要求,2013年6月16日徐永明和Ⅱ标段承包人一起向泰鑫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承诺:香山美邸工程款汇入公司账户、先归还因承包工程向公司所借款项、不会再次发生欠息;徐永明有计划有能力支付承包工程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工资、材料款、税管费等),保证不会发生民工造反、欠款起诉,确保公司信誉。如发生一次同意罚款2万元,并归还欠款;履约保证金按工程决算总造价比例承担;业主付给公司的工程款应上交国家税金和企业管理费后的余款付给各标段,2013年8月份开始到账的工程款(包括房屋销售款)各得50%。

】(4)(2015)甬奉商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对徐永明的调查笔录:徐永明主张泰鑫公司从业主处收到的工程款已足够抵偿该案借款,但因没有提供证据,法院对该辩称没有采信。徐永明在该调查笔录中的主张证明抵扣借款的前提是泰鑫公司已从兴润公司收到足够工程款,这直接证明徐永明自负盈亏的事实。上述(1)、(3)、(4)直接证据事实已由生效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5)徐永明确认履约保证金904万多元,部分由泰鑫公司垫付,徐永明尚欠泰鑫公司270万元本金。(6)香山美邸Ⅱ标段工程承包人陈迷君证言:徐永明承包的Ⅰ标段工程和Ⅱ标段工程一样,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内部承包关系。(三)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徐永明与泰鑫公司的内部承包关系,决定徐永明自负盈亏,即项目赢利了归徐永明,亏损了也由徐永明承担,这就是最大的公平。(四)本案项目重大损失者是泰鑫公司。根据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泰鑫公司的支出已超过应付款项228万元多,而且这不包括徐永明向泰鑫公司借的1600万元款项本金及其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的利息元【见生效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和(2017)浙0213民初4232判决】,以及泰鑫公司垫付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履约保证金270万自2009年12月17日至今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和利息。

(五)二审法院不存在遗漏徐永明所谓一套抵债别墅8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徐永明、陈迷君确认的2013年6月16日《承诺书》,“今后业主付给公司的工程款应上交国家税金和企业管理费后的余款付给各标段——以后到账的工程款(包括房屋销售款)各得50%”。两套抵债别墅实际出售得900万元,1标、2标两个标段平均分,按照450万元计算,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二审判决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综上,请求维持原判,依法驳回徐永明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徐永明与泰鑫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本案中,案涉Ⅰ标段工程由徐永明承包施工属实,虽然双方之间未签订施工合同,但是根据查明事实,原判认定双方之间建立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徐永明主张双方之间系转包(肢解分包)关系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徐永明系泰鑫公司派出的案涉Ⅰ标段工程项目经理。2.根据泰鑫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徐永明自2004年5月至2012年10月通过泰鑫公司缴纳社保,徐永明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项目负责人证书载明的所在企业为泰鑫公司,徐永明曾在泰鑫公司领取工资、奖金,原判认定徐永明在案涉Ⅰ标段工程施工期间是泰鑫公司的职工,亦无不当。虽然张嘉耀在借条、承诺书上有签名,但尚不足以证明张嘉耀系在案涉Ⅰ标段工程中与泰鑫公司建立承包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如徐永明坚持认为张嘉耀系共同承包人,可另行理直。3.泰鑫公司在资金、项目管理人员等方面提供了支持。徐永明认可部分履约保证金由泰鑫公司垫付,泰鑫公司向徐永明提供借款用于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项目管理人员由泰鑫公司派出。他们的工资由徐永明支付,应是工程内部承包经营的应有之义。4.徐永明、陈迷君于2013年5月25日向泰鑫公司提交的“要求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工程款的报告”及于2013年6月16日出具的承诺书,亦可说明泰鑫公司在收到案涉工程款后扣除税金和管理费后再向徐永明支付工程款,泰鑫公司在收到案涉工程款前对徐永明不具有付款义务。5.案涉Ⅱ标段工程承包人陈迷君一审出庭作证,其证言亦可印证案涉Ⅰ标段工程由徐永明承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内部承包责任制。

(二)关于原判驳回徐永明要求泰鑫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的问题。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显著特征是内外有别:对外关系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内部承包合同的发包人享有和承担;对内关系上,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内部承包合同的发包人仅负有在收到工程款后向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转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在收到工程款前不负有向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如前所述,徐永明与泰鑫公司之间系内部承包合同关系,泰鑫公司仅负有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向徐永明转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在收到工程款前不负有向徐永明支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根据查明事实,泰鑫公司已经支付徐永明的工程款(包括垫付款)已经超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兴润公司支付给泰鑫公司的工程款,故原判驳回徐永明要求泰鑫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如发现泰鑫公司收到案涉工程款余款,徐永明可以另行主张。

(三)关于泰鑫公司未及时主张工程款优先权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虽徐永明在2013年5月25日与陈迷君等一起向泰鑫公司提出《要求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工程款的报告》,要求泰鑫公司配合提起诉讼向兴润公司催讨工程款,但2013年6月15日徐永明等人代表泰鑫公司与兴润公司签订了《付款合同》,就分期付款及别墅抵偿工程款等事项达成一致,且无证据证明徐永明之后又要求泰鑫公司配合起诉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事实。故二审判决对徐永明关于因泰鑫公司的过错导致其丧失了工程款优先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四)关于原判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经审查,徐永明申请再审提及的别墅款850万元问题,原审判决认定的泰鑫公司应付款已经包括抵偿的别墅(需分标段进行比例折算,按出售价格450万元确定),并不存在对此未作审理的情形。

综上,徐永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永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世昌

审判员贾黎文

审判员田建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战

– End –

说 明

裁判文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字体颜色系编者所加。转载请注明出自「法律启迪」微信公众号。

建筑领域八大员是什么,什么是城乡住建部八大员,他们的工作都是做些什么

什么是城乡住建部八大员,他们的工作都是做些什么

入行建筑业可从“八大员”做起,建筑行业“八大员”是指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机械员、安全员,这八个是建筑行业各个职能的基础岗位。在国家对该行业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以后,越来越多的接受过正规建筑教育的学生通过考试应聘成为“八大员”,并在此基础上成长为行业的高级人才。所以,在这个强调经验的行业中,“八大员”往往能为应届毕业生敞开大门。

报名热线: 刘老师【微 信同号】

1、预算员是什么?

也叫造价员,进入门槛高,在建筑工程领域,预算员主要职责有四:第一,掌握设计预算和施工预算管理;第二,发包合同控制;第三,索赔管理; 第四,工程结算。这四个职责表明了企业招聘预算员的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土木工程及其相关专业,并持有预算员上岗证,具有工程建造方面的基本知识,熟 悉各类建材及工艺,熟悉工程量计算规则,熟悉各种相关软件操作。

2、施工员是什么?

也叫工长,发展前景广泛考证培训机构,顾名思义,施工员主要是解决现场施工问题并给予现场施工人员以指导。由于施工员工作的基础性更强,所以企业往往喜欢招聘一些能够吃苦的应届毕业生,让他们在这个岗位上开始建筑行业的磨练。当然,也有企业对经验要求很严格。

3、质检员是什么?

新的叫法是质量员。工程质量把关人,质检员要代表公司在质检表格上签字,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复核,还要监督、协助材料员把好材料质量关。可以说,质检员是工程质量的第一个“把关人”。

因此,质检员应该熟悉工程验收规范建筑领域八大员是什么,对建筑材料有相当程度的了解,还要业务熟练,人情练达,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因此,质检员的招聘比较倾向于经验丰富的人群。

4、监理员是什么?

监理员的专业素养,就是我们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现场工作能力,监理员规定的职责如下:①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②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③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得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④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⑤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⑥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5、材料员是什么?

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材料员的工作主要是在保证材料的前提下尽量做到零库存,并对材料进行有效保管。施工是一种附加值较低的行业,在其成本费用构成中,材料占70%甚至更多,所以材料管理是施工企业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对施工企业的盈亏起着决定性影响。

6、安全员是什么?

直指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全面管理工作。安全员的工作就相对单纯一些,主要是执行国家、地 方政府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建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制度,再监督执行之。安全员的招聘一般要求职者对建筑施工的安全操作规程非常熟 悉,对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安全用电、临时水电的管理有丰富经验,持有安全员证书。

7、机械员是什么?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机械的计划、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成本统计及核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8、劳务员是什么?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领域八大员是什么,什么是城乡住建部八大员,他们的工作都是做些什么,从事劳务管理计划、劳务人员资格审查与培训,劳动合同与工资管理、劳务纠纷处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9、资料员是什么?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移交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0、标准员是什么?

标准员,建筑八大员之一,是指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8313.html

(0)
上一篇 2024年 5月 25日 下午9:08
下一篇 2024年 5月 25日 下午9:11

相关推荐

评论列表(1条)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9238644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zhiyeeedu@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
职业教育资格考证信息平台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