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目标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2、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贯彻安全生产目标分级控制、以责论处、奖罚对应的原则。4.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贯彻安全生产目标分级控制、以责论处、奖罚对应的原则。

3、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各单位、解释权归厂部;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目标管理办法,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废止。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电网事故

4、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全厂停电事故

5、不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

6、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7、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8、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9、控制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在指标范围

10、“两票”合格率100%

11、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安全目标奖奖励办法

1、厂部将煤电公司核定的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奖分解到每个月,取消平均分配。

2、厂部根据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职责来分配月度安全奖。

3、厂部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根据安全生产指标的控制和完成情况来兑现奖励。

4.1、各班长的月度安全奖原则上由各专业根据各班组当月安全生产业绩来分配、发放。

4.2、如果所在班组未完成月度控制指标,那么该班长的月度安全奖由厂部根据连带责任直接核定。

5、不允许部门、专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奖进行二次分配。

6、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指标和月度安全生产奖励金额见附表。

四、安全目标奖扣除办法

1、当月未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证含金量排行榜,扣除相关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月度安全奖。

2、根据各级管理人员自身职责和分管范围,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实施纵向连带考核。

3、扣除细则

3.1、发生控制指标中第1-8项的重大事故

3.1.1、扣除主要责任者全年的月度安全奖(责任者如为班组成员,月奖为班组月奖的平均值;责任者如为管理人员,月奖为本人当月安全奖。下同)

3.1.2、视情节扣除事故责任车间三至六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1.3、扣除次要责任者、事故责任部门管理人员、厂部管理人员六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2、发生一般事故和一类障碍

3.2.1、扣除主要责任者三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2.2、扣除次要责任者、责任班组、班长(包括值长、调度,下同)、责任车间及部门管理人员、厂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

3.3、发生人身轻伤事故

3.3.1、扣除主要责任者三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3.2、扣除次要责任者、事故发生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

3.3.3、扣除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当月安全奖。

3.3.4、扣除发生部门安全专工和安监科的当月安全奖。

3.4、发生二类障碍(包括误操作)

3.4.1、扣除责任班组和班长当月安全奖。

3.4.2、有指标的单位,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按比例扣除。

3.4.3、无指标的单位,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4.4、有一个车间实际发生数超标,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5、发生异常事件

3.5.1、有指标的单位,责任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按指标比例扣除;无指标的单位,责任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5.2、车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组的异常事件超标,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扣除50% 。

3.5.3、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的异常事件超标,部门主任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5.4、原因相同、结果相同的异常事件,在一个月内由于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而重复发生(同一设备),最后一次按照二类障碍统计、考核。

3.6、发生“三违”事件或“两票合格率”未达到100%

3.6.1、发生班组、班长和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6.2、部门有两次“三违”事件或两个班组“两票合格率”未达到100%,部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安监科人员的月度安全奖扣除50%。

3.6.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都发生了以上情况,安监科人员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7、全厂特种班组控制的指标有一项未完成,该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全厂运行班组控制的指标(除事故、误操作、三违、两票合格率以外的指标)

3.8.1、有一项未完成,该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2、车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组未完成指标,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3、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未完成指标,部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4、运行单位发生的事故、误操作、三违、两票合格率,执行第3.1、3.2、3.3、3.4、3.6 条规定。

五、附则

1、本规定中有关事故、一类障碍、误操作的定性,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认定安全目标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以调查组的事故报告结论为准。

2、二类障碍确定标准:

2.1、事件发生的后果引起机组异常运行或危及机组的安全可靠性。

2.2、事件发生的后果引起机组降负荷。

2.3、主要辅助设备或影响机组运行的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计划检修延期超过8小时。

2.4、机组的主要监测仪表、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8小时以上。

2.5、运行机组的主要参数值超过规程所规定的允许范围达30分钟。

2.6、生产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的。

2.7、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5千元及以上。

3、异常确定标准:使设备丧失机能不能运行,但未达到二类障碍。

4、三违:

4.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如酒后登高、违章使用器具;摆放物品是否标准、物体是否牢固、是否影响安全通行;与作业一同出现的票据、措施等违反规定。

4.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4.3、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5、责任事故: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附件3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或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效。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 1 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电机车驾驶室;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6),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考什么证赚钱多,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 (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安全管理二十条,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六)“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测气员空班漏检或检查数据造假;安监员未按照规定路线巡查;防突员对预测指标造假。 (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不用放炮器或在警戒范围内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或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效”,系指: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放入风筒内、风筒漏风处或用压风吹; 3、人为解除瓦斯传感器监控功能而进行采作业活动。。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系指: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超前距,超采超掘0.6米及以上。

区域消突措施未执行效果评价或评价不合格而进行采掘作业5米及以上。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系指:1、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或冒顶高度超过0.5米不接实继续作业的;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超掘达到一棚(排)距(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2、采煤工作面进入采空区内作业、无措施情况下进入煤壁侧作业;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 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十二)第十二条红线中“提升绞车”系指: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的。“安全设施”系指: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乘坐电机车驾驶室”系指:电机车司机、跟车工以外人员乘坐双室电机车驾驶室;电机车司机以外人员乘坐单室电机车驾驶室。责任人为电机车司机、跟车工和违章乘坐人员。“带电作业”系指:无措施开盖检修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十三)第十三条红线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十四)第十四条中“个人违章作业”,系指:个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 (十五)第十六条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系指:二级单位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集团公司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 (十六)第十七条中“安全培训”,系指: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复)训、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主岗位取证培(复)训。 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中的文盲学员参加考试采取统一试卷,有两位或两位以上老师监考,一位老师提问,被考学员口述,另一位老师执笔(操作),监考老师及学员共同在试卷 (签名单) 上签名认可。 集团公司鼓励一岗多能,一人多证。参加本人主岗位外的工种取证培(复)训考试不合格的,不执行本条款。 (十七)第十八条中“擅自调整供电保护整定值”,系指:未经矿机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整定值或未按机电管理部门下达的供电保护整定值进行整定的。

“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电工进行停电操作时,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如果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来操作。 (十八)第十九条中“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系指:不按照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或超过前探控制范围进行采掘活动。 “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炮眼、探眼、锚杆(索)眼等各类煤岩眼(孔)或煤岩裂隙突然出水。 (十九)第二十条中“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系指: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自己负责的钻孔着火,或自己负责区域内瓦斯高值(瓦斯浓度≥3%)超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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