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应建面积计算:主要是根据“建筑所在城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分类”、“建筑性质”、“楼层及基础埋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面积”来判断与计算。
太原市应建面积的组成
在太原市修建的民用建筑,应建面积包括A+B+C:
A大于10层的按首层面积计算;
B除10层以上的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
C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地下总建筑面积的15%计算。
应建面积示意图
举例:
某项目地面建筑8栋,首层总建筑面积7600㎡;裙房商铺3层,地面总建筑面积㎡;地下车库2层,地下总建筑面积㎡。
应建面积为:7600+*5%+*15%=㎡
区别:
太原市条例中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建设地下总建筑面积的15%,省条例中未要求。
“一法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中的要求,修建人防工程。
《人防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山西省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集中修建防护级别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控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不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控重点城市危房拆除重建住宅项目,按照不少于重建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6B级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按照2%修建。
《太原市条例》第八条规定:
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规定,人防应建面积怎么计算?,按照不低于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太原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按照不低于地下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关于人防面积指标计算的相关方法
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单建工程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应算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摘录: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人防工程
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小虫注:专业队掩蔽部应沿街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核备or批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范围较为广泛,通常一个建设项目包含的建设内容较多,往往会出现跨专业的情况。在项目划分过程中,如引供水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等建设内容所涉及的单元工程经常会存在对《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637-2012、、639-2013)未涉及的新增单元工程,如何对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处理,十分考验参建单位的管理水平。下面我们就探讨一下该问题。
相关依据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
4.1.7 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评定标准及评定表格考证书的正规网站,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二、《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2016版)
前言:在工程项目中,如有SL 631~SL 639标准尚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制定相应的施工、安装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中的统一格式(表头、表身、表尾)制定相应质量验收评定、质量检查表格,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铁路等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按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履职情况巡查指导手册》(2023年版)
11.4.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批准。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手册(2023版)》(办建设函〔2023〕1292号)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填表说明》(水建管函〔2016〕478 号)规定,如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SL 639—2012~2013)标准尚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制定相应的施工、安装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权威解答
从上述规定来看,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标准表格的制定存在批准与核备两个不同的要求,为此,本人专门咨询了水利部。水利部的官方答复是:在制定相关文件时,各部门执行标准不统一,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要求,目前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执行,即应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编制,报负责监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实践思考
一、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52号令)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不得使用。同时要求设计单位认真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切实指导施工。此外,项目法人未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各类稽查、检查、巡查中也确定为严重委托,因此项目法人要引起高度重视。
二、认真组织设计交底工作。项目法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认真研究设计文件,做好设计交底。对于施工内容要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对于初步设计文件中不明确的技术参数内容,要通过设计交底进行补充说明。实践中,勘察、设计单位存在只重视前期设计,不重视现场服务的问题,其中在中小型项目中尤为突出。因此,项目法人要压紧压实设计单位质量主体责任,督促其履行好设计现场服务。对新增单元工程的质量标准,首先应该由设计单位明确技术指标和施工质量控制要点,项目法人编制报批的标准必须经过设计单位的审核。
三、履行好施工图纸核查与签发。实践中,监理单位往往不重视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工作,导致其在进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复核时不能准确掌握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核备or批准,复核工作不到位。项目法人要严格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核查,进一步提高图纸质量,切实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四、积极与质量监督机构建立联系。水利工程开工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后,大多数的项目法人单位不能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存在进场施工边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甚至存在主体工程开工后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由于质量监督机构不能第一时间开展工作,导致项目法人在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制定、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批准等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往往会出现返工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项目法人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应邀请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就质量管理的核心问题进行探讨、沟通和交流,务必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工程项目划分、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新增单元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核备(备案)等工作研究明白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部署清楚。此举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参建单位的质量意识,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程序,明确质量标准,为后期质量验收结论核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核备以及工程验收等工作打好基础。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8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