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标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三)上传《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清单》电子文件。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建筑市场环境,我委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沪建标定【2017】877号)的 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并根据国家新颁布的文件精神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O二二年十月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工程、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工程、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使用国家融资资金等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竣工结算文件”),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承包方编制、经发包方审核后并经双方确认作为建设工程最终价款支付依据的工程造价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清单电子文件等,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包括过程结算确认单及过程结算清单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其招投标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市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的平台建设及业务指导,并由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日常管理及数据分析。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五条发包方应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详见附件1)。

第六条发、承包双方确认竣工结算价后,应在《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上承包方编制人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发包方审核人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30日内,发包方应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进行网上备案。

(一)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二)上传已签字盖章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

(三)上传《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清单》电子文件。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需同时上传建设工程过程结算清单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格式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DG/TJ08-2300-2019)中竣工结算电子文件要求。

发包方对报送竣工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应对上传 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内容是否遗漏等进行核对。

第八条经核对发包方上传数据和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通过。对于上传数据和资料不齐需要补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备案平台上一次性告知发包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以发包方补齐资料并再次上传的时间为准;未告知的,自收到网上备案上传数据和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竣工结算文件备案通过后,发包方可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上进行备案结果查询或打印《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也可以通过结算价确认单附带的二维码核验项目备案信息。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详见附件2)应作为项目决算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应当与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一起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上进行“三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发包方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及时备案。

第十二条发包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标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审核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审核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企业信用档案,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考什么证赚钱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使用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

项目名称

报建号

标段号

标段工程名称

工 程 地 址

发 包 方

承包 方

委托合同书编号

结算价确认日期

送审结算价

竣工结算确认价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发包方审核人签章:

(发包方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承包方编制人签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

填报人: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30天内,应当进行网上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2..备案情况可扫右上角二维码进行查询。

附件2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工程报建号:

标段号:

工程名称

标段工程名称

发 包方

承 包方

工程地址

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签约合同价(万元)

小写:大写:

竣工结算确认价(万元)

小写:大写:

备案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考什么证赚钱多,优化招标投标领域生态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流程

(一)实行招标计划网上预告制。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即可在网上发布招标计划,提前公布招标项目基本信息。提前25日至1年内发布过招标计划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之日可由原来的20日缩短为15日。

(二)取消招标文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环节。招标人应建立完善招标文件内部审查机制,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招标文件在指定平台公示征求意见3日,然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招标文件及其意见征求情况、诚信招标承诺书。无异议的,招标人即可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三)扩大现场评分法招标适用范围。产业平台、国有企业等主体建设的结构较为简单、无特殊要求的6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采用现场评分法招标。

二、实行投标人推选制

(四)当投标人超过40家时,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单独或组合使用“诚信择优”“资质择优”“票决推荐”“无条件随机”等方式确定30家投标人进入评标,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不多于6名的中标候选人供招标人定标。居住用房建设(包括有机更新、更新改造、新社区集聚、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当投标人超过12家时,招标人可以采用前述方式确定12家投标人进入评标,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不多于5名的中标候选人供招标人定标。

三、推进定标方式规范化、便利化

(五)推行多元化定标方式。招标人根据企业投标报价、项目要求、廉政风险管控等因素,合理选择以下定标方式:

1.票决低价定标法。招标项目投资预算2亿元或以上时,招标人可采用“票决低价定标法”。即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5名或以上时,定标委员会先通过票决确定3名中标候选人,然后直接确定该3名中标候选人中投标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人。投标报价最低且相同的有两名或以上时,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2.票决抽签定标法。当中标候选人数量5名或以上时,定标委员会先通过票决确定3名中标候选人,然后在该3名中标候选人中采用随机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当有效投标人为8名或以上且最终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4名时,定标委员会可先通过票决确定2名中标候选人,然后在该2名中标候选人中采用随机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

3.票决定标法。当有效投标人为3-7名时,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采用“票决定标法”确定1名中标人。设计类项目招标,招标人需用“票决定标法”的,应经招标人(镇街、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或产业平台)班子“三重一大”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其他重大项目需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应报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同意,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六)推行便利化定标方式。同一招标人、同一时期招标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定标。定标频率较高的招标人经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评估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同意后可以试点就近定标。实行就近定标应按规范要求设立定标室,建立落实定标现场音视频保管制度等管理制度,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控系统、交易系统对接。

(七)强化定标环节监督。强化决策体系建设,定标(推荐)人员库需以镇街、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或产业平台为层级建设。强化监督体系建设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招标人组建的监督小组应不少于2人,对推荐正式投标人、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加强标中标后监管

(八)构建一体化行为评价机制。综合监管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评价标准,实现标中标后信息共享、交易市场项目现场联动,搭建一体化行为管理和信息公示共享平台,实行正面激励、反向制约、差别管理、交易关联。

(九)推进精准化监督方式。工程招投标项目全面推行机器码(MAC码)、IP地址等投标文件雷同性分析比对和相关人员社保信息数据比对,若经比对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雷同的,在评标时视为串通投标处理,并由行业监管部门移送执法部门查处。

(十)建立跨部门监督抽查协同机制。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标人行为评价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与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动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发现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放弃中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及时移送执法部门,同时在网上发布调查通报。调查通报可以作为招标人定标时的参考依据。

(十一)加强涉矿产类项目交易监管。涉及矿产资源的土石方(不含边坡支护等)、房屋拆除等工程项目按照可利用资源评估价、工程施工预算价的比重等由招标人自主选择交易方式,可以采用国有产权交易方式进行公开挂牌出让,也可以采用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源出让和工程项目招标联合交易。建设、自规、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协同监管,资源出让的交易保证金按可利用资源评估价的20%以内设定。

五、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

(十二)进一步深化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交易、资源要素交易等全市各类公共资源整合、共建共享,推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建设。加快推进电子交易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交易服务平台、社保信息平台、市信用平台、行业履约行为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深度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互通。

六、其他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四)本通知由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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