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标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实施细则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工作。(四)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要求。(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要求。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

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质规字〔2023〕10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综改区建设管理部,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工作,保障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控,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形成事前预防、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工作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考评。

在本省注册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应参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必须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同时应积极申报“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项目,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规范,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同时应严格执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等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第一节  企业创建标准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机构,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工作。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企业每年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年度自评结果。

第九条  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实现以下安全管理目标:

(一)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按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实行安全员委派制,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二)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标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五)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有效排查整治事故隐患;

(六)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足额有效投入,保障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

(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物资、人员足额配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时做到应急及时、处置有效;

(八)建筑市场行为规范,无围标串标、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杜绝其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发生。

第二节  项目创建标准

第十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健全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机构,组织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工作。

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阶段、主体阶段和竣工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基阶段、路面阶段和竣工阶段(其他房建市政工程在阶段性施工节点比照执行),分别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阶段性自评,形成阶段性自评材料。对于施工周期短、工序简单的小型建筑施工项目,可视实际情况减少阶段性自评次数。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组织专业承包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或《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应实现以下安全管理目标:

(一)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危大工程管控、安全生产教育、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

(三)管理人员按规定到岗并履职到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度,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全部持证上岗,且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四)严格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要求;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设备齐全、结构材料安全、环境卫生整洁学什么技能好,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六)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绿色施工措施;

(七)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杜绝其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发生。

第三章  考评实施

第一节  企业考评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在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开展,考评周期每三年一次。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3—6个月向考评主体申请进行考评。

企业申请考评时,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及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近三年承建省内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近三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

(四)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因安全生产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采取停工整改等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及受到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情况说明;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根据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考评结果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考评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被评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二)考评结果在80分及以上的被评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三)考评结果在70分及以上的被评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四)考评结果在70分以下的被评为不合格。

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降低,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向考评主体通报情况;情况严重的,考评主体应到场进行核查,重新确定评级。

第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的;

(二)在连续的12个月内企业承建项目,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两起及以上的;

(三)企业在考评期内,竣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3%的;

(四)在连续的12个月内,企业或其所承建项目因安全生产,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采取停工整改等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累计4次及以上的;

(五)在连续的12个月内发生围标串标、出借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之一;

(六)发生其他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

(七)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节  项目考评

第十六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三个施工阶段或重要节点,分别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山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及项目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项目标准化实施过程中主要安全措施的印证资料;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署意见的建筑施工项目阶段性自评材料;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采取停工整改等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及受到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情况说明;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与项目考评工作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分为阶段考评和整体考评,合格标准均为不低于70分。考评时填写《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后附相关印证资料,形成阶段考评资料,各阶段考评成绩均可作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依据,同时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八条阶段考评工作均在该阶段施工完成后开展。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由项目考评主体结合阶段考评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进行整体考评,并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加权平均:

房屋建筑工程:基础阶段考评、主体阶段考评、整体考评分别占比20%、40%、4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基阶段考评、路面阶段考评、整体考评分别占比40%、20%、40%。

特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比照执行,或由考评主体结合项目实际确定该项目各阶段考评比例。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结果分为以下三个等级,由项目考评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山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考评结果相同:

(一)考评结果在90分及以上的被评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

(二)考评结果在80分及以上的被评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

(三)考评结果在70分及以上的被评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

(四)考评结果在70分以下的被评为不合格。

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降低,应要求项目限期整改,并向考评主体通报情况;情况严重的,考评主体应到场进行核查,重新确定评级。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考评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四)在连续12个月内,项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采取停工整改等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五)未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要求;

(六)发生其他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

(七)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  阶段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项目,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阶段考评整改后合格的项目,整体考评结果最高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整体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经整改合格后,仍计入不合格项目统计。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项目阶段考评结果公示后,项目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标志牌”,悬挂在项目大门醒目位置。

第三节  考评主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级考评主体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客观公正的进行考评。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对于考评过程要留存相关印证资料,确保考评过程可追溯。严格按照考评结果确定考评等级。

第四章  示范评定

第二十四条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在“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项目中,由企业自主申报,每年度组织评定出一批“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项目。

第二十五条  符合评定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被评定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二)企业安全管理到位,无不良形象,在区域内、行业领域内具备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科技创新、建造方式变革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有重大关键技术、专业施工技术和设计工艺等方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企业;

(四)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符合评定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基本条件:

(一)项目被评定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

(二)在区域内、行业领域内具备一定影响力的项目;

(三)工程结构形式复杂、施工组织难度大、新技术运用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性;

(四)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控严谨规范,受到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表彰奖励;

(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项目每年评定一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组织评定前制定发布评定指标。获评企业命名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获评项目命名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

第二十八条达到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和项目应根据评定指标,结合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自主选择申报省级示范企业(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后最近一次评定申报省级示范企业。

项目可在各阶段考评(含整体考评)后最近一次评定申报省级示范项目。

第二十九条评定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的有效期在企业下次标准化考评结果公布后自动终止。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况,取消“示范企业”称号:

(一)企业获评后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获评后任何1个年度内,企业竣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2%;

(三)获评后,企业或其所承建项目因安全生产问题,在连续12个月内,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采取停工整改等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两次;

(四)住建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标准降低至一级标准以下的;

(五)发生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发生前款所列其它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项目阶段性考评后,被评定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在本阶段内有效,建筑施工项目有以下情况,撤回“示范项目”称号:

(一)项目获评后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项目考评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

(三)获评后,项目因安全生产问题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标准,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采取停工整改等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住建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标准降低至一级标准以下的;

(五)发生导致严重后果或造成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或发生前款所列其它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将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及其有关负责人,在企业、项目和个人的评先推优中优先推荐。

省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在“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有效期内的企业,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动态监管中未发现安全生产不良情况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动态考核直接评定为合格。

第三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动态监管过程中,参考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调整巡查频次,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检查频次相应减少,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正常巡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检查频次相应增加。

第三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通知审批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考核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对于在考评工作中,发现考评主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权利寻租等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考评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内所称“建筑施工”均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十九条考评周期内无在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不参加考评。

如遇特殊类别工程或其他考评表不适用的情况,考评主体可结合实际对考评表内容进行调整,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

第四十条各级考评主体每年12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17〕107号)同时废止,《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格式文本》的通知(晋建质字〔2018〕65号》中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2.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

4.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6.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7.“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标志牌”制作标准

建筑工程测量规范2019,测量放线:其实也就这8项工作内容

一个建设项目,从开工到主体施工阶段测量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作为一位施工技术人员,这些内容要基本懂并能操作。

1、建筑物定位的施测顺序

业主方提供的放线基点→建筑主轴线的建立→轴线控制网的建立→具体施工放线。

2、业主方提供放线基点

据业主和建筑总平面放线图提供的放测基点。

3、主轴线的建立

根据总平面图的坐标点放出其他建筑物的角点。将经纬仪架设于放线基点间的任意一点,照准另一放线基点,建立一条建筑主轴线,施测过程中,采用经纬仪定线、转角,钢尺量距(为保证施测精度,经纬仪转角施测时采取正倒镜测回法,以长轴施测短轴,钢尺量矩采取抬尺),并在该建筑主轴线上建立永久性轴线控制桩。

4、建筑物矩形控制网的建立

本工程轴线控制采用“井”字型矩形控制网,其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根据已形成的建筑主轴线和基础平面布置图,将经纬仪架设于建筑主轴线控制点上,照准建筑主轴线上另一控制点,转角90°,定出一条与建筑主轴线垂直的横轴线。

第二步:随后在视线方向上根据所需距离,钢尺量距定出其余控制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并用木桩标示,并作好半永久性保护措施。

第三步:再将经纬仪移至其余各控制轴线控制桩的位置。以长边施测短边,转角90°,放测出与建筑主轴线平行(或垂直)的各轴线的位置,并在施工围墙侧建立半永久性轴线控制桩。

二、原水准点的引测和±0.000标高的确定

根据业主提供的原水准点,将原水准点引至施工现场,施测结果满足《工程测量规范》GB -2007的要求,并在施工现场的不易破坏变形处建立2~3个永久性高程桩建筑工程测量规范2019,测量放线:其实也就这8项工作内容,作为整个建筑施工过程中标高控制基准点,再根据该基点确定首层±0.000标高控制。

三、基础施工阶段的测量放线

根据已形成的建筑物“井”字型矩形轴线控制网以及已确定的基础平面位置,采用经纬仪将纵横轴线投测到地面上,定出轴线中心控制桩,再根据基础平面布置图放出各柱基位置,并用灰线将柱基中心十字线在地面标出。并设置“十”字桩进行定位保护,同时进行巡查,以防移位。然后依据各柱基、设备基础位置,进行独立柱基础和设备基础的施工。

根据现场条件和《工程测量规范》GB -2007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筑物主体阶段轴线的垂直传递采取内控,具体法如方下。

投测前根据轴线控制网,在±0.00层的每一水平施工段中四角柱上设垂直轴线,采用激光经纬仪进行垂直传递。层间垂直测量偏差不超过3mm。建筑全高垂直偏差不超过3H/1000学什么技能好,且小于10mm。

基础施工到基础顶标高时,将场内水准点引测至基础侧边,同时引测点均匀分布,且要求不少于4点。待上一施工层梁侧模拆除后,再用钢尺线锤将下一层的水准点引测到上一层柱上,并用红三角标示。所有红色标志点,应采用水准仪对其进行闭合检查建筑工程测量规范2019,及时消除误差。

钢结构测量网线主要为平面轴网控制,采用全站仪对每个钢柱进行测量,保证整个轴网的准确。最后用经纬仪对整个轴网的桁架进行自检闭合。待屋架安装就位后要采用经纬仪对屋架的垂直度进行测量,同时采用全站仪对柱顶标高进行符合。

七、施测要求

1、使用经验收合格的测量仪器,如经纬仪、水准仪和钢尺等。

2、每次施测完毕均做闭合检查,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所有标高的引测均由±0.00向上或向下引测,以减少误差。

4、测距精度、引角精度、层间垂直度以及建筑物全高垂直度偏差必须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5、该工程在基础和主体封顶后,分别组织有关单位及部门对轴线、标高进行复核验收,并作好记录。

1、沉降观测点布置

沉降观测点依据图纸设计要求进行布设,采用暗装式沉降观测点。

2、水准点:不少于三个,设置宜靠近观测点,在建筑物所产生的压力影响范围以外,且在可靠的土层上;或沉降观测点已稳定在建筑物上。

3、沉降观测点要求

精度要求“二级水准测量”进行观测,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量1/15,采用精密水准仪(S1)和精密测量方法,往返校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0.60mm。

测量的各次观测时间:观测点稳固后即开始,然后每层一次直至完工。完工后当年每3个月测一次共四次,第二年6个月一次,第三年起,每一年一次直到稳定。

观测成果要可靠,资料需完整,真正做到“一稳定、四固定”。

4、沉降观测应提供的结果

填写、整理下沉量统计表。

每次观测成果应及时提供给业主、监理及报知设计单位,若出现异常便于采取措施。

万科测量放线施工标准化做法图册

万科测量放线施工标准化做法图册,内容主要包括测量工具、测量设备管理、主体结构测量、砌筑测量等,好好学习下吧!

1、目的:

明确、规范土建工程放线的标准动作,提升土建工程放线精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佛山公司所有在建及新建项目。

3、编制说明

本标准做法要求所有在建及新建项目均按此做法执行。

4、放线标准做法

4.1 测量工作原则

审查图纸:所有尺寸、建筑物关系进行校核,平面、立面、大样图所标注的同一位置的建筑物尺寸、形状、标高是否一致;室内外标高之间的关系是否正确。

实施测量原则:以大定小、以长定短、以精定粗、先整体后局部。

施工前测量方案审批通过(方案中要有:建立测量网络控制图、结构测量放线图、标高传递图、水电定位图、砌筑定位放线图、抹灰放线控制图等)。

4.2 测量工具

4.3 测量设备管理

4.4 结构测量做法

4.5 砌筑测量放线做法

4.6抹灰测量放线做法

4.7测量资料

4.8 测量放线控制标准

5、管理动作

5.1 标准做法中A4、A15、A19、A20、A21、A22、A23、A26、A27、A28为强制条文,施工中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

5.2 建筑定位完成后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复核,并将复核资料报项目部备案。

5.3 现场所有工序施工前必须有控制线,并在施工前进行控制线验收,100%合格后才允许施工。

5.4 所有测量控制线必须要标注名称,所有引线必须是从主控线进行引测,引线的传递不大于2次(引线传递要复核)。

5.5 所有工序施工前必须按照下表要求弹出控制线。

5.6 测量人员配备要求:高层、小高层、多层按2人/标段内一个流水楼栋;别墅2人/4栋联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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