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工程(一期)项目临时围挡及林木砍伐工程招标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深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工程(一期)项目
工程名称:深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工程(一期)项目临时围挡及林木砍伐工程
招标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教育工程管理中心
项目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与新湖街道交界处,莲塘水库东南侧,光明科学城大科学装置核心区01-04地块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联系人:付工(招标)电话: ;崔工 电话:
招标范围:
1、新建围挡工程:临路一侧围挡长度约300米,包含用围挡做个简易大门(按围挡单价结算);合同结算按实际计取。
2、树木砍伐清理,伐根高度不超过5CM,不挖树根(防止水土流失)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清单暂按1931株(荔枝树,平均树高4米)计量,被伐林木要清理出场,合同结算按实际计取。
投标保证金:无,但中标人弃标或转标或中标后28天内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招标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记录中标人的不良行为。
递交投标资料的时间及地点:2022年11月8日10:00时,中山大学深圳校区项目工务署项目部二楼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侨北路中山大学深圳校区项目业主办公区)
开标(截标)时间及地点:2022年11月8日10:00时,中山大学深圳校区项目工务署项目部二楼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侨北路中山大学深圳校区项目业主办公区)
拟采用的定标方法:低价法(第二低价):招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并依次进行资格审查,若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达到三家,则投标报价第二低价者为中标候选人;如经招标人审查后合格投标人仅剩两家,则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如合格投标人仅剩1家则进行重新招标。如出现两名及以上投标人报价完全相同且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则采用抽签方式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具体抽签方式为:(1)抽签原则:大号中标。(2)抽签顺序为投标人代表签到顺序。(3)如对抽签会程序及结果存在异议的,需在抽签会结束前当场向招标人提出,接受口头异议投诉方式。
计价依据: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图集》(试行版)
2、清单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7);
3、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
4、定额执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16)》、《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16)》、《深圳市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7)》;
5、取费费率采用《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8)》深建价[2018]25号、深建市场[2021]20号推荐费率;
6、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照2022年9月《深圳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22,信息价中没有的采用市场询价。
合同类型: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付款方式:
1、不设预付款;
2、进度款的支付需依据监理人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办理支付手续并提交相关付款部门,累计月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85%时暂停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且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后,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90%。
3、经深圳市财政预算和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一次性支付剩余结算尾款。
竣工结算:
1、在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30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报工程竣工结算。若承包人不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结算,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发催报书面通知;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不报送结算的,发包人有权按已有资料或按已付工程款报深圳市财政预算和投资评审中心办理结算,并记录承包人不良行为。
2、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对承包人的结算进行审核后报送深圳市财政预算和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应视为发包人履行了结算义务。对于深圳市财政预算和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逾期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22,深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工程(一期)项目临时围挡及林木砍伐工程招标公告,承包人不得追究发包人责任。
3、临时围挡工程暂按300米考虑(含围挡简易大门),结算时根据监理、项目组签认的实际围挡工程量进行结算.
4、现状树木砍伐清理,清单暂按1931株计量,合同结算按实际计取。
5、工期违约处罚条款:若因承包人原因竣工验收节点未如期完成,按拖期具体日历天数处违约金0.1万元/日历天,总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价的5%。
投标上限价:96.万元,且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100 万元。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次招标内容具体要求: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11 月15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2 月29 日(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2、质量标准:合格,同时满足招标人已公开发布的工务署“技术标准、图集、工艺指引”等标准。
3、临时用水、用电、办公用地:
发包人并不承诺为承包人提供临时用水、用电及现场临时办公用地。承包人临时驻地(包括办公、住宿用房、料场、材料加工场等)费用已综合考虑,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本项目临时围挡工程需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图集(试行版)》完成正式围挡施工,并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工地围挡公益宣传工作的通知(深建质安〔2020〕33号)》及深圳市建筑工务署相关要求做好工地围挡公益宣传工作。
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报价书(按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格式编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其他说明:
1、投标人根据本公告具体要求自行报价,报价上限价为96.万元,且结算价不能超过100万元,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上述文件并承诺,严格执行招标公告、相关规范及报价清单等文件的相关约定,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合理竞价。
2、招标人提供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文件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可在投标期内通过百度网盘获取链接(链接: 提取码:jly6)
3、本工程暂列金额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可竞争费用共6.万元(其中暂列金额5.00万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万元)。投标人报价应严格按照招标人给定金额填报,不得更改。
4、若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上限价,或者擅自修改招标公告中规定不可竞争费的,将作为废标处理,请投标人谨慎报价。
5、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干。
6、最终结算价格以《深圳市财政预算和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为准。
7、投标人需负责合同文件的制作印刷费,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8、本次标书一式三份(两正一副),采用A4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密封包装;
9、投标报价书需提供配套光盘或U盘。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2022年10月31日
附件:
1.深圳计量院临时围挡及林木砍伐工程招标公告及格式文件.docx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收取标准,建筑施工合同中管理费
一、建筑施工合同中管理费
(一)管理费全额返还给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抗字第1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考什么证赚钱多,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收缴或者没收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非法所得,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建筑业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体到本案,十六化建公司依据无效的《设备租赁合同书》取得的105万元管理费,系违法分包所得,是典型的非法所得,无论是判归十六化建公司还是返还胡某,都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上述司法解释通过对“非法转包”等无效行为取得的“非法所得”规定“可以”进行收缴,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制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是否惩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而定,不能因为适用惩罚措施而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十六化建公司全额返还已收取的管理费。
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依据《解释》第四条对定,将非法转包人已经取得的管理费,认定为“非法所得”。但是对该“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采取收缴的方式,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公平公正原则为基础,以平衡各方利益为标准,做出了符合“个案平衡精神”的合理判决。
(二)法院酌定管理费支付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77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涉及《工程施工合同》因属非法转包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中约定腾达公司转包后可向实际施工人姚汉昭、姚汉林收取施工管理费的条款亦无效,故腾达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请求姚汉昭、姚汉林支付管理费用,不予支持。腾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派出了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和协调,原审判决酌情确定姚汉昭、姚汉林向腾达公司支付施工管理费55.6241万元,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63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鉴于教育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施工管理和组织工作,依照公平原则,酌定以工程款.09元为基数,参照教育公司发包小额工程按照造价2%收取管理费的实际情况,按照工程价款1.5%的比例确定管理费公平合理。
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认定合同中的管理费条款亦无效。但是上述案件中,违法分包人或非法转包人实际上进行了施工管理和组织工作,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酌定实际施工人管理费支付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将管理费视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从而参照合同约定确定管理费数额,而是将管理费确定为违法分包人或非法转包人实际进行的管理和组织工作的劳务费用,从而酌定实际施工人管理费数额。
(三)根据过错原则确定管理费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861号案件中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收取标准,建筑施工合同中管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12月30日《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乙方(余松坚、黄泽喜)按工程实际结算总价的22%扣缴甲方(中太公司)的工程管理费、税金。如前所述,2009年12月30日《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性质为转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中太公司与余松坚、黄泽喜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此笔管理费、税金的法律性质主要是转包诉争工程渔利费用,属违法所得,不宜认定为合同无效后应当据实结算的工程款;尽管此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如何分配此笔费用属审判权即自由裁量权调整范畴;一、二审判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各半分配并无不当。中太公司再审主张按照无效合同约定收取此款,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案件中,非法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涉案承包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法院自由裁量权确定管理费数额。
(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78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管理费,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双方在有关会议纪要中明确路航公司按工程造价的5.5%比例向谢剑标收取。对此,实系路航公司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必需的开支,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即使合同无效,双方亦应根据合同情况按实进行结算。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谢剑标应按工程造价的5.5%比例向路航公司支付管理费,并无不当。
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认定涉案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述案件中,涉案合同虽然无效,但是路航公司实际履行了管理义务,该管理义务对应工程款中的一部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时,亦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管理费。
(五)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无需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2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的前提条件为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本案中,因当事人未实际取得分包合同中约定的10%管理费,且华隆公司未能提交对此项工程进行过管理并支付相应管理费的证据,二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
二、建筑施工合同的法律含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三、管理费用的法律意思是什么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的具体项目有: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绿化费、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建筑施工合同中管理费的内容,由此我们得知管理费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是指在建筑构建中所产生的费用,同样对于管理费的理解是管理经验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收取标准,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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