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苏建招办〔2019〕2号
省招标办关于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等文件相
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招标办(处):
针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苏建招办〔2018〕3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标准文件》(苏建招办〔2018〕4号)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报价评审和预选招标规则》(苏建招办〔2017〕7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对三个文件中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对苏建招办〔2018〕3号文、苏建招办〔2018〕4号文、苏建招办〔2017〕7号文的修改
(一)将苏建招办〔2018〕3号文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四工程总承包报价栏中报价评审项中“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该平均值下浮5%-10%(具体数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为评标基准价。工程总承包评标价等于或者低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6分。…”改为“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该平均值下浮3%-7%(具体数值由招标人在3%、3.5%、4%、4.5%、5%、5.5%、6%、6.5%、7%中确定四个及以上数值,开标时随机抽取)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0.1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0.6分。…”; 将苏建招办〔2018 〕3号文附件四中“…投标报价(≥68分)…”一栏改为“…工程总承包报价(≥68分)…”。苏建招办〔2018〕4号文附件中的对应内容相应调整。
(二)将苏建招办〔2018〕3号文附件三报价评审的评分标准和苏建招办〔2018〕4号文附件2和附件3中的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的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详细评审表中的“报价评审(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费用)(≥83分)”对应的评分标准改为“采用苏建招办〔2017〕7号文‘二、投标报价评审’中方法五(ABC合成法)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或者在方法一至方法四中任选不少于两种计算方法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0.5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2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三)《标准工程总承包资格后审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和《标准工程总承包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中“…3.2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改为“…3.2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将苏建招办〔2018〕3号文第六条原内容“…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改为“…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但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五)将苏建招办〔2018〕3号文第十四条原内容“…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对于以非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绝。”改为“…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只接受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保函形式的投标担保”。
(六)将苏建招办〔2018〕4号文附件2和附件3中的第五章报价清单第1.1条原内容“工程总承包报价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及暂列金额等”改为“工程总承包报价范围一般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及暂列金额等(具体参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
(七)将苏建招办〔2018〕3号文第二十条第一阶段原内容“…先开设计文件部分,并先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在设计文件评审合格…”改为“…先开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实行资格后审的)部分,对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实行资格后审的)进行评审。在设计文件评审及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合格…”;第二阶段原内容“第二阶段:开启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完成评审,实行资格后审的,还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设计文件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房屋建筑工程标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改为“第二阶段:开启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后,宣布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入围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对商务技术标进行评审。设计文件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八)将苏建招办〔2018〕4号文附件2和附件3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增加总承包项目经理信息、投标人自行完成的项目等内容。
(九)苏建招办〔2018〕3号文第十六条第一款“…其中负责评审设计方案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专业工程为5人)以上的单数。”改为“…其中负责评审设计文件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的(即相互兼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专业工程为5人)以上的单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文件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分别评审时,负责每一部分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均应为5人以上单数;设计文件评审时,设计专业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技术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十)对苏建招办〔2017〕7号文第二部分投标报价评审中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五“ABC合成法”的下浮系数K、下浮率Δ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各地可根据实际调整。
分类
取值范围
下浮系数K
95%、95.5%、96%、96.5%、97%、97.5%、98%
下浮率Δ
房屋建筑工程
6%、7%、8%、9%、10%、11%、12%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工程
8%、9%、10%、11%、12%、13%、14%、15%
机电安装工程
9%、10%、11%、12%、13%、14%、15%、16%
市政工程
12%、13%、14%、15%、16%、17%、18%、19%、20%
绿化工程
17%、18%、19%、20%、21%、22%、23%、24%、25%
(十一)调整评标入围程序与方法。
1、各地对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进行改造,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质或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得上传投标文件。
2、将苏建招办〔2017〕7号文第一部分评标入围第一条评标入围方法中的方法二修改为:“低价排序法。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10%、15%、20%、25%、3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值为10%、15%、2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和G2在开标时抽取;再按报价由低到高取不少于R家(R一般不少于15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排序第R位存在两个及以上报价并列相同的,同时入围;不足R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
方法三修改为:“均值入围法。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10%、15%、2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值为10%、15%、20%、25%、3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和G2在开标时抽取;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多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不少于R家(R一般不少于15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足R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房屋建筑工程标准,省招标办关于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等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3、在苏建招办〔2017〕7号文第一部分评标入围第一条评标入围方法中增加抽签入围法、合成入围法,具体如下:
方法四:抽签入围法。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R家(R一般不少于15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招标人可以参照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的G1和G2值抽取、计算,先去除一部分投标人后再随机抽取,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方法五:合成入围法。即采用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和抽签入围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程序。
通过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中的G1和G2值抽取、计算、去除,确定进入最终入围范围的投标人;再通过低价排序(或均值计算)确定招标文件中规定入围数量50%的投标人(四舍五入取整)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剩余50%从最终入围范围内的尚未入围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法确定。具体入围数量R(一般不少于15家)、入围细则,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十二)将苏建招办〔2017〕7号文第二部分第一条第2款中“…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6分,…”改为“…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6分,…”。
二、工程总承包招标有关政策调整
(一)工程总承包招标人应视招标所处的设计阶段分别提供地勘资料: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招标的,提供初步勘察报告;在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的,提供详细勘察报告。
(二)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资格预审文件中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设置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工程总承包分包中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业绩)条件时,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必选条件,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可选条件。
(三)城市大型景观工程(如体育中心、商业广场等景观工程)、公园园林绿化工程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小区、道路两侧等单纯绿化工程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
(四)招标人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时学什么技能好,可根据项目特点同时设置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的分项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五)苏建招办〔2018〕3号文附件和苏建招办〔2018〕4号文附件2和附件3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评分因素增加: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只对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加分。
(六)工程总承包投标人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按下列要求配置专业人员:
对于由投标人自行完成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投标人在项目管理机构中应配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于投标人依法分包的施工或设计业务,投标人在项目管理机构中应配备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施工或设计协调管理人员。
(七)为保证低价中标项目的顺利履约,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价的差值。
(八)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的监督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事项不满足苏建招办〔2018〕3号文第八条要求,不具备工程总承包招标条件的,分别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0.1~0.3分。
本通知从4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招标办(处)根据此通知和苏建招办〔2018〕10号文相关规定,抓紧对招标文件范本、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及电子模板进行相应修改,以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在我省规范推进。
附件1: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资格预审文件(2019年版)
附件2.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年版适用于资格预审)
附件3.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水规范〔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编制质量,促进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技术审查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3年6月13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考什么证赚钱多,请及时反馈我局。
重庆市水利局
2023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管理,增强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报告编制、审查等单位(机构)的质量意识,提高报告成果编制质量,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移〔2014〕114号)、《重庆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渝水〔2019〕10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评价是指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建设征地实物调查报告等专题成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评价。区县负责审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的部门可参照开展。
第四条 重庆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的质量评价工作和发布质量评价结果,其内设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水电移民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水利水电移民机构)应把好申报成果初审关,对转报的成果真实性负责,报告编制单位对提交的成果质量负责。
第五条 评价依据为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行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
第二章 评价方法、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
第六条 评价采用技术赋分的方法,由审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按评价主要内容进行赋分(见附表1—4),并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前言、概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实物指标、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工业企业处理、专业项目处理、防护工程、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水库库底清理、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水库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公众参与、附图附件等。
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前言、概述、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及实物指标、规划设计依据和原则、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城(集)镇迁建规划设计、专业项目处理、征用土地复垦及耕地占补平衡、后期扶持措施、水库库底清理、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移民生产生活水平预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实施组织设计、公众参与、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附图附件等。
实物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前言、实物调查范围、调查依据、调查组织、调查方法、调查成果、比选方案的实物调查成果、调查成果评价、意见及建议、附图、附件及附表等。
实物调查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概况、建设征地处理范围、调查依据、社会经济调查、调查方法、实物复核公示确认、调查精度、组织分工、调查计划、提交成果、调查表格和附图等。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由组长和成员组成,组长根据成员专业评审意见对所有评价内容进行赋分,成员对负责专业评审的评价内容赋分。若建设项目不涉及某项评价内容,则该项内容的分值采用同比例扩大系数折算到其他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备注);若某项评价内容有多位评审成员,则该项评价内容得分取该项内容所有评审成员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评价综合得分由组长得分和成员得分取加权平均值,组长和成员权重分别为0.30和0.70。
评审专家对某评分项的技术赋分低于该项总分的百分之六十,则应注明扣分理由。
第九条 审查机构在评审专家组赋分的基础上,确定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技术性评价总分100分,其中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60~80分(含60分)为基本合格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标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对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单位,由其按要求修改完善报告后依程序重新申报;对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的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修改完善报告后,由审查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组长或专家组复核。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建立征地移民安置专题成果质量季度公示制,即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视情况在重庆市水利局外网上公布上季度征地移民安置专题成果质量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 报告编制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1年(1月1日—12月31日,下同)内存在项目成果质量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或同一项目成果质量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但累计两次修改成果仍未通过评审专家组复核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专题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重庆市水利局将约谈其负责人。
(二)1年内有2个(含2个)以上项目成果质量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重庆市水利局将约谈其负责人并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公开期自被第二次认定为不合格之日起1年。
第十三条 区县水利水电移民机构、项目法人应配合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做好相关专题报告。若同一个区县在1年内累计两次出现成果质量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或同一项目评价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但累计两次修改成果仍未通过评审专家组复核的,重庆市水利局将约谈其负责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大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技术性评价赋分表
2.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技术性评价赋分表
3.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实物调查报告技术性评价赋分表
4.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技术性评价赋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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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采用的定标方法:低价法(第二低价):招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并依次进行资格审查,若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达到三家,则投标报价第二低价者为中标候选人;如经招标人审查后合格投标人仅剩两家,则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如合格投标人仅剩1家则进行重新招标。如出现两名及以上投标人报价完全相同且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则采用抽签方式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具体抽签方式为:(1)抽签原则:大号中标。(2)抽签顺序为投标人代表签到顺序。(3)如对抽签会程序及结果存在异议的,需在抽签会结束前当场向招标人提出,接受口头异议投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