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标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pdf

为满足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工作。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工作应在建设单位统一组织下实施。建设单位可不设试验室。试验人员不得在不同建设项目或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试验室兼职。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管理和检查等制度。

1. 总 则1.0.1 为满足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工作。1.0.3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应根据项目规模、特点和工程内容设置,做到配置合 理、管理有序,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1.0.4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试验检测数据 真实、准确。1.0.5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管理除满足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2 基本规定2.0.1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工作应在建设单位统一组织下实施。2.0.2 建设单位可不设试验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规模分别建立试验 室。设计单位必要时进行独立的试验检测工作。2.0.3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应是通过资质认定的母体试验室派出机构,其试验检 测工作应在母体试验室资质认定的范围内。2.0.4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相互共用同一试验室。2.0.5 试验室应配齐与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人 员应稳定。试验人员不得在不同建设项目或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试验室兼职。

2.0.6 试验检测报告批准人应是母体试验室资质认定的授权签字人。2.0.7 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2.0.8 试验室应严格按现行标准或设计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试验检测,把好原材 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实体质量的试验检测关。2.0.9 试验室应经工作条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0.10 试验室工作条件确认的程序、申报格式、项目应分别符合附录A 、附录 B 、附 录 C 的要求。3 建设单位试验管理3.0.1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按以下要求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工作 进行全面管理:1 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管理和检查等制度。2 检查施工和监理单位试验室工作。3 负责对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预制梁(板)场试验分室、监理单位试验室工作条件 的确认,并应在收到书面申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4 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现行标准,并负责宣贯、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试验室贯彻执 行有关新标准。5 负责对施工、监理单位委外检验的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6 对工程的原材料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3.0.2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安排,提前组织设计单位 进行沿线料源调查,对填料、道砟、混凝土骨料等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提出混凝土配合比。

3.0.3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室的设置进行指 导和审核。3.0.4 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的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母体试验室资质证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检查工程试验室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技术 标准、人员配备及资格证书、仪器设备鉴定证书及校准报告、设施环境条件、安全环保措施、 记录及报告格式等。3.0.5 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和工程质量控制状况,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施 工、记录及报告格式等。查验母体试验室资质证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项目试验室的操作规程、管理制 度、技术标准、人员配备及资格证书、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及校准报告、设施环境条件、安全环 保措施、记录及报告格式等。3.0.6 有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或监理单位按确定的抽样数量将样品送至 指定的试验室检测:1 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结果有争议。2 建设单位对原材料试验结果及工程实体质量有疑义。4 、施工单位试验室4.1 试验室设置4.1.1 施工单位试验室应按中心试验室和试验分室两级设置。对规模较小的项目也可 只设中心试验室。中心试验室、试验分室应是有资质的母体试验室派出机构。

预制梁(板)场 应单独设置试验分室;混凝土拌合站应设专职试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开展检测工 作。4.1.2 中心试验室宜设在管段的中部且交通便利;试验分室的管理跨度一般在25km 以内。4.1.3 各级试验室应经工作条件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4.2 工作职责及管理要求4.2.1 中心试验室工作职责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按照建设、监理单位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试验、检测、过程控 制等计划。2 按母体试验室程序文件的要求,制定试验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仪器设 备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试验检测记录管理制度、报告审核签发管理制度、试验检测安全 与环保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3 制定试验室组织机构图、检测流程图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图。4 对试验分室进行管理、检查并提供业务指导。5 建立试验检测用标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6 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计划,做好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工作,形成台帐。7 试验检测项目应符合附录D 的规定。8 参与管段内试桩、路基试验段等工程试验方案的编制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并实施过程监控和确认。做 好地基原位测试工作。9 确定委外试验项目,做好委外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选择工作。

10 对原材料、混凝土、路基压实质量等进行抽样检测,对混凝土拌合站施工配合比及 称量记录等进行抽查,形成台帐。11 负责本室试验检测资料的归档管理。12 组织本项目试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13 按建设、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资料。14 建立不合格品台帐,并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4.2.2 试验分室工作职责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接受中心试验室的管理和业务指导。2 按检定和校准计划,做好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工作。3 建立试验检测用标准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4 试验检测项目应符合附录E 的规定,水泥乳化沥青砂浆试验分室试验检测项目应符 合附录 G 的规定。5 按照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相应规范的规定,对需要送检的项目进行取样和 送检,并做好记录。6 负责本管段范围内全部试验检测资料的归档管理。7 建立不合格品台帐,并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4.2.3 预制梁(板)场试验分室工作职责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接受中心试验室的管理和业务指导。2 按照建设、监理单位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本试验室详细的试验、检 测、过程控制等管理办法、岗位责任制、作业指导书等。

3 按检定和校准计划,做好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工作。4 建立试验检测用标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5 试验检测项目应附录F 的规定。6 负责本场全部试验检测资料的归档管理。7 建立不合格品台帐,并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4.2.4 混凝土拌和站试验工作应满足下列要求:1 接受中心试验室和试验分室的管理,按试验分室的要求开展工作。2 根据混凝土拌合站的工作特点,制定原材料、混凝土拌和物等试验检测工作流程。3 按检定和校准计划,做好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工作。4 拌合站现场试验检测项目主要包括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 率,粗骨料的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含水率及混凝土坍落度、扩展度、含气 量、出机温度等。5 做好拌合站计量系统的周期校准工作。6 负责本站试验检测资料的归档管理。4.3 试验检测人员4.3.1 中心试验室人员资格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心试验室由主任、技术主管、试验人员等组成。经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 格的人员不宜少于8 人,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应少于2 人。2 中心试验室技术主管应具备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5 年以上,并 经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格。

3 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主要试验人员变更应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4.3.2 试验分室人员资格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试验分室由主任、技术主管、试验人员等组成。经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格 的人员不应少于5 人。2 试验分室主管应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3 年以上铁路工程建设标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pdf,并经 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格。3 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技术主管变更应向监理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 请。4.3.3 预制梁(板)场试验分室人员资格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预制梁(板)场试验分室由主任、技术主管、试验人员等组成。预制箱梁场经铁路 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应少于8 人,预制 T 梁场经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 合格的人员不应少于6 人,预制板场经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应少于5 人。预制梁(板)场试验分室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应少于1 人。2 梁(板)场试验分室技术主管应具备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从事本专业工作5 年 以上,并经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格。3 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主要试验人员变更应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

4.3.4 混凝土拌合站经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少于2 人。4.4 仪器设备配置及设施环境条件4.4.1 仪器设备配置应满足下列条件:1 中心试验室应根据承担的工作内容、投标承诺配备仪器设备,且满足规定试验检测 项目的要求;对部分频次低、设备价格昂贵的试验检测项目可进** 外检测。2 试验分室根据管段内的工作内容以及分工要求配备仪器设备。3 预制梁(板)场试验分室仪器设备应结合生产和产品认证需要配备。4 混凝土拌合站的试验仪器设备配备应满足混凝土用原材料质量控制及拌和物性能检 测要求。5 仪器设备的工作性能、状态、量程及精度(分辨率)应满足标准要求。仪器设备按 附录 H 的要求进行选配。6 试验室应配备办公、劳保、防护用品及安全设备(施),配备专用交通和通讯工 具。4.4.2 设施环境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1 操作间分区明确、布局合理,环境、温湿度等应满足标准要求。2 每个操作间的面积不宜小于12m2, 标准养护室不宜小于30 m2 。混凝土室、胶凝材 料室、化学分析室、力学室等应配备空调,标准养护室应配备自动养护系统。3 各级试验室仪器设备应合理安置,相互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4 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统一格式并贴于墙上醒目位置。4.5 管理制度4.5.1 各级试验室应建立以下主要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试验检测记录管理制度、报告审核签发管理制 度、试验检测环境管理制度、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审 核及发放制度、试验检测事故分析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等。4.5.2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应包含仪器设备购置(调拨)、验收、建档、安置、标识、 溯源、日常使用、流转与维护保养、周期检定等主要内容。4.5.3 样品管理制度应包含样品的接受、标识、流转、储存、留样及处置等内容。样 品应设专人管理。4.5.4 试验检测记录管理制度应包含记录格式、信息、数据及数据处理、记录的更改 原则、复核以及标识、查阅、归档等内容。4.5.5 报告审核签发管理制度应包含报告格式、信息、审核签发程序及检测报告发 放、标识、查阅、归档等内容。4.5.6 试验检测环境管理制度应包含试样制作、样品储存、各操作间在试验过程中的 温湿度要求等内容。4.5.7 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应包含特殊设备的操作细则、安全措施及设施,做好防 盗、防火以及废弃物处置等内容。

4.5.8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应包含资料收发、标识、保管、查阅、修订和废止等内容, 档案资料应设专人动态管理。4.5.9 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审核及发放制度应包含审核人员资格、审核内容以及各方签 字等内容,并建立施工配合比发放台帐。4.5.10 试验检测事故分析制度应包含试验检测事故发生时的处置及现场保护措施,检 测事故责任界定、原因分析、事故处理及应急预案制定等内容。4.5.11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包含不合格品的复检、留样、反馈、建立不合格品台帐以 及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等内容。5 监理单位试验室5.1 试验室设置5.1.1 监理单位必须独立设置试验室。当监理标段不超过60km 时,可只设中心试验 室。当标段超过80km 时,除应设中心试验室外,还应增设试验分室,每个试验分室管理跨 度一般为 60km ;中心试验室宜设在管段的中部且交通便利。5.1.2 监理单位试验室应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合同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5.1.3 监理单位试验室应是有资质母体试验室的派出机构,其试验检测工作应在母体 试验室资质认定的范围内进行。5.1.4 各级工程试验室应经工作条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工作职责及管理要求5.2.1 中心试验室工作职责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按建设单位的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试验检测和过程控制等计划。2 负责对施工单位试验分室工作条件的确认,并应在收到书面申请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3 按母体试验室程序文件的要求,制定试验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仪器设 备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试验检测记录管理制度、报告审核签发管理制度、试验检测安全 与环保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4 制定试验室组织机构图、检测流程图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图。5 对试验分室以及施工单位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6 建立试验检测用标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7 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计划,做好检定和校准工作。8 按照标准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进展,对进场各种原材料、混凝土拌和物性能、 实体质量等进行见证检验、平行检验等;审核配合比设计资料,及时做好记录。9 定期对施工单位进场的原材料、施工过程中的工序质量等进行抽样检验,做好抽查 记录。10 组织管段内监理试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11 负责对管段内监理委外检验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选择,报建设单位确认;对施工单 位委外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

12 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资料。13 建立不合格品台帐,并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14 完成建设单位等的委托试验。5.2.2 试验分室工作职责及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接受中心试验室的管理和业务指导。2 按照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计划,做好检定和校准工作。3 监督本管段内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4 按照标准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进展,对进场各种原材料、混凝土拌和物性能、 实体质量等进行见证检验、平行检验等,做好记录。5 建立不合格品台帐,并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5.3 试验检测人员5.3.1 中心试验室人员资质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心试验室由主任、技术主管、试验人员等组成。经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 格的人员不宜应少于6 人,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应少于2 人。2 中心试验室技术主管应具备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5 年以上,并 经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格。3 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主要试验人员变更应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5.3.2 试验分室人员资质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试验分室由主任、技术主管、试验人员等组成。

试验分室经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 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宜少于4 人。2 试验分室技术主管应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3 年以上, 并经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培训合格。3 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换。试验分室主管变更应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5.4 仪器设备配置及设施环境条件5.4.1 仪器设备配置应满足下列条件:1 监理单位根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规定配备仪器设备,且满足规定试验检测项 目要求;对部分检测频次低的检测项目可进** 外检测。2 仪器设备的工作性能、状态、量程及精度(分辨率)应满足标准要求。仪器设备按 附录 H 的要求选配。3 配备办公、劳保、防护用品及安全设备(施),配备专用交通和通讯工具。5.4.2 设施环境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1 操作间分区明确、布局合理,环境、温湿度等满足标准要求。2 每个操作间的面积不宜少于12m2 ,标准养护室不宜小于20 m2 。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部于2000年8月颁发了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要求各地必须贯彻执行。

一、 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我国目前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四级、两类。

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层次最高的是国家标准,上层次标准对下层次标准有指导和制约作用;但是最严格的应该是最下层次的标准,下层标准可以对上层标准进行补充,但不得矛盾,也不得降低上层标准的规定。例如用电安全标准中,国家标准并没要求所有用电设备都要设置漏电保护器,只是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等作业条件比较危险的用电设备进行了要求,而建筑施工的行业标准要求,施工现行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还要装设漏电保护器。行业标准是考虑了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露天作业,潮湿条件及人员变化等不利因素而制定的,但在全国各行各业中,建筑行业只是其中特例,如果都按最不利条件考虑就过于严格了,而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基点上,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考虑了行业特点而进行的补充。同样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也是对上一级标准进行完善、补充,不能以地方特殊、企业条件差为由擅自降低上一级标准。

两类:即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有指导和制约的作用。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强制性条文。

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体制,这种体制显然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国外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技术法规,即相当于技术管理上的法律,必须遵守的,否则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技术标准是自愿采用的,不是强制性的。

我国从1988年《标准化法》颁布后,已经批准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属强制性的标就有2700多项,占全部标准的75%,强制性标准中的条文有15万多条,这样一项庞大标准既不便于记载又不便于执行,数量庞大则重点就不会突出,既费力,又成效慢,所以必须进行改革。

二、 什么是强制性条文

1. 强制性条文的颁发

建设部于2000年4月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设部分),2000年以后颁布的标准规范均采用了黑体字标出强制性条文。在执行的同时,建设部组建了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1年以来发布的相关规范提出修订意见,又于2002年8月建设部发布了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共1447条,由九篇构成,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发布了通知。

通知中要求: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废止。凡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并作为设计施工的执行标准和政府实施监督的依据。

2. 强制性条文的形成

为了便于国际接轨和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应该以目前强制性的标准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为基础,进行组织编写技术法规,但此项工作需要准备,而且工作最较大,于是采用一种过渡的方法,即先着手编制强制性条文,此强制性条文是从现行标准中摘录出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直接涉及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内容。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完善,强制性条文将逐步走向技术法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强制性与推荐性融合在一项标准之中,因此人们对如何正确界定两种标准并不十分准确(例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都属强制性标准,但这次颁布的强制条文只占条文总数的5%),强制性条文的颁布明确体现了强制性标准的具体内容,也为下一步技术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准备条件。

三、 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由于强制性条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及广大人群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必须严格执行。

1. 强制性条文实质上已具备了法律效力,与法律条文等同,都属强制执行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要求: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条例》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等同,虽目前强制性条文尚未形成我国的技术法规,但《条例》对其赋予了法律效力。

2.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执行标准的依据。

建设部第81号令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确了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并将执行标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人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大量事实说明,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其根本原因都是违反了标准规定,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规定。标准是科学规律,违反了科学规律必定要受到处罚。标准也是我国工程建设活动多年经验教训的总结,必须认真执行,否则将会重复造成损失。

3. 强制性条文明确了各级行政主管实施的监督职责,并将作监督的依据。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三大任务,即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的监督。但长期以来对标准的实施监督是一薄弱环节,执行不严,处罚力度差不足以引起重视,处罚多是造成事故和对人民生命国家财产无法挽回的损失时才执行。因此,执行强制性条文必须要预防为主,事前就采取监控手段,这也是标准上升到法律文件的作用——依法进行监督,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属违法行为。

建设部第81号令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page]

并规定,发现有违反标准的,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并进行罚款(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隐患需返工整改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得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标准化的三大任务中,对执行标准的监督是最难掌握执行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工作。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如果缺乏监督,造成的危害是直接的,所以建设部为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专门进行规定并以第81号令发布。

四、 增强标准化意识

1. 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强制性条文

执行标准主要靠执行者的自觉行为,这首先就要大家熟悉标准。虽然各地历年都在不断地举办了各层次各种人员的学习班,对历年颁发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了学习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认真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此次建设部颁发的强制性条文是各本规范的重点,是各标准条文的关键,是技术规定中的法律条款,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人员必须熟知的规定,而且把此列为强制性标准监督内容。建设部第81号令对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内容规定了五条,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检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第四条规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同时还规定,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2. 施工安全的强制性条文

建设部2002版强制性条文共九篇,其中第九篇为施工安全,包括了六方面规范的强制性条文:(1)临时用电(34条),(2)高处作业(22条),(3)机械使用(69条),(4)脚手架(36条),(5)提升机(11条),(6)地基基础(2条),共计174条。应该结合规范逐条学习学什么技能好,每年要弄懂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 弄清所以确定此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的原因,从技术上弄清为什么要做此规定,达到此规定应该控制的环节;

第二, 和本条款相关的条款还有哪些规定,相关条款的规这与本条款之间的协调关系;

第三, 在执行本条款时经常发生的问题。

通过以上学习,以便达到对强制性条文的“系统掌握”和“全面理解”其规定含义。

例如:临时用电规范的第4.3.7条规定:“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在学习本条规定时,应全面理解:

第一, 弄清为什么已经采用了TN—S接零保护系统后,还要加装漏电保护器。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二, 与本条相关的规定还有第7.2.2条和7.2.10条,这两条规定对系统内应装设两级漏电保护器,并要求两级保护器的参数合理配合达到分级分段保护效果。开关箱为末级,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大于30mA×0.1s,上一级保护器参数应大于下级,但Lt≤30mA。

第三, 开关箱中安装漏电保护器应当执行“一机一闸”的规定;

安装漏电保护器以后,不能撤掉原有的接地保护措施,防止降低保护效果;

安装漏电保护器应正确与线路连接,工作零线必须接入保护器,保护零线不准接入保护器,防止保护器失去保护功能;

漏电保护器的试验按纽只为在正常情况下,检测连锁机的灵敏度,不能确认保护器的参数,尚需使用漏电保护器测试仪测定其参数的实际数值是否符合规定:

当发生保护器动作时,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原因可再合闸试送电一次。如果保护器再次动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

总之,学习强制性条文不能孤立、片面地学,应结合原规范其他相关条款系统地、全面地理解,并结合工作实践研究检查方法和控制措施。

后记:《强制性条文》的颁布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迈出的关键一步,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是建设部第81号令的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工作关系,本人参加了强制性条文的咨询与导则的编写工作,感到其重要性应该加以宣传。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9187.html

(0)
上一篇 2024年 6月 6日 上午7:03
下一篇 2024年 6月 6日 上午7:04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9238644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zhiyeeedu@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
职业教育资格考证信息平台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