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依据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是如何认定的?

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任方不一定就是承包人,也会有由其他人承担的情况。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是如何认定的呢?一、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在认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完成一项建设工程是浩大的,而且有时候还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或事故建设工程依据的国家标准,在事故中必有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任方不一定就是承包人,也会有由其他人承担的情况。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一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的第281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

在认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司法实务中遇有建设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酌量减少工程款时考证培训机构,其所能得到支持的减少额一般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实施拆除、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双方就上述费用达不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审计的办法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建设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可以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追讨。在程序上,工程质量问题可以直接作为对请求给付工程欠款的抗辩理由,而不必另行提起反诉。

二、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

《合同法》第256条第257条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也在一般原理上支持了工程承包方作为特殊承揽人的免责事由。具体来说,包括: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按国家规定,发包方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还要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其中,设计资料不仅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还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以及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同事,如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涉及到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对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方采购提供运送和清点建筑材料等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并明确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即甲供材)与和承包方约定的一览表不符时应承担的责任。司法裁判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现有的《建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都是着眼于限制约束总承包人利用分包形式转嫁自身应承担责任、损害建设方利益的行为,规定了分包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方认可,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人独立完成不得转包等。但实践中发包方利用自身强势,绕过总承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甚至从中渔利的不当行为出现不少。由于此类分包人由发包方直接指定,总承包人对其施工行为的监管力度明显减弱,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也缺乏应有权利。相应的建设工程依据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是如何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填补了这一空白,针对此类情况免除了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相应责任。

当然,发包方具有上述过错,并不全然免除了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承包方规定的义务,承包方存在以下过错时,仍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1)承包方明知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继续施工的;

(2)对发包方提供的甲供材(包括商品混凝土)没有进行应有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方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方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三、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由发包方承担的特定情况

这主要指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也作了同样规定。如果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质量责任。这也是合同法原理中交付工程责任风险转移的体现。

对此应明确的是,发包人如果仅提前使用了部分建筑物而要求其承担整体建设工程的质量瑕疵风险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司法裁判中应对其责任限定于实际的部分建筑。与此同时,考虑到《建筑法》第60条第1款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强制性要求,在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仍应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质量责任。这是建设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殊之处,是由法律强制性规范对施工承包方作出的义务性规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则可以结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的标准,参照技术部门的意见作出判断。

根据本文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是如何认定的问题,一般来说只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需要承担质量责任,不过也不排除特殊情况。在考虑责任认定时,一般是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但如果是发包人的设计问题、分包不合格等问题,就是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如下:

建设工程给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㈠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技术措施费组成。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 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 工资性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 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 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 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进行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2008年各专业计价定额的材料费中未包含该费用)

3.施工机构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⑴ 折旧费:是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⑵ 大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费,以及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⑶ 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 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⑷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输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计价定额中已列安拆和场外运输项目的除外)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资。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费用。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技术措施费:是指计价定额中规定的,在施工过程中耗费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及可以计量的补充措施项目的费用。内容包括: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计价定额中列项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安、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费用。

3.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费用。

4.垂直运输费用。

5.施工排水及井点降水。

6.桩架90度调面及移动。

7.其他项目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是指计价定额中规定的措施项目中不包括的且不可计量的,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内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设立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围挡、五板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等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成通道防护、预留洞口防护、电梯井口防护;楼梯边防护等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

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内容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其他措施费:

(1)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难销及照明用电费用。

(2)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3)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4)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市政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边施工边维护交通及车辆、行人干扰发生的防护和保护措施费。

(5)冬雨季施工费。

冬期施工费:是指连续三天气温在5℃以下环境中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机械降效、除雪、水砂石加热、混凝土保温覆盖发生的费用。

雨季施工费:是指雨季施工的人机降效、防汛措施、工作面排雨水。

(6)其他:上述内容未包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措施费用。

二、间接费

由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组成。

(一)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议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等费用。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底值易耗机械,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6.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批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7.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

干部的各项费用。

8.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9.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10.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费用。

11.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2.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定位复测费等。

(二)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按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考证培训机构,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售货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二部分各类工程适用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

1.房屋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2.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设备安

装工程。

3.市政公用工程。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网安装工程;公用广场工程;给水厂及污水处理、给水、污水、雨水泵站、液化气储灌场(站)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的基础等工程;其他各类构筑物工程。

二、专业承包

(一)建筑工程类

1.地基及基础工程。适用于各专业地基及基础工程。

2.土石方工程。适用于各专业人工、机械土石方工程。

3.钢结构工程。适用于各专业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轻型钢结构工程)的制作与安装。

4.高耸构筑物工程。适用于各类烟囱、冷却塔、筒料仓、电视塔以及附属工程和其他高耸构筑物工程。

5.建筑防水工程。适用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防水工程。

6.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适用于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制作、安装、施工。

7.金属门窗工程。适用于各类铝合金、塑钢等金属门窗工程。

8.预应力工程。适用于各专业预应力工程。

9.爆破与拆除工程。适用于各等级大爆破工程、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其他爆破拆除工程。

10.防腐保温工程。适用于建筑工程防腐保温。

(二)装饰装修工程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工程。

2.建筑幕墙工程。适用于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幕墙包括:全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明框玻璃幕墙、无框玻璃幕墙;各类金属板、人造板及石材幕墙;其他各类建筑幕墙。

(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各类机电设备的安装、10千伏及以及变电站工程、非标设备、储罐的制作安装等工程。

2.电梯安装工程。适用于各类型安装工程。

3.消防工程。适用于各类消防设施工程。

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各种起重设备安装与拆卸。

5.建筑智能化工程。适用于各类建筑智能化工程。包括:计算机管理系统、楼宇设备自控系统、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智能卡系统、通讯系统、卫星及公用电视天线系统、车库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视频点播系统、智能化小区综合物业管理系统、可视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能灯光及音响控制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计算机房等工程。

6.炉窑工程。适用于各类炉窑砌筑工程。

7.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适用于化工、石油、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

管道安装工程。

8.管道工程。适用于各类管道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管道工程内容包括: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燃气、热力;矿浆、灰浆;输水供水、排水等各介质的钢管道、铸铁管道、混凝土管道等的制作与安装。

9.防腐保温工程。适用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各专业防腐保温。

(四)市政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

1.环保工程。适用于各类环保工程。包括: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火电机组燃煤气脱硫工程;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工业项目(含核工业)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医院医疗污不处理等工程。

2.桥涵工程。适用于各类桥涵工程。

3.隧道工程。适用于各类隧道工程。

4.市政路面工程。适用于市政、小区各类路面和桥面工程。

5.市政路基工程。适用于市政、小区各级道路的基层等工程。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工程。

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适用于各类城市广场、道路、建筑物外立面、公共绿地等照明工程(含变电站、配电室)。

8.园林古建筑工程。适用于各种规模及类型的仿古建筑、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及古建筑修缮工程。

三、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适用于木工、砌筑、抹灰、石制、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钣金、架线作业工程。

第三部分工程类别划分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

类别

划分标准

说明

1、单层厂房以上

2、多层厂房 m2以上

3、单体民用建筑 m2以上

4、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构筑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不能按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的工程,工程费(不含设备)在1500万元以上

5、市政公用工程工程费(不含设备)3000万元以上

单层厂房跨度超过30m或高度超过18m、多层厂房跨度超过24m、民用建筑檐高超过100m、机电设备安装单体设备重量超过80t、市政工程的隧道及长度超过80m的桥梁工程,可按二类工程费率。

1、单层厂房㎡以上,㎡以下

2、多层厂房㎡以上,㎡以下

3、单体民用建筑㎡以上,㎡以下

4、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构筑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层修缮工程等不能按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的工程,工程费(不含设备)1000万元以上,在1500万元以下

5、市政公用工程工程费(不含设备)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6、园林绿化工程工程费500万元以上。

单层厂房跨度超过24m或高度超过15m、多层厂房跨度超过18m、民用建筑檐高超过80m、机电设备安装单体设备重量超过50t、市政工程的隧道及长度超过50m的桥梁工程,可按三类工程费率。

1、单层厂房5000㎡以上,㎡以下

2、多层厂房8000㎡以上,㎡以下

3、单体民用建筑㎡以上,㎡以下

4、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构筑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不能按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的工程,工程费(不含设备)在500万元以上,在1000万元以下

5、市政公用工程工程费(不含设备)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6、园林绿化工程工程费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单层厂房跨度超过18m或高度超过10m、多层厂房跨度超过15m民用建筑工程檐高超过50m、机电设备安装单体设备重量超过30t、市政工程的遂道及长度超过30m的桥梁工程,可按四类工程费。

1、单层厂房5000㎡以下

2、多层厂房8000㎡以下

3、单体民用建筑㎡以下

4、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构筑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不能按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的工程,工程费(不含设备)在500万元以下

5、市政公用工程工程费(不含设备)1000万元以下

6、园林绿化工程200万元以下。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建筑物按经审图部门审核后的施工图的单位工程进行划分。

2、以工程费为标准划分类别的工程,其工程费为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估算)投资扣除设备费。

三、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

工程名称

工程性质

业主名称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工程费(万元)

市政公用工程工程费(万元)

业主确认工程类别

业主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程造价主管部门

报告表收讫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

说明:

1.工程性质按本费用标准第二部分各类工程范围的规定确定。

2.本表一式多份,向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报告后,业主留存一份、随报审的招标文件送招投标管理部门一份、作为招标文件内容之一送每位投标人。

第四部分各类工程费率

一、各类工程费率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位:%

工程

程项

总包工程

专业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机电设备

安装工程

建筑工程类、市政园林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7.00

6.40

5.00

4.40

8.00

7.40

6.00

5.20

9.20

8.60

7.00

6.40

10.40

9.60

7.80

7.00

2.企业管理费单位:%

工程

程项

总包工程

专业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机电设备

安装工程

建筑工程类、市政园林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2.25

11.20

8.75

7.70

14.00

12.95

10.50

9.10

16.10

15.05

12.25

11.20

18.20

16.80

13.65

12.25

3.利润单位:%

工程

程项

总包工程

专业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

市政工程

机电设备

安装工程

建筑工程类、市政园林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5.75

14.40

11.25

9.90

18.00

16.65

13.50

11.70

20.70

19.35

16.75

14.40

23.40

21.60

17.55

15.75

4.劳务分包工程

单位:%

取费基数

费用项目

劳务分包工程人工费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企业管理费

10

3.利润

5.市政工程施工干扰费: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五市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的4%计算;其他九市分别按上述五市50%计取。

6.夜间施工和白天施工需要照明费按下表计算:

单位:元/工日

项目

合计

夜餐补助费

工效降低和照明设施折旧

夜间施工

13

白天施工需要照明

7.冬雨季施工费

单位:%

项目

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基数

冬期施工

雨季施工

注:冬期施工工程量为符合冬期期间发生的工程量;雨季施工为全部工程量。

二、费用计取说明:

(一)总承包与专业分包工程

总承包与专业分包工程以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其中人工费不含机械费中的人工费);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为:

工程量×计价定额中的定额基价+主材费+材料价差。

(二)劳务分包工程计费基数

劳务分包工程工程建设收费标准,不分工程类别、专业、企业级别,以计价定额中的人工费为基数计取费用。

三、工程费用取费程序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计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

工程量×定额基价+主材费+材料价差

1.1

其中人工费+机械费

企业管理费

1.1×费率

利润

1.1×费率

措施项目费

1.1×费率、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和签证

其他措施费

税费前工程造价合计

1+2+3+4+5+6

规费

1.1×核定费率及各市规定

工程定额测定费

(6+7)×规定费率

税金

(6+7+8)×规定费率

10

工程造价

6+7+8+9

1、措施项目费用组成表

措施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4.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1.1×费率

4.2

夜间施工增加费

按规定计算

4.3

二次搬运费

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签证计算

4.4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签证计算

4.5

冬雨季施工费

1.1×费率

4.6

市政工程干扰费

1.1×费率

4.7

其他措施项目费

2、规费费用组成表

措施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7.1

工程排污费

按工程所在地规定计算

7.2

社会保障费

1.1×核定费率

7.3

住房公积金

1.1×核定费率

7.4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由各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规定

3、其他项目费用组成表

措施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5.1

暂列金额

5.2

暂估价

5.3

计时工

5.4

总承包服务费

5.5

工程担保费

5.6

上述未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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