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现将修订后的《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印发执行的《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废止。

国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8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林场(以下统称“社区”)。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镇街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本镇街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负责推动包片挂点村、社区消防工作的落实,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领导班子和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对火灾高发、发生亡人火灾或消防专项工作推进不力的镇街,市政府领导约谈镇街主要领导。镇街可参照市政府做法,由镇街领导约谈村、社区主要领导。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火灾形势,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要文件进行会签。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共同研究解决的方案措施。适时开展联合执法,组织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整治本地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明确。

第六条 建立消防安全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村(社区)四级监管机制。实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镇、街道为“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以街区、居民楼院、村组为“小网格”,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的消防监管模式。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的各项法律、规范,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实行镇街领导包片到社区,社区干部包片到村(居)民小组的方式,将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完善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辖区内各职能部门、各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制订镇街消防规划,将其纳入镇街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落实;每五年对消防规划进行修编;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订、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切实解决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问题;中心城区、中心镇的建成区、其他镇街的商业区、工业区的市政消火栓要达到国家标准;将消防业务经费(含合同制消防员业务经费)、消防设施维护费用和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宣传培训、灭火救援力量和消防技术装备建设所需的费用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宣传纳入素质教育、学历教育、普法和就业培训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重点加强对“三小”场所、出租屋从业人员、居住人员、独居老人、妇女等相对弱势群体的宣传培训;积极发展消防志愿者,适时组织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五)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坚持消防治安联防;指导、督促社区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制订防火安全公约,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六)根据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在火灾多发季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社区及其兼职消防队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予以及时协调解决。

(七)各镇街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在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村、社区对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巡查,负责组织开展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

(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安消防部门为主力,医疗卫生、交通、环保、公安、安全生产、建设、供电、电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灭火救援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分季度组织协同演练。

(九)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置消防队(站)装备;指导社区建立不少于6人的社区(村)、林场兼职消防队(以下简称社区兼职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壮大消防协管员、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按标准落实保障经费;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贮存场所配备专职消防保安员。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切实肩负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单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上报。

(二)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制订与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推动本单位有效履行对主管行业的监管责任,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主管行业下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三)逐级落实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四)建立消防安全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分析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本部门和主管行业中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提请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的对策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五)组织和监督管理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主管行业落实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市委宣传部、党校、公安、教育、卫生、劳动等机构和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体系,充分利用自身平台,在各类的进修、入职培训、岗位轮训中综合消防安全内容。

(六)指导分管行业中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和企业按要求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督促单位和企业落实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装备和供给。

(七)加强志愿消防队建设,壮大志愿者宣传阵地。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妇联、教育等部门,应在干部、教师、学生、离退休人员、新莞人等群体中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建立健全志愿者组织架构,广泛开展消防宣传。

(八)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高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工作的监管能力。

(三)加强公安现役队和镇街专职队的建设。

(四)对公安派出所及企业专职消防队、社区兼职消防队等进行业务指导。

(五)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火灾扑救,排除险情。

(六)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国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协助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处置火灾现场和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

公安派出所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和《东莞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村、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五个基本标准(基本组织、基本制度、基本队伍、基本设施、基本教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在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开展组织消防主题电影播映等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按要求建立社区兼职消防队,并组织社区兼职消防队开展业务演练,熟练掌握灭火救援的基本技能。

(三)在社区发展以常住人口为主、流动人口为补充的志愿消防队员,组建一定规模的志愿消防队。

(四)对辖区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明确巡查服务队的职责分工学什么技能好,对“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分组包片管理,巡查服务队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登记造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请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五)加强对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六)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安全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组织兼职消防队伍扑救火灾;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落实消防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与市各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和镇属职能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各级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监察。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对市各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市直单位、镇街领导班子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内容。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的,追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人及市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人领导责任,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执行的《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废止。

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对象为松山湖、虎门港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实施。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各职能部门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领导包片挂点消防工作制度、协调机制、约谈机制、四级监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的情况。

(三)制定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的情况;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消防经费的情况;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六)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八)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九)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情况;

(十)火灾亡人数及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处置情况;

(十一)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对市各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加强主管行业下属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考核的情况;

(二)本部门和主管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情况;

(四)消防安全信息互通机制落实情况;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情况;

(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扑救和火灾调查事故处理工作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 对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二)消防宣传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四)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五)对公安派出所及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情况;

(六)执勤灭火情况;

(七)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形式,在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第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被考核单位总结本镇街、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依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国家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年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准备。市政府每年第四季度对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12月26日至本年度12月25日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每年12月15日前,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考核组,提出年度考核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三)考核实施。每年12月下旬,考核组对有关材料予以审核,进行考核调查、量化打分和综合考评。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对考核组指出的问题,被考核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措施: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达标,低于70分为不达标。按以下方式实施奖惩:

(一)通报表彰:

1.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且考核成绩分别排前六名的镇街政府和市职能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年度“东莞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颁发牌匾。

2.被评为“东莞市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授予年度“东莞市消防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

(二)通报表扬: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优秀,且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较好的被考核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三)通报批评: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不达标,未完成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四)相关处分: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不达标,未完成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存在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对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得分按照比例直接计算为当年度镇街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工作实绩年度分类考核中消防工作指标的得分。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标准,原则上依照本办法附件执行,并在年度考核前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另行印发。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对故意干扰、阻碍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调查工作或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二)考核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各镇街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镇街所属机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林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印发执行的《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废止。

附件:1.镇(街)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量化标准(略)

2.各级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量化标准(略)

3.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量化标准(略)

附件:

货运站安全管理,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CSDR-2018-

长县政办发〔2018〕15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县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长沙县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长沙县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货运站安全管理,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场)、零担货运站场、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凡长沙县行政区域内货运站场建设、运营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预防为主,源头管控、企业主责、监管执法”的长效机制,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治理事故隐患。

第二章 源头管控

第四条 货运站场的场地设施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向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竣工验收备案,向县环保部门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登记备案,报县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竣工消防验收(备案)。

第五条 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县交通部门提出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供“货运站场土地房屋合法证明、竣工验收证明、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专业证书”等材料。

第六条 各街(镇)为拆违控违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牵头组织依法查处辖区内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违法建筑,并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货运站场场地设施行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设货运站场场地设施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货运站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第八条 货运站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货运站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货运站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受让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货运站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场经营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建单位内部义务消防队确定承担灭火和疏散任务的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日对消防设施器材开展一次以上消防安全专项巡查,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对消防设施器材等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及开展消防疏散演习。

货运站场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的设置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严禁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占用、封闭、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场所;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货运站场内的特殊岗位(含消防自动操作系统人员)应参加消防安全岗位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危险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应对进、出站车辆及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予以登记,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进、出站,防止危化品进站(取得危化品许可的除外);货运站场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应当维护站内交通秩序,确保站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的安全。货运站场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除依法设立的危险货物存储场地外考什么证赚钱多,货运站场经营者不得存放、包装、搬运、装卸危险货物和易制毒化学品;取得危险货物储运许可依法受理危险货物的,应当独立设置危险货物受理、储存及作业区域,不得将危险货物、易制毒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放。

第十二条 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叉车驾驶员等国家规定的有关工种等)管理台账,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特种设备(如叉车等)安全技术档案,定期督促业主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及维护保养。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三条 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加强场内治安管理、杜绝“黄、赌、毒”现象,对场内的治安违法行为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主动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交通部门依法受理货运站场经营申请,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负责对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计划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站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立即向县安监、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货运站场,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落实的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疑似非法营运货运站场的,应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函告相关执法机关,配合执法机关开展执法。

第十六条 县国土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货运站违法用地的动态巡查,负责集体土地违法用地上违法建筑的认定工作,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县规划建设部门履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职能,应当会同镇(街),督促辖区内的货运站场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县环保部门负责货运站场场地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登记备案,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货运站场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部门按照《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规定,对货运站场内从事须取得前置许可方可办理营业执照的项目依法进行登记,依法对货运站场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消防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对货运站场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备案)依法严格审批;县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依法对货运站场日常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指导货运站场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演练工作及单位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等工作的开展,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一条 县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镇(街)落实货运站场安全管理职责,将货运站场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相关单位及镇(街)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负责依法处理由县交通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货运站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负责定期向县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提供长沙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行政许可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应当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货运站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按“一企一档”建立辖区内的货运站场管理台账,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 综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部门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镇(街)对全县域内从事货运站场生产经营的单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如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货运站安全管理,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打击货运站场内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行为,指导货运站场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负责进出货运站场、上道路行驶的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处非法运输危险货物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部门配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行为;依法查处货运站场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等行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经营,依法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收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后,依法责令有关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等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未取得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等违法行为;对逾期不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货运站场责令停业整顿,对无证经营的非法货运站场责令停止经营并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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