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项目验收标准,建筑工程十三个专业项目验收标准汇编

建筑工程十三个专业项目验收标准汇编建筑工程十三个专业项目验收标准汇编1)承包单位已完成施工合同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1)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提前3天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到场监督。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建筑工程十三个专业项目验收标准汇编

建筑工程十三个专业项目验收标准汇编

1、规划验线

验收条件

工程所在场地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放线,并出具《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E.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F.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G.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现场消防验收工程类项目验收标准,建筑工程十三个专业项目验收标准汇编,验收合格的工程类项目验收标准,出具消防认可文件。

05

人防验收

验收条件

地下人防工程已完成通风、灯具、人防门安装,并自检合格,如:人防工程室外口及” 三防设备” 不具备条件,可出具缓建证明及暂不安装证明。

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提前7天书面通知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监督,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06

室内环境验收

验收条件

1)室内装饰完成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并签定合同;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

后进行。

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07

建筑节能验收

验收条件

1)承包单位已完成施工合同内容考证书的正规网站,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取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3)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验收程序

1)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提前3天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到场监督。

2)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备案时建设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A. 《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

B.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C.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D.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

08

无障碍设施验收

验收条件

完成设计图纸无障碍设施内容,并自检合格。

验收程序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09

供电验收

验收条

最新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01)和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作为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质量验收规程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现行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2.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水排水管道、给水排水构筑物及水处理、路灯及夜景照明、供热、燃气、园林、河道治理、市容环卫和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工程质量 of

反映建设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明示的、隐含的和必须履行的能力特性的总和。

2.0.3 验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组织质量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验收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并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或检测,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作出确认。

2.0.5 验收批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行为。

2.0.8 交接检验 over

由施工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item

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 观感质量 of

对一些不便用数据表示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做法及使用的方便性等质量项目,由有资格的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综合对其质量项目给予的评价。

2.0.14 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5 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6 质量责任主体 main part for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机构。

2.0.17 质量行为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2.0.18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of for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形成的,以证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文件。

2.0.19 工程竣工报告 of for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的说明工程项目已完成

施工合同和约定的设计文件的全部施工内容,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2.0.20 工程施工质量评估报告 for

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评价工程项目已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竣工资料真实有效、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2.0.21 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for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

2.0.2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for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评估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质量状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

3基本规定

3.0.1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3.0.2 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3.0.3 监理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0.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照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逐级检查验收的顺序进行。

3.0.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本规程的划分原则。

3.0.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1 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环保和节能的有关材料和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见证检测,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验收合格确认,方可使用。

2 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形成验收批(或分项)验收记录。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根据本规程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批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结论。

3 专业工程之间的交接,应进行专业工程中间交接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专业工程施工;专业工程中间交接检验,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对所形成的中间交接检验记录签字确认。

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

3.0.7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及各专业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

3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参与建设的相关质量责任主体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对验收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自评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要求。

6 验收批的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并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7 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8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和环保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测。

9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和环保的分部工程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抽样检测。

10 承担见证检测、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资质,并经计量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3.0.8 验收批的验收检验方法、抽样频率等,应符合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 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

4.0.2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当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独立设计组成时,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或按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分成若干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学什么技能好,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顺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验收批组成,其划分应按主要工种划分,但也可按施工顺序的先后和使用材料的不同划分。

4.0.5 验收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段落和类别进行划分。

5 质量验收

5.0.1 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2 “一般项目”中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含80%)以上,且超标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 主要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 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当工程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即为质量验收基础,其验收合格条件应按验收批质量验收条件规定执行。

2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环保和节能的质量按规定验收合格;

4 感观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环保和节能的试验检测资料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5.0.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E进行。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F进行。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均应按本规程附录G、H进行。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均应按本规程附录J进行。

5.0.6 当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6.0.2 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

1 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验槽、桩基验收、主体验收各主要功能性试验等的质量验收。

6.0.3 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1 验收批、分项工程的质量经施工单位检查评定合格后,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职质量检查员填写并送交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

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定(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还应经施工单位企业技术、质量部门检验)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检验资料与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6.0.4 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完工报告》,申请初步验收。

2 单位(子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规程规定的程序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3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完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等质量责任单位及工程接管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工程初验组,制定初验方案。

4 初验组应依据有关法规、合同、设计文件和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观感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核查,形成《初验会议纪要》。

5 根据《初验会议纪要》明确的问题,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出具《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后,应在28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竣工验收方案。

6.0.5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6.0.6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最新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最新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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