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筑、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比例
1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及资格证要求,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2%(50人以下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具有化工或安全管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建设单位和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不足7人的,至少配备1名安全工程师。
4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企业,商业和其他行业应当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工3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低于职工3‰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其他企业不低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资格要求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增加:
(1) 施工总承包资质顺序企业:具有专项资质的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及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
(2) 建筑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家;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家。
(3) 建筑劳务分包资质顺序企业:不少于2人。
(4)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和其他大型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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