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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员要求
暂开设职业培训岗位名称:
土建施工员(代码101) 装饰装修施工员(代码102) 设备安装施工员(代码103) 市政工程施工员(代码104) 土建质量员(代码106) 装饰装修质量员(代码107) 设备安装质量员(代码108) 市政工程质量员(代码109) 材料员(代码111) 机械员(代码112) 劳务员(代码113) 资料员(代码114) 标准员(代码115) 其他岗位国家土建八大员需要哪些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出相关职业标准后相应增加。
人员培训报名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同时 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职业培训。
具有土建类本专业(或相关专业) 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 ,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 中职学历国家土建八大员需要哪些条件,省厅发文全面推进“八大员”培训工作,明确报名条件、培训时长、培训机构…,2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具有 非土建类中职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 ,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可以报考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 建设类职业院校或设有土建类专业的综合类职业院校 应届毕业生 可由院校集体代报相关岗位职业培训。
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每年应参加 不少于32学时 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岗位知识 不少于22学时 。 2年累计不满64学时 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 重新参加 职业培训。 对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后考证培训机构,于 2021年9月底前 换发培训合格证。
生成培训合格证:
培训测试完成后, 测试合格人员数据将 上传至全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 该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培训机构或测试合格人员可 自行下载、打印 。 该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 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
机构要求
培训机构应为下列之一:
省内 一级及以上 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且 具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 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办学资质 的培训机构, 办学内容中有建设类培训项目 ;具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 高等(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 等,长期从事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为行业输送大力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培训机构的硬件设施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教学场地 ,总面积不低于500㎡,且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80%。 有满足培训考核工作所需要的 专职管理人员 (需配备至少1名独立财务人员)和 相应的授课师资 ,专职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专职师资)总人数不少于10人。 配备有自备或租赁每期可容纳100人以上可开展培训测试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的 机房 ,配置100台以上的 考试机 和2台(1主1备) 考试管理机 ,且配备不少于5台的 备用考试机 。 考场应配置 监控设备及身份查验系统 ,考场摄像头设置应确保考场360度监控无盲区,摄像头清晰度应达到设备最佳; 每场考试的监控录像文件必须完成保留至少1年 ,以备事后抽查及观看录像回放。
附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属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规范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我省职业培训工作,构建企业、社会组织、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职业培训体系。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指导全省职业培训工作, 明确我省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审核择优分批公布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指导、监督培训机构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机构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省建设信息中心。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为职业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按照数字化的发展要求,协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职业培训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建立我省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平台。
(三)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职业培训工作,包括培训机构招募和遴选、测试计划审核、继续教育管理、培训监督、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等。
(四)培训机构。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职业标准和继续教育大纲,参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测试、发证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开展本企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
(五)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单位。要积极支持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结合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管理等, 根据岗位要求聘用获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并积极组织和支持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继续教育,促进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
二、规范工作程序,提升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建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我省职业培训和管理工作,为企业、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提供便利服务,规范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和管理, 实现培训数据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
(一)分批公布培训机构名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的培训机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附件1)。符合条件的 培训机构填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2), 向当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遴选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省属企业、社会组织和高等(职业)院校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分批对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后,统一上传至全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公布,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
(二)开展培训和测试。培训机构根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和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培训完成后,各地培训机构向当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测试申请,省管培训机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测试申请,经审核符合培训要求的,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统一测试。测试试题由全国统一测试题库自动生成。
(三)生成培训合格证。培训测试完成后, 测试合格人员数据将上传至全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培训机构或测试合格人员可 自行下载、打印。该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 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从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每年应参加 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岗位知识 不少于22学时。 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职业培训。对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后,于 2021年9月底前换发培训合格证。
(五)继续教育多样化。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供多渠道、多类型的继续教育资源。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以及在我省相关培训管理平台、继续教育平台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源库等选学的课程均可计入学时。
三、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一)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和监管。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联络表》(附件5),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处。要切实履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职业培训全过程特别是关键环节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检查。对在报名审核、培训、测试、继续教育等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清出培训机构名录;对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其责任。
附件: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明确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对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备规范完善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三)配备或租赁与培训职业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
(四)有专门负责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机构,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授课师资。
(五)配备或租赁有开展培训测试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培训监管。
二、培训机构的类别
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机构应为下列之一:
(一)省内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且具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办学内容中有建设类培训项目;具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高等(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为行业输送大力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三、培训机构的硬件设施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教学场地,总面积不低于500㎡,且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80%。
(二)有满足培训考核工作所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需配备至少1名独立财务人员)和相应的授课师资,专职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专职师资)总人数不少于10人。
(三)配备有自备或租赁每期可容纳100人以上可开展培训测试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的机房,配置100台以上的考试机和2台(1主1备)考试管理机,且配备不少于5台的备用考试机。
(四)考场应配置监控设备及身份查验系统,考场摄像头设置应确保考场360度监控无盲区,摄像头清晰度应达到设备最佳;每场考试的监控录像文件必须完成保留至少1年,以备事后抽查及观看录像回放。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扫码查看)
3.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暂开设职业培训岗位名称
土建施工员(代码101) 装饰装修施工员(代码102) 设备安装施工员(代码103) 市政工程施工员(代码104) 土建质量员(代码106) 装饰装修质量员(代码107) 设备安装质量员(代码108) 市政工程质量员(代码109) 材料员(代码111) 机械员(代码112) 劳务员(代码113) 资料员(代码114) 标准员(代码115) 其他岗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出相关职业标准后相应增加。
4.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报名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同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职业培训。
1.具有土建类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2.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2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非土建类中职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可以报考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
4.建设类职业院校或设有土建类专业的综合类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由院校集体代报相关岗位职业培训。
5.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联络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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