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17〕70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
(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第六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学什么技能好,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四)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建筑施工场地要求标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
第九条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建设工程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
(三)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
(四)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围;
(五)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
(六)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
(七)场内装卸、搬移物料;
(八)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
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应当增加洒水次数;市政道路铣刨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冲洗抑尘;拆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米;
城市周边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周边环境情况做好围挡。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场地、周边道路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有条件的项目应当安装全自动洗轮机,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
(二)城市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三)施工现场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应当硬底化,裸露泥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区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房屋市政工程外脚手架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二)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
(三)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分类堆放建筑施工场地要求标准,严密覆盖,宜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高空抛洒;
(四)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应当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
(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六)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石方爆破施工或者回填土作业;
(七)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
(二)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
(三)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响应应急预案。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卫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
第十八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重点督办和跟踪处理制度,对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及其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在开展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时,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评审保证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的;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工程渣土消纳许可手续,未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废弃物、建筑土方运输处置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未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或者未跟踪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公示制度的;
(二)未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的;
(三)未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或者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或者未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的;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的;
(二)未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的;
(三)未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的;
(四)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1小时平均浓度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
(四)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
(五)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浙江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 2020 〕 85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19 〕92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违法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认真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留存影像资料,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出台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控地方标准,严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鼓励在住宅工程交付时按套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二、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健全省市县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包含开发区(园区)、乡村在内的各区域限额以上建筑工程依法纳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发挥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作用,强化限额以下建筑工程监管服务,落实属地巡查责任。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推行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区域工程质量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示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制度,试点开展住宅工程业主体验制度。探索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使用者监督氛围。建立保修期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纠纷协调等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约束与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完善招标人决策机制,扩大评定分离改革试点,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建筑工程领域可由地方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改革。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完善电子招标投标,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健全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加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建设,实施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加强标后合同履约监管,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工程履约联动机制,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建筑设计源头管理。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提高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落实限额设计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严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带图审批制度。建立“前策划、后评估”制度浙江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规范,完善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深化建筑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加强超限高层建筑抗震、消防、节能等管理,推广应用减震隔震技术。(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
六、强化既有建筑管理。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履行房屋保养维修义务,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有机更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立建筑拆除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鉴定结果为安全、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深化老旧小区改造,支持未来社区建设,因地制宜做好拆改结合、综合提升。完善支持既有建筑保护和更新利用的消防、节能等相关配套措施。加快省城乡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建设。(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
七、强化工程建设高标准引领。加快我省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钢结构等重点领域的标准制定,精简整合相关地方性标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先进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交流合作,推动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八、构建新型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健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及时公布相关建筑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并与相关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加快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工程质量与商品房销售管理联动机制,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九、健全工程质量奖惩机制。开展建筑工程创优活动,建立健全优质优价、差异化管理等工程质量激励机制。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将企业已承建工程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鼓励将工程质量奖优惩劣内容列入合同约定条款。加大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曝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推行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出台关于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完善专业分包制度,引导承包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推行工程担保和质量保险。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全面改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采取最低价中标的项目探索实施高保额履约担保。推进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维护建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保险费用计入建设成本。(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
十二、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完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建筑产品节能标准,建立产品发布制度。推动绿色建材应用,提升绿色建材质量,鼓励使用绿色建材,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率先使用绿色建材。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推进绿色施工。积极推动金融支持绿色建造发展,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开展绿色建筑保险。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全面推行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推行建材质量责任追溯机制。落实国家建材质量责任追溯机制及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加强联动监管,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建设厅)加强砂石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加大机制砂石生产领域质量抽查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行为,公布质量抽查结果信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建设厅)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推行现浇混凝土结构实体实测实量现场标示制度。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幕墙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加快建筑科技创新。强化企业建筑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浙江工程云,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加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工程建设装备研发力度,加快推进建筑机器人与建造技术的结合应用。推进建筑信息模型( BIM )、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建立全省一体化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以数字赋能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整体智治能力。推广先进工法,带动施工技术和管理创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建设厅)
十五、提升建筑队伍素质。加强和改进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落实企业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大力开展建筑工人和农村建筑工匠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用档案。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体系。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省级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技能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pdf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12 月 31日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553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