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信息工程部分,水利部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本站讯 为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水利部在总结十余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本站讯 为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水平,水利部在总结十余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考证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2年12月16日以水国科[2012]546号文件印发实施。

强制性条文是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管理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二条,界定了强制性条文的范围,规范了强制性条文编制的程序和原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信息工程部分,统一了强制性条文的表现形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信息工程部分,水利部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参建各方在强制性条文编制、实施、监督检查等主要环节的职责和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理有关规定。

编制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提出、初审、审查、审定、发布实施的编制程序,并规定有关部门应将宣贯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实施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强制性条文实施应与管理体系工作相结合,勘测设计单位不得批准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勘测、设计成果,项目法人对于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应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是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监督检查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了各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设计质量监督或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安全监督机构、稽察机构在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责,明确了监督检查形式、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报告等内容,并要求水利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内容。为强化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并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在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 OF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OF 房屋建筑部分 2013年版 2013 中副4统乒A战队社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 s of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of 房屋建筑部分 (2013年版) 咿副iL统JA血民社 2013北京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VI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申的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了清理。为便于青关监督机构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贯彻 实施强制性条文,住房租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清理后的强制 性条文进行了汇编。

本强制性条文在2009军版基础上,纳了2013军5月31日前新发 布的房屋建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申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 能、节炮、节71GB – 2005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 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士墙、地下室、 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一一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版,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 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 出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一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 他设施。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 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 平荷载;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 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 件净距不应大于O.llm。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 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 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十(OO.15) m的人流股数 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OO.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 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 宽大于O.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 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4:i故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O.l1m。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 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 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昧的楼地 面材料。 6.14. 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 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第一篇建筑设计1-1-1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2室内环撞 2室内环境 2. 1热工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 B – 93 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 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 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 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皿级水平;对于7-30层建 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H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 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1生能的凹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 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田级水平。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 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i.max 45 51 4.2.2 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 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第一篇建筑设计1-2-3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2室内环境 表4.2.2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十频谱修正量(dB) 卧室、起居室(厅) 与邻户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十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二三45 DnT.w+C 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十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I注51 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IDnT.w +c,r I – 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4.2.5的规定。

表4.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交通干线两侧卧室、 起居室(厅)的窗 其他窗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r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十C,r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2006 3.1.7 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二三30 注25 3.3.2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产生机械噪声。 当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 验、确认。 24污染控制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2010 1. O. 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 有关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 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 3. 1. 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内照射指数lRa 外照射指数I 1-2-4 I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限量 1.0 1.0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2室内环境 3.1. 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元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 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 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限量 测定项目 A B 内照射指数1Ra运1.0三三1.3 外照射指数1y1.3 1.9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 甲醒含量或游离甲醒释放量。 3.6.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 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的有关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 区域土壤中氨浓度或土壤表面氨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氨浓度或土壤表面氨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 地土壤中氨浓度或土壤氨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氨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时,且 小于/时,或土壤表面氨析出率大于O.05Bq/ C m2 s)且小于 O. 1 Bq/Cm2 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氨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即时, 且小于问时,或土壤表面氨析出率大于或等于O.1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一篇建筑设计1-3-1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O.90m。 8.1. 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 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 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 – 2006 4.5.8 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 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 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13 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 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 -93 3.1.5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 的保护措施。

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 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 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 – 87 3.1. 3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 佳朝向和出人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 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 -90 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 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 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 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 – 88 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O.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O.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O.15m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pdf,踏步宽度不应小于O.30m。 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 1-3-2 I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w w w .w e b o o s .co m 本资料限内部使用,严禁用于商业。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直接开门相通。 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 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 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 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 -89 2.0.2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 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 机构的规定。 2. O. 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昧、 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 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 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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