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文件
华政办〔2025〕73号
关于印发《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实施细则》经2025年3月3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实践成果)评阅实施细则
学校办公室
2025年3月5日
附件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实践成果)评阅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水平,保障学位质量,规范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由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申请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含境外申请人)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评阅,指根据《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和《华东政法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过程中,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聘请同行专家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二章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和《华东政法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学校、学院关于申请学位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按照涉密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在评阅过程中应遵循学校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经导师审定并明确签署同意送评的意见、通过学术不端行为审查后,方可参加评阅。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电子稿至学校的研究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即已完成经导师在系统审批的评阅申请,一经送评,不可撤回。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同等学力申硕华东政法大学,关于印发《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实施细则》的通知,应符合《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形式要求》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七条评阅未完成或评阅未通过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
第三章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流程与规则
第八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采取“双盲评阅”形式进行,即送评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要隐去作者和导师的身份及相关信息,反馈的评阅意见隐去评阅专家的信息,以保证评阅的客观公正。
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专家应在收到评阅通知的15日内向学院提交评阅意见,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专家应在收到评阅通知的30日内向学院提交评阅意见。
第九条申请人应按盲评要求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电子稿提交至系统。送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直接从系统中提取,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向评阅专家发送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第十条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的组织方式包括:
学校送评,系研究生院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送评。学校送评的范围包括:
1.全部的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2.全部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
3.研究生院抽检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4.参加首次评阅后再次申请评阅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5.其他因故需要学校送评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学校送评中的抽检环节,采用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检人数不少于当年申请硕士学位人数的20%。重点抽检对象为新专业的第一、二批的学位申请人、非全日制攻读学位的申请人、同等学力人员、近三年在各级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申请人、学术不端行为审查中复制比超过15%的学位申请人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重点抽检的学位申请人。
学校送评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和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安排3名校外专家评阅;博士学位申请人学习时间超过基本修业年限1年以上的同等学力申硕华东政法大学,另外增加2名校外专家评阅。学校送评中被抽检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安排1名校外专家评阅。
(二)学院送评。博士学位申请人和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学院不送评。未被抽中参加学校送评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由学院安排不少于2名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1名是校外专家;被抽中参加学校送评的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由学院安排至少1名专家进行评阅。申请人的导师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专家一般应为相关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如具有博士学位,可以担任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同等学力人员除外)的评阅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专家一般应为相关学科、专业的具有博导资格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行业专家参加评阅和专家资质有特殊要求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学校和学院送评的评阅专家总体数量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专家不少于3名(包括本数);
(二)学历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专家不少于2名(包括本数);
(三)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3名(包括本数);
(四)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送评数量有特殊要求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四章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意见及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学校送评的评阅意见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向各学院反馈。所有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意见由各学院反馈至申请人及其导师。
第十四条评阅意见由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详细的学术评语、分项指标得分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论包括:“总分”和“是否同意答辩”两个部分,分项指标的得分仅供研究生和导师完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时参考。
评阅专家在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行审阅后,应对分项指标按照百分制分别打分,再计算加权得分,求和计算出总分(总分由系统自动生成)。
分项指标的打分参考分值:85-100分为“A”档、70-84分为“B”档、60-69分为“C”档、0-59分为“D”档。
总分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结论(是否同意答辩)具有对应关系。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论实行“等级制”,共分为A、B、C、D四档。A档(85-100分);B档(70-84分);C档(60-69分);D档(0-59分)。
具体对应的评阅结论为:
A.创新性成果突出,同意答辩;
B.达到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同意略作修改后答辩;
C.基本达到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须作重大修改重新送审通过后答辩;
D.没有达到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要求,不同意答辩。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果的认定: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最终评阅结果根据返回的评阅结论综合而成,评阅结果分为三种:1.通过;2.存在异议;3.不通过。
1.通过:所有评审专家的评阅结论均为“B”档(70分以上)以上。
2.存在异议:所有评审专家的评阅结论中,有1个及以上“C”档(60-69分)且未出现“D”档(0-59分)。
3.不通过:评阅结论有“D”档(0-59分)。
第十六条根据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结果,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通过:导师审定后参加学位答辩
评阅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应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完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经导师审定后参加学位答辩;
(二)存在异议:返回原专家复评或另行送评
评阅结果为“存在异议”的,申请人可根据专家评阅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后,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复评申请表》并附详细的修改说明,经导师签字同意后送原评阅专家复评。申请人应在收到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存在异议通知之日起10日内(自然日,下同)内完成复评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原送评单位将不予受理。申请人对本次评阅有异议,不愿意送原专家评阅的,可以在复评申请中提出由研究生院统一把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另送2名其他专家评阅;
如送原评阅专家复评后,原专家不愿复评的,由研究生院统一另送1名其他专家评阅。另送其他专家评阅时,应附上原异议专家的论文评阅书,博士评阅的期限一般为10日,硕士评阅的期限一般为7日。
复评结论为B档以上时,经导师同意后参加学位答辩。如果复评结论为C或D档时,评阅结果认定为不通过,则不能参加学位答辩。
申请人放弃或未参加复评的,评阅结果认定为不通过。
(三)不通过:终止本次学位申请程序
申请人评阅结果为“不通过”的,不能参加本次学位答辩。申请人所在学院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申请人及导师。
申请人因复评出现C档而评阅不通过再次提出评阅申请的,硕士学位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博士学位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再次申请的间隔时间应自申请人收到评阅结果为“不通过”通知之日起计。
申请人因评阅结论有D档而评阅不通过再次提出评阅申请的,硕士学位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博士学位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再次申请的间隔时间应自申请人收到评阅结果为“不通过”通知之日起计。
修改或者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术复核程序
(一)基本要求及流程
当评阅结果为“不通过”时,如申请人对本次评阅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最终评阅结果后5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结论进行学术复核。申请人须填写《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论学术复核申请表》,详细阐述评阅结论的不合理之处,充分说明复核理由和依据。该申请经学院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把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重新送2名新的专家进行评阅。各学院应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提交工作。
(二)学术复核结果认定
1.两名新专家的评阅结论均为B档以上,申请人复核成功,经导师同意后参加学位答辩;
2.两名新专家的评阅结论有1个为C或D档时,维持原评阅结果,按照评阅结果为不通过处理。
3.本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应于最长可申请学位年限内完成,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申请,不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最长年限。超过最长年限者,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评阅申请。
第十九条所有取得评阅结果为“不通过”及所有未通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的申请人,均需再次申请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
申请人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通过后,因故未参加答辩的,评阅通过的结果自取得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申请人再次申请参加答辩,未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做实质性修改的,在申请人出具承诺书后,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可不参加评阅,直接参加答辩。但硕士学位申请人前次申请答辩,未抽中参加学校盲评,本次申请被抽中的,应参加学校送评。
第二十条初次参加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的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再次参加评阅的(重新缴纳答辩费的除外),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对评阅结果提出复评、学术复核的,评阅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缴纳评阅费用的标准按照学校财务处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参加答辩时,如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结论有“存在异议”或“不通过”的情况,应作为答辩材料提交答辩委员会作为参考。如通过答辩,所在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工作时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应做重点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果是评价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研究生导师当年所指导的同一批次申请学位研究生,累计出现2人以上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果为“不通过”,或者两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累计出现3次评阅结果为“不通过”的,应暂停该指导教师下一年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评阅流程和规则适用《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2024〕210号)的相关规定,学术复核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施行后,学校原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华东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2025年3月12日印发
华东政法大学 同等学力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管理中心2023年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华东政法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要求,结合2023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01
复试专业
报考我校全日制法律(非法学)硕士专业学位、法律(法学)硕士专业学位“其他方向”由法律硕士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法硕管理中心”)组织复试。
02
复试分数线
报考我校全日制法律(非法学)硕士专业学位、法律(法学)硕士专业学位“其他方向”的复试资格基本分数线以学校划定的基本分数线为准,实行差额选拔录取。法硕管理中心不再进行二次划线。
03
组织架构及职责
报考我校全日制法律(非法学)硕士专业学位、法律(法学)硕士专业学位“其他方向”的复试资格基本分数线以学校划定的基本分数线为准,实行差额选拔录取。法硕管理中心不再进行二次划线。
04
复试基本要求
(一)法硕管理中心对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合格方可录取。
(二)复试原则上为差额复试,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复试人选。最终复试名单以研究生院公布为准。
(三)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其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报考时申请为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总分和单科分均在所报考专业复试资格线下各降5分。
(四)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五)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人文社科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六)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单科、总分均达到学校相关专业复试分数要求的,可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八)参加“优秀大学生创新人才夏令营”项目并经考核获得优秀营员证书的考生,复试可参照学校招生简章第十三条第五款执行。
(九)原则上一个考生只能选择我校一个专业(方向)参加复试。
05
资格审查
考生须于3月26日中午12点前在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系统学生版(#/,学生操作说明见附件)进行资格审查,并且完成线上报名信息确认程序。逾期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一)“研究生招生信息系统”上传以下【1-5】复试相关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1. 考生诚信复试承诺书(下载附件,手写签名以照片或pdf形式);
2. 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印在一页A4纸上);
3.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非应届生);
4.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提供相应的学历(学籍)认证报告:
(1)应届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上传《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往届生上传《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3)预计2023年9月入学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的本科生上传颁发毕业证书的教育机构或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如盖章的成绩单、届时能够毕业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5. 大学期间学习成绩单(需加盖档案单位公章)。
(二)报名信息确认
考生除完成“研究生招生信息系统”上传【1-5】报名材料外,须用微信扫描二维码或链接方式完成报名信息确认,报名信息一律以报名截止时间内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并且将以下【6-14】复试相关补充材料原件的扫描件与【1-5】整合成一个PDF文件作为附件上传:
6. 考生准考证(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可下载);
7. 学生证原件扫描件(应届生);
8. 大学英语四、六级证明(其他语种附相应的语言能力等证明);
9. 同等学力考生(高职高专生、本科结业生)提供招生简章中所注明的材料;
10. 符合有关教育部加分条件的考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 已获得国外学历的考生,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
12. 在校国防生必须提交驻校选培办和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同意报考公函;
13. 报考类别为单位定向就业的考生,必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单位同意公函;
14. 大学学习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励证明,与所报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出版物或科研成果等。
报名信息确认链接及二维码:
(三)特别提醒: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复试,未按要求上传个人材料或报名信息未确认者,其资格审查无效。考生需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和复试过程的诚信,所提交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考资格。
06
复试形式与时间
(一)全日制法律硕士复试采用现场复试。
(二)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可追溯。
(三)复试时间安排
(四)复试地点为华东政法大学新教学楼(普陀区光复西路1433号)。
07
复试组织
(一)法硕管理中心将对考生上传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复试前,采取“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考生身份审核。复试中,采取“一平台”(同一复试平台)“三随机”(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方式,加强过程监管。
(二)复试具体安排及考生须知以学校发布的正式通知为准。
(三)考生进入复试主场后,依次进行专业知识(综合能力)和英语(听力和口语)复试,均采取面试方式,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同一份试卷两门复试科目均由考生随机抽取试题,考生现场作答。
(四)面试小组专家成员不少于5人华东政法大学 同等学力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管理中心2023年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组长由相关学科专家担任,面试小组专家成员集中进行面试,现场独立评分。
(五)外语语种为小语种(日语、德语和俄语)的考生,参加相关语种测试,由外语学院拟定于3月31日统一组织安排,另行通知。
08
复试内容
(一)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主要考查内容包括: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创新精神和能力;在本专业的发展潜力以及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考生运用本学科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能力等。
(二)外国语水平。主要考察考生外语听、说能力。
(三)思政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主要考查专业知识以外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等。
(四)体检。参加复试的考生无须参加单独体检,我校招生体检与新生入学体检合并,在新生报到后于新生复查期间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者进行其他学籍处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09
诚信复试
复试过程中,考生必须严格按照《华东政法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考场规则》(见附件)及本复试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参加复试。
复试开始前,考生须按要求签订《华东政法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诚信复试承诺书》,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及承诺书等内容,对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保密,在本学科复试工作全部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传播。
10
复试面试成绩与评判方法
(一)复试总成绩为250分,其中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满分为150分,外国语测试满分为100分。
(二)依据考生复试表现,依次进行专业知识、外语独立评分华东政法大学 同等学力硕士,两门复试科目成绩分别按照专家平均打分计算,分数四舍五入、保留整数。考生复试总成绩为专业知识(综合能力)与外语复试分之和。
11
录取原则
(一)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总成绩。
(二)复试不合格者(即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考核低于90分或外语测试低于50分),不予录取。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除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不得录取的考生以外的考生,根据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五)若总成绩相同,则依据初试成绩总分的高低,若初试成绩总分也相同,则依据专业基础课成绩的高低,确定是否录取。
(六)法硕管理中心按照录取标准确定拟录取名单提交研究生院审核,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在研究生院官网统一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
(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考证培训机构,2023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归入当年的录取名额。除支教团外,不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12
其他
未尽事宜,按照《华东政法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华东政法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考生须知》执行。
13
华东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流程
华东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流程 寄交学位申请材料 (3 月份) 写完毕并粘贴一寸免冠照片的《华东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登记表》(从研教院网站上下载)一份 1. 填2. 填写完毕并粘贴一寸免冠照片的《华东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选报专业表》(从研教院网站上下载)一份 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复印件一份 3. 学 份证复印件一份 4. 身5. 本校及本校认定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6. 通过所申请专业四门学位专业课程考试的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四年之内有效) 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单复印件一份(四年之内有效) 7. 同8. 国内外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至少一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正文)一份 9. 已缴纳学位论文答辩费的收据复印件三份 10. 研究生教育院规定的其他材料 资格审查,并在“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网站”学位栏目上( )公布合格名单。(4 月份) 公布论文指导教师名单。对符合学位条件的申请人,研究生教育院学位办将根据其所报专业方向给各专业导师组下发名单,由各专业导师组确定申请人论文指导教师华东政法大学同等学力,并经研究生教育院认定后华东政法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流程考什么证赚钱多,在“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网站” 学位工作栏目上公布导师指导学员名单。 (5 月份) 论文写作。申请人获悉论文指导教师后,应及时自行与各自导师联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写作。 (5-9 月份)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评阅,统一拍学位证书数码照。 (按网上公布时间和要求) 学位论文答辩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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