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上).doc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61-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61-主编单位: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目录(上)一、《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基础定额》(GJD-101),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修编的,是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的消耗量定额。本定额包括: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第三章桩基工程第四章砌筑工程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第六章木结构工程第七章门窗工程第八章屋面及防水工程第九章楼地面装饰工程第十章墙、柱面与隔断、幕墙工程第十一章天棚工程第十二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第十三章其它装饰工程第十四章室外附属及构筑物工程第十五章措施项目二、消耗量定额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除定额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消耗量与定额不同时而调整。

三、本定额是统一全省房屋建设与装饰工程预、结(决)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计算规则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决)算的依据;是是施工企业内部核算及管理、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四、本定额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与装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境外工程参照本定额计价时,按省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本定额是以海拔高度在2500米以下施工条件为准编制的,如海拔高度超过2500米时,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五、本定额按《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分为实体项目及可竞争的措施项目,实体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建筑工程防腐、保温隔热工程,按《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公共篇)中的相应定额及其规定执行。七、本定额是依据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及环境、文明施工的规定编制的,也参考了相关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它资料。八、定额消耗量的确定1、人工(1)、本定额基价中人工部分工种、技术等级按综合工日计算后以人工费(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和各产品所需全部人工消耗量的费用额度)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2)、本定额基价中作为计费基础的人工费,除定额中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的人工消耗量与定额量不同而调整。定额中规定允许调整工日的,。2、材料(1)、本定额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和常用规格编制。(2)、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列出数量,并已计入了相应损耗,其损耗内容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之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3)、用量少、占材料比重小、不便于计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它材料以“元”表示。(4)、周转性材料中的组合钢模板、支撑钢管。脚手架钢管及扣件、底座定额按租赁编制,其余周转性材料按摊销编制。(5)、以租赁方式计入定额的周转性材料往返运输所需的人工、机械以综合在定额内,实际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6)、定额中材料分计价材和未计价材,凡带有“()”的消耗量的材料或半成品,为未计价材,定额计价中均不包括未计价材价值,其价值应根据“()”内所列的定额消耗量,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市场价格计入造价;凡定额已注明单价的材料为计价材,其计价材料费已计入定额基价中。

(7)、定额中的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消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3、施工机械(1)、本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用机械类型确定。除已注明的机械、规格外,结合我省实际按加权平均综合取定,套用定额时,除定额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2)、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定额已包含了机械幅度差。(3)、定额中的次要机械综合为其它机械费以“元”表示。(4)、定额中包括了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机械消耗量。(5)、本定额未包括特大型机械的基础、安装、拆除及场外运输费用,发生时另按相关规定计算。九、定额人工费、机械费的调整按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文件进行调整。根据我省劳务用工单价实际情况,有省建设主管部门测算后发布人工费调整文件,调整的人工费进入综合单价,但不作为计费基础。十、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之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消耗量及超高增加费。

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

十一、本定额除构筑物工程、脚手架工程已注明高度外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上).doc,其余部分按建筑物六层(或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的,若超过以上限度时,另按建筑物及构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十二、本定额中的材料(含计价材和未计价材),在编制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及相关规定计算。办理竣工结(决)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十三、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对主要施工工序作了说明,次要工序未一一列出,但定额中均已包括。十四、本定额中的混凝土、砂浆均以半成品表示,水泥、砂、碎石等用量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按照砂浆、混凝土配合比表(详见附表)计算。十五、本定额中的混凝土、砂浆等得配合比系确定工程造价使用,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定额配合比表未列入的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外,与实际配合比不同时,不作调整。十六、定额中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有效位数统一规定如下:1、“以体积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2、“以面积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3、“以长度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m”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以质量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t”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5、“以数量计算”的工程来那个以“台、块、个、套、件、根、组、系统”等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保应取整数。定额各章计算规则另有具体规定,以其规定为准。十七、凡在未停产车间内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项工程的定额人工消耗量增加10%作为工效降低补偿云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标准,列入人工费。 十八、本定额中“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筑面积计算,用于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工程。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走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第10条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设施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架空走廊见图4、5。 第11条 有围护结构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 第12条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13条 附属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14条 (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第15条 檐廊和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连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檐廊见图6 第16条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门斗见图7。 第17条 有柱雨篷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18条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第19条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见图8),;;。 第20条 建筑物的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室采光及见图9。 第21条 室外楼梯应按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数以室外楼梯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22条 建筑物阳台在主体结构内的,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第23条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24条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第25条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的(见图10),保温隔热材料应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并入建筑面积。 第26条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第27条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层,;。 第28条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图示11。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 7、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自动扶梯、观光电梯等设备。 9、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说明 一、土壤、岩石分类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对土壤及岩石作出如下分类: 1、土壤分类 土壤分类表 土壤分类 代表性土壤 开挖方法 一、二类土 粉土、密实度为松散的砂土、粉质粘土、弱中盐渍土、软塑红黏土、冲填土 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 三类土 黏土、密实度为稍密的砂土、密实度为松散或稍密的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可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主要用镐、条锄、少数用锹开挖。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2017)已于2018年3月1日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该规范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鉴定依据、鉴定、鉴定意见书、档案管理七个部分及主要文书格式附录,在第五部分“鉴定”中,规范分列有合同争议、证据欠缺、计量争议、计价争议、工期争议、索赔争议、签证争议及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规定内容比较全面。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2017)重点、亮点内容:

1、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2、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函复委托人是否接受委托及所需证据资料、鉴定费等内容;

3、规定了鉴定机构应不予接收委托及可终止鉴定情形;

4、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结合争议标的涉及工程造价、复杂程度,依据鉴定期限表确定鉴定期限建筑工程造价规范,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另有约定除外。鉴定项目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机构可与委托人协商延长鉴定期限,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

5、鉴定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根据,支付鉴定费用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鉴定机构应当返还;

6、对于委托人与鉴定机构之间工作衔接、推进进行了规定,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应释明或提请委托人决定的情形,以及委托人不明确、不决定或委托鉴定人鉴别情形的处理,赋予了鉴定人更多决定权;

7、委托人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举证期限内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

8、委托人可委托鉴定机构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9、鉴定人可根据鉴定需要询问当事人、证人;

10、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等问题或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的,鉴定人可向本机构以外相关专家咨询;

11、鉴定人根据需要可提请委托人、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现场勘查;

12、鉴定人对于相关有争议证据部分可分别鉴定,单列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3、鉴定人认为可通过现场勘查认定有争议证据的,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查;

14、当事人对证据关联性提出异议,委托人认为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请鉴定人先行鉴别;

15、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

16、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人应当从专业的角度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

17、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向当事人或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并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18、规定了鉴定项目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情况的鉴定处理;

19、规定了鉴定项目工程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情况的鉴定处理;

20、规定了鉴定项目施工图/竣工图不齐或缺失情形的鉴定处理;

21、一方当事人认为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而要求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规定了如何处理;

22、规定了一方当事人以物价波动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鉴定处理;

23、规定了开工日期、工期、实际竣工时间、顺延工期有关争议的鉴定处理;

24、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而对方当事人不答复,以及对方当事人虽在期限内答复,但未能达成一致的,规定了如何处理;

25、因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工程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利润按相关工程项目的报价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26、对于当事人因现场签证费用发生的争议,根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是否明确进行鉴定处理;

27、对于工程合同解除后价款结算争议,如送鉴的证据材料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进行鉴定;

28、对于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费用争议,分别规定了鉴定意见应包括的各项费用;

29、规定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

30、规定了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的情形;

31、规定了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

32、对于应委托人、当事人要求或鉴定人自行发现需要补正的情形,经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鉴定机构应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

33、对于鉴定意见书附注、附件内容等进行了规定;

34、规定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鉴定档案管理、查阅和借调制度;

35、列出了相关鉴定工作的主要文书格式,相关鉴定工作文书将更加规范、统一。

(盈科北京建设工程部张国印律师)

附全文

建筑工程造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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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公众号往期部分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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