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号
《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如桂2019年3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 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
(四)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三)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
(五)开展房屋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受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等具体事务。
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对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
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期限、权属等信息并实时更新,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
查违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的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公安、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房屋租赁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专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
(二)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
(三)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危险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
(五)依法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六)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或者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与房屋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信息应当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专业机构按要求录入、更新房屋安全信息,并定期对房屋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发布。
房屋安全信息与公安、市场监管、房屋租赁、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管理系统信息实时对接,协同实现全市房屋安全隐患的防范和治理。
第十一条 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为社会公众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明确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禁止性行为、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负责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
第十三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要求或者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
(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在房屋修缮、改造及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确保房屋安全;
(四)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五)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
(六)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实行自主管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一)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四)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需要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其他注意事项书面告知申报人。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社区工作站,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单位代为受理登记。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受托管理单位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七条 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者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危及利害关系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消除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消除危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投诉。
第十八条 接到房屋安全隐患的报告、举报或者投诉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并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区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助。
经核查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督促其进行治理,并可通过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对房屋安全隐患的信息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在地下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实地调查周边房屋的场址、地基基础、建筑上部主体结构及围护结构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结合实际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以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并对施工过程中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的情形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因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所规定的责任需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安全责任人属于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且无力承担危险房屋的治理、解危安置等费用的,政府可提供适当补助。前述房屋安全责任人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代为治理、解危。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承担检测鉴定、修缮、治理等费用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房屋安全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规定的检测资质。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国家相关的检测资质、建筑结构检验能力认可证书,并拥有满足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要求、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检测鉴定人员。
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委托人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申请复核。主管部门根据复核意见认定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方式遴选鉴定机构,建立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根据相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活动,对其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检测鉴定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检测鉴定人员的正常检测鉴定活动。
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本机构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确认,该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检测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
(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
(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或者因地下工程施工,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现房屋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鉴定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已采取修缮加固、整体拆除等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鉴定期间不得停止对房屋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致使成片房屋结构受损的,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鉴定机构开展应急鉴定;受损房屋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主管部门协调各区组织鉴定机构进行应急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公共安全,需要及时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市、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可以从鉴定机构名录中直接指定鉴定机构。
第二十九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在鉴定报告中明确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观察期结束后应当再委托进行安全检测鉴定;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局部或者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迁出。
第三十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于鉴定报告出具后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向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送达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鉴定机构在查勘、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出现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主管部门应当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第四章 房屋安全隐患治理
第三十一条 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房屋安全责任人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核实并进行信息更新;经核实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继续消除安全隐患。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按照相关规定消除安全隐患或者无力处理房屋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房屋治理、解危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进入或者靠近。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录入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并采取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对危险房屋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且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根据鉴定报告意见采取措施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搬迁和治理、解危。房屋安全责任人逾期未搬迁或者未治理、解危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督促解危期间,危险房屋存在随时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或者出现房屋倒塌等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主管部门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危险房屋治理监督工作,及时组织处置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危险房屋巡查,对危险房屋安全状态和治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公共安全。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备足应急抢险物资,定期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房屋出现重大险情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应急抢险过程中依法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限制使用或者关闭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与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二)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三)控制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四)使用或者拆除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五)组织人员撤离;
(六)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建筑幕墙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安全性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幕墙采取安全防护、维修等措施,并保存建筑幕墙安全管理资料。
第三十八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一)正常使用的建筑幕墙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
(二)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
(三)施加预应力的索杆张拉结构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1年后,每3年进行一次专项定期安全检查;
(四)建筑幕墙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性能进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
(五)建筑幕墙遭遇强风袭击的,对受损部位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按例行安全检查的方法对出现问题的部位进行检查;
(六)建筑幕墙遭遇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上地震、火灾等灾害或者突发事故的,对受损部位及事发现场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按定期安全检查的程序对受损部位及事发现场进行检查;
(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情形的,组织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例行安全检查可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受委托的企业、机构实施,例行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实施。
受托进行安全检查的企业、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并对检查报告结论负责。
第三十九条 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幕墙检测能力和设计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建筑幕墙;
(二)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三)经安全检查发现需要进一步检测、鉴定的严重安全隐患;
(四)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采用常规维护和检修未能消除安全隐患的;
(五)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严重损坏的;
(六)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
承担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专业机构,应当出具安全性鉴定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鉴定结论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安全性鉴定信息。
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出具后48小时内将鉴定报告向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送达,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鉴定机构在查勘、鉴定过程中,发现建筑幕墙存在重大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主管部门应当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第四十条 建筑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北京安全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yjglj.beijing.gov.cn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网址: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简称市应急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
二、市应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本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本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本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本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本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组织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各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本市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本市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本市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本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本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本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应急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本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和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和城市内涝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本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粮食和储备局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三、市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建议议案提案办理、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法制处。组织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三)规划发展处(研究室)。编制本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四)应急指挥处(市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值班等工作北京安全应急管理局,拟订本市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风险监测与综合减灾处。建立本市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北京安全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网站:http://yjglj.beijing.gov.cn,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六)救援协调与预案管理处。统筹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本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七)火灾防治管理处。组织拟订本市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防汛抗旱处(地震与地质灾害救援处)。组织协调本市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本市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本市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十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负责市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挂账、督办治理及销账等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二)救灾与物资保障处。承担本市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对受灾省区市的应急援助工作。
(十三)调查评估与统计处。依法承担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十四)宣传动员处。承担本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
(十五)救援队伍建设处。按规定权限承担本市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招录、干部任免和调整等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指导各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科技与信息化处。承担本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平台的管理维护,指导各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管理装备工作。联系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专家顾问组。
(十七)行政审批处。负责本市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审批以及相关协调工作,制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流程、审批标准等,负责行政审批政策咨询、业务查询和信息发布工作。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督查处。负责拟订本市安全生产督查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及本市安全生产方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确定事项、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
(十九)财务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本市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外事、队伍建设和离退休等工作。负责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救援队伍建设处等承担。
机关党委(党建工作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党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
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工会。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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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房产)的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强化管理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华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8〕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