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承包按照承包方承包的工作内容,可以分为总承包与单项任务承包两类。
1.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实践中采用较多的有建筑工程全部工作任务的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全部工作任务的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发包方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土建施工、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由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向建设单位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方要求的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方式。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包括土建施工和有关设施、设备安装调试的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家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由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向建设单位交付经验收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方式。此外,还有分别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设备采购等不同专业的工作任务实行总承包的承发包方式等。工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筑活动中多有使用的承发包方式,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工程建设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在建筑工程的承发包中采用总承包方式,对那些缺乏工程建设方面的专门技术力量,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来说,更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也符合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的要求。为此,本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即采取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即采取分专业总承包的方式发包。当然,对建筑工程采取总承包方式,由于总承包单位需要承担较多的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同时往往还需要对其总包的工程进行必要的分包,并对分包工程承担责任,因此,一般来说,总承包的承包费用可能会比按单项任务承包的总承包费用要高一些。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发包方式。
2.与总承包方式相对应的,是单项任务的承包,即发包方将建筑活动中不同的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这种发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商参与各项建筑业务的投标竞争,使发包方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单位对建筑活动的各环节、各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对那些具有建筑活动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来说是有利的。
二、建筑工程发包是采取总承包方式还是单项任务承包方式,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合同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但是,不论发包方按哪种方式与承包方签订合同,都应遵守本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建筑法释义:第二十四条,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这是针对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中多有发生且危害较大的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一些发包单位将按其性质和技术联系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使得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出了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者。而且从实际情况看,肢解发包往往与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肢解发包多拿回扣等违法行为有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至于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需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对一幢房屋的土建工程,建设单位就不应将其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而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包;而对一幢大型公共建筑的空调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尽管属于同一建筑的设备安装,但因各有其较强的专业性,建设单位可以将其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工程epc,EPC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有哪些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细数一下吧!
EPC模式下的工程总承包是一种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工程epc,该模式下,总承包单位会更多地承担工程项目各阶段的风险。
施工总承包是一种传统的承包模式,此种模式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整个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并不参与项目设计。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面分析这两种模式存在的一些差异工程epc,EPC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有哪些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细数一下吧!,主要从招标时间和条件、对投标人的要求、文件编制依据和评审因素、合同签订、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招标人关注点等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招标时间和条件:
时间:
EPC模式招标时间可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后,但政府投资项目要在完成初步方案设计批准之后进行。
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时间则是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
条件:
EPC模式招标条件为项目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施工总承包模式不仅具有EPC模式招标的条件,还须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完备。
对投标人的要求
EPC模式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是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还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的能力,以及与拟发包工程项目相类似的设计、施工业绩。项目负责人可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
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根据项目招标范围的不同,一般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相应等级的施工单位资质,如果是联合体投标的,要求最低等级资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只能是注册建造师。
文件编制依据和评审因素
文件编制
EPC模式招标文件的编制,所依据的政策法规与其他模式基本相同,可采用的示范文本是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施工总承包模式招标文件编制采用的示范文本是200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评审因素
EPC模式招标涉及整个项目的各个阶段的工作,其评审因素不仅关系到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组织,还要增加建筑或工艺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采购、设计与施工的配合方案, 以及投资、进度、质量、成本和安全、文明、环保等全面控制措施等因素。
施工总承包模式仅注重施工阶段,因此招标的评审因素主要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项目管理机构及装备水平,以及投标报价等。采用综合评估法,其分值权重是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别为30%、70%。
合同签订
EPC模式合同签订目前国内没有通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的内容与施工总承包模式有很大不同,有关合同形式、设计与施工协调、设备及备件确定、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及临时验收起点确定条款等,均要结合EPC模式特点和项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施工总承包模式合同签订采用全国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固定格式, 专用合同条款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谈判,予以修改、补充。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EPC模式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商按签订的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工程结算相对简单。
施工总承包模式虽根据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但清单项目单价固定而工程量却据实结算,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经业主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确定。有关工程价格调整和风险承担,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国家政策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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