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委属各单位,相关交通企业: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8日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改善施工作业条件,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和加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列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规范计取、合理计划、及时支付、确保投入”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并单列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安全管理人员,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不得删减,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中应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审核机构应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颁发受理监督通知书。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具体范围见附件):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包括远程监控设施)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不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一)对施工围挡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围挡费用;
(二)救生船、消防车、救护车等大型专业救援设备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日常安全巡视所发生的车辆与相关器材使用费,车辆与器材的购置费用;
(四)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五)基坑施工的支护、排水措施费用;
(六)高边坡、高路堤的稳定性观测、桥梁施工监控、隧道施工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所发生的“第三方”检测费等;
(七)工程施工可能危及邻近既有线路运行安全,设计文件或建设单位明确要求单独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金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并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且施工单位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购置清单后,应预付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30~50%。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下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使用计划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后,按期支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工程款支付达到30%后,分期在工程计量款中均衡扣回。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但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少于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调作他用,不得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仍不能得到有效整改的,应当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计取、计量与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总承包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附件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序号
类 别
内 容
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指为保障工程安全生产而设置的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对其进行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设置费用主要指直接用于项目安全生产的相关设施设备购置、制作、安装等费用,包含洞口、临边、临水防坠、防滑、防溺水等设施;机械设备防护;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上下通道、作业平台脚手板、踢脚板,防护栏杆、安全网;其他与施工作业有关的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风、防汛、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不含隧道通风);警示灯具及标志标牌;施工现场高压电塔、电杆、光缆等围护费用。
完善费用主要指因正常损耗或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补充购置、制作、安装等费用。
改造费用主要指为增加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安全系数,增强施工安全,对现有安全防护设备进行的设计、试验与制作加工等费用。
维护费用主要指对现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费用。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指施工单位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更新以及按照计划组织的应急演练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应急救援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指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消防、急救等常用小型器材与设备,不含消防车、救生船等由社会专业救援机构配备的大型救援设备或非常用器材。
应急演练指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据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的应急救援活动。
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包括远程监控设施)和整改支出
指对重大风险源和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控和整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重大风险源指风险影响因素比较复杂,事故发生可能性较大或事故严重程度较高,必须从结构、环境、施工工艺、安全管理等多个角度进行控制和防范的风险源。对于重大风险源的识别,根据风险源的性质、场所、设备、设施等的不同,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实际,重大风险源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易燃、易爆物资的存储区;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远程监控设施支出,是指重大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远程视频监控设施安装、使用、维护及设施摊销等费用。
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指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和安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检查指施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以及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的检查;安全生产咨询指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专业安全机构、咨询单位或专家进行咨询,由其给出咨询意见;安全生产评价指施工单位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对其安全方案、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相应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指为保障现场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而配备的、供现场施工人员使用的防护必需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进行宣传,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指施工单位配合相关科研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等研究成果进行试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指施工单位邀请法定检测检验机构对相关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测检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指不在以上范围的相关安全生产费用。包括专职安全员履行现场安全检查职责所需的特殊器材费;为保障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进出口进行交通管制而雇佣的交通协管人员进行看护所支出的人工费等。
抄送:交通运输部,市安委会办公室。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印发
公安内部安全管理,关于印发《本区公安机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区公安机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区公安机关内部安全管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分局各部门:
根据分局主要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现将《本区公安机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予以下发,请各部门认真研读,并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警保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4月29日
本区公安机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为规范本区公安机关内部正常工作秩序,切实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和定义
(一)分局综合大院。分局其他基层所队参照执行。
(二)分局成立内部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任主任,警保处处长任副主任,下设“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分局警保处),由警保处总务科、指挥处、督察支队、科技科、治安支队、特警支队相关领导为组员,各部门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共同参与。管委会负责本区公安机关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分析、通报内部安全管理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二、门卫接待管理
(一)进入综合大院时应配合警卫室执勤人员进行人员身份验证识别,工作人员一律经门禁系统验证识别进出大院;本市公安系统其他部门人员凭警官证等相关证件,经警卫室执勤人员查验后进入大院。严禁未通过人员身份验证识别的人员进入大院。无特殊情况,工作人员不得带家属进入(含节假日),确有进入需要的,由工作人员带领并配合门卫执勤人员查验后进入大院。
(二)非公安系统外来人员造访大院联系工作,须由接待部门派人配合警卫室执勤人员查验和确认访客身份、持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通过指定通道方可进入。接待完毕后,须由接待人员在访客单上签字确认,并负责送出。非公安系统访客一般限于工作日工作时段接待。
(三)需请大院以外单位人员参加会议的,须提前1天将会议通知送至警保处备案,与会人员进门时应主动出示会议通知和有效证件,接受警卫室执勤人员查验。因为紧急任务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未发会议通知),办会部门应当提前和警保处联系,商议临时措施,派人协助警卫室执勤人员做好对与会人员的身份查验工作。
(四)各入驻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接待对象或访客负有教育(引导)和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大院文明礼貌、规范有序的办公环境。接待或访客工作结束后,接待部门应派人及时将接待对象或访客送离大院。若发现接待对象或访客在大院内进入非访问场所或非权限区域、有违法或不文明行为时,一并追究接待部门和被访者连带责任。
(五)各入驻部门工作人员应自行领取邮件快件,警卫室严禁代收邮件快件。各大院应配备安检设备,对来访人员及携带物品等进行安全检查。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各类危险品进入大院,必要时警卫室执勤人员有权对可疑对象的携带物品开包(箱)检查,受检人员应主动配合执勤人员检查。
(七)警务车辆应按各大院通行规则、标志进出和行驶。车辆进门需经识别确认,并在指定车位停放;无识别的外来车辆,由接待部门派人配合警卫室执勤人员对车辆及随车人员、物品开展查验后方可进入大院,并按执勤人员的指引,在指定车位停放。
(八)严禁私自推销产品、收购废品等闲杂人员进入综合大院,如有发现应立即联系警保处清场排查。
三、内部保卫
(一)实行内部安全区域责任制
1. “管委会”负责大院内部安全管理的统筹管理、指导检查工作。“管委会”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交流研究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分析通报大院内部安全管理情况。
2. “管委会”要指导协调大院内其他入驻部门做好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社会化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
3. 其他各入驻部门应做好本部门内部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配合共同做好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督促本部门人员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大院内部安全。
4. 各社会化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好各自工作区域内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大院办公秩序安全、规范公安内部安全管理,不留安全隐患。
5. 工作人员工位区域的安全管理由个人负责,文件、物品摆放符合保密管理规定。
(二)办公秩序管理
1. 各大院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配合警卫室执勤人员的管理与督查,不得无理拒绝出入安检,不得刁难、侮辱执勤人员。
2. 非工作需求,无关人员禁止到大院重点部位、办公区、机要收发室以及设施设备房等区域活动。
3. 未经“管委会”批准,禁止在机关内组织参观、拍摄和向外来人员介绍机关内部情况。
4. 各入驻部门对保密文件、重要内部资料、贵重物品等,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 “管委会”应明确指定大院一个公共区域供各入驻部门用于摆放、张贴各类宣传物品和资料,严禁在大院其余公共部位乱贴、乱放。
(三)设施设备管理
1. 大院中控室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对各类技防监控图像、电子围栏、应急按钮以及消防设备报警实行动态管理公安内部安全管理,关于印发《本区公安机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通过联网报警系统严密监视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动态,及时处置问题,及时报告情况。各大院应建立监控图像资料调阅查看与资料保存制度,严格落实调阅图像与影像资料审批制度。
2. 社会化服务企业应安排专业力量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检查并做好台账登记,及时发现、排除各类隐患和故障,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遇大院内有重大接待、会议或者重要活动时,需提前对接待、会议等区域设施设备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内部安全。全体工作人员须爱护各类设备、设施等公共财物;对大楼内的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或移作他用。
3. “管委会”牵头各入驻部门、社会化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与完善防汛防台等极端天气工作处置预案,并根据汛情、台风、冰冻等预警信息按规定启动处置工作预案。
四、消防管理
(一)落实消防责任
1. 各入驻部门对本部门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楼层的走廊、楼梯、消防梯、电梯厅、管道井等公共区域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2. 各入驻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独立单元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持安全疏散标志和指示牌完整,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禁止上锁)。
3. 物业、保安服务企业须依照合同规定,定期检查防火设备、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待用状态。
4. 大院内所有工作人员均须履行内部防火工作的义务。“管委会”及各入驻部门应组织举办消防培训和实操演练,帮助工作人员掌握消防灭火常识及灭火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5. 大院各区域严禁使用明火。特殊情况使用明火的,需提前向“管委会”报备,同时应落实社会化服务企业人员现场监督。严禁在办公室、走廊、卫生间、楼梯口等室内外公共场所焚烧物品。
(二)严格用电管理
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擅自使用高功率电器。确因特殊工作需要使用高功率电器,须报请“管委会”批准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后方可进行。
(三)严格设施管理
严禁在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各楼层配置的消火栓、灭火器,安装的消防报警探头、消防喷淋头、消防警铃、紧急按钮等应急器材,不得随意触碰、挪作他用。
五、检查和演练
(一)加强日常检查
警保处会同督察支队、科技科,经常性对紧急报警装置、图像监控、消防器材等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及各部门落实内部安全措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内部安全。
(二)开展应急演练
指挥中心牵头警保处、督察支队、特警支队、物业公司等部门组织实战演练,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同时检验和完善预案。
六、责任追究
(一)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管委会”研究后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在查明原因后,由“管委会”会同各入驻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入驻部门和各社会化服务企业要经常组织人员对各自安全责任区域的内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内部安全设施设备缺损和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管委会”处理。
(三)分局各部门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警务保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七、附则
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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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是企业基础工作和基层工作,是全员、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