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浙江8部门严管砂石等矿山建设!联合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

浙江8部门严管砂石等矿山建设!联合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浙江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指南》。

浙江8部门严管砂石等矿山建设!联合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

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文件分为七个章节,分别从“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名录库管理”、“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砂石绿色矿山的建设与管理提出了详细的规定,文件提出: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支持绿色矿山配套的机制砂石、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件等下游产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推广机制砂石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露天开采的大型矿山(建筑石料年开采规模100万吨以上,含100万吨)、地下开采的大中型矿山应达到省级标准并纳入省级库;

——对纳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优先支持其建设配套的机制砂石、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建等项目。

这份文件将对全国其他省份的绿色矿山建设起到引领作用,砂石企业应重点关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经信、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现将《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矿业绿色发展,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绿色矿山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具备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企业社区和谐化特点的矿山。

第四条 绿色矿山实行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管理,达到市级标准的纳入市级库,达到省级标准的纳入省级库;全国绿色矿山名录遴选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条 经信、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定期复核、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管理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支持绿色矿山配套的机制砂石、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件等下游产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推广机制砂石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支持矿山企业科技研发,创新成果转化安全评估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和复核等工作经费。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绿色矿山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指导矿山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案、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等,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复核等工作。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相关环保措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和复核等工作。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相关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七)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督矿山企业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停用尾矿库实施闭库销号;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和复核,依据职责出具涉及安全生产的核查意见。

(八)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统一登记注册及营业执照核发,监督检查登记注册行为,依法依规将失信矿山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六条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按照批准的相关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开采和管理,做到“应建必建”。

第七条剩余储量可开采年限在1年以上的生产矿山均应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剩余储量可开采年限不足1年的,参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进行生产和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停产矿山应在正式生产或复产后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还未建成绿色矿山的生产矿山,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规范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指标要求、进度安排和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按照计划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达标后,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健全绿色矿山管理制度,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成果质量保持;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安全、环保、社会风险事件回应机制,及时回应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诉求,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十二条 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

第三章 第三方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统一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库和评估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从评估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名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评估组,组长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方评估,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明确第三方评估结论。第三方评估结果分为省级库达标、市级库达标和不达标。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与矿山企业必须保持独立,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矿山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评估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省矿业联合会成立绿色矿业专委会,发挥行业自律、培训宣传、技术推广、协调服务等作用。

第四章 名录库管理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露天开采的大型矿山(建筑石料年开采规模100万吨以上,含100万吨)、地下开采的大中型矿山应达到省级标准并纳入省级库;其他矿山应达到市级标准并纳入市级库,达到省级标准的可申请纳入省级库。

第二十条 第三方评估结果为省级达标和市级达标的矿山企业,分别由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公告纳入同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并授予绿色矿山旗帜和牌匾。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由矿山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纳入市级名录库或推荐纳入省级名录库。

第二十一条 绿色矿山自入库之日起,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专家从第三方评估专家库中选取;复核工作由同级名录库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复核经费纳入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已入库绿色矿山存在下列情形的,予以出库。

(一)采矿许可证注销、自行废止的,矿山政策性关闭的;

(二)采矿许可证吊销的;

(三)经检查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四)受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五)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检查认定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非法生产、不按照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六)发生有亡人的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七)巡视审计、矿产督察、日常监管、绿色矿山复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八)复核结果为不达标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存在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矿山自动出库;存在本条第(二)至第(九)款情形的矿山由同级名录库管理部门公告出库。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纳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在年度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中,作为荣誉信息给予加分。

第二十四条 纳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纳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考什么证赚钱多,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由所在县(市、区)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优先支持其建设配套的机制砂石、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构建等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在自然资源领域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加分,享受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违约责任。对原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充出让协议,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把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纳入矿产督察、“双随机”抽查、现场巡查等工作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浙江8部门严管砂石等矿山建设!联合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绿色矿山监管,加强信息共享,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成绿色矿山的,给予6个月时间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拒不创建绿色矿山的、已入库绿色矿山被公告出库的,视为不良行为,纳入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被公告出库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取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绿色矿山评估业务中存在串通企业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移出第三方评估机构库,纳入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专家在绿色矿山评估业务中存在违反评估工作纪律、违反保密要求、徇私舞弊、评估工作有重大失误造成损失等情形的,公告移出地矿专家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浙江省绿色矿山评估入库指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2〕4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申请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9号)同时废止。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

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EHS法规解读

适用的EHS法规和标准清单

ehs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6/10

2021/9/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适用内容

强制性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5/3/16

2015/3/1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适用内容

强制性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7/11/30

2017/11/30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适用内容

强制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8/9/3

2018/10/3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

适用内容

强制性

二、明确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四)生产车间(班组、工段)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车间(班组、工段、场站)具体负责履行本区域范围的日常安全风险识别、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责任。生产车间(班组、工段、场站)负责人为本车间(班组、工段、场站)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企业的生产性质和本车间(班组、工段、场站)的作业要求,细化和落实本车间(班组、工段、场站)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管理体系。

1.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2.企业要设置专(兼)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3.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生产、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规定要求的学历、职称(资格),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其他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可探索设立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的职权和享受相应的待遇。

4.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管理体系。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助做好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在各生产单元(车间、班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明确工作职责。

7.企业主要责任人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8.企业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操作过程标准化水平。

9.矿山、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发生过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健全完善基本安全生产制度。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涵盖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教育和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

1.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全员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比重,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2.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企业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企业党委会应每半年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董事会应每季度研究一次。企业总经理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建立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健全完善基本安全生产制度。

3.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深入车间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分管负责人每周要组织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建立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即“一班三检”)、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要求。

4.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应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特别是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率先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企业员工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员工就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向企业作出承诺。

5.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轮流下井现场带班的规定,认真制订本企业领导干部成员带班制度,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班。其他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实施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健全完善基本安全生产制度。

6.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形势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全体职工监督。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监督作用。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全体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7.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应分专业、分工艺、分岗位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且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和修订。对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的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拆除作业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监督。企业员工应当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切实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1.强化企业员工素质培训。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针对本单位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和培训费用,提高全体职工安全生产素质。

2.强化安全技能培训考核。企业应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理念,加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岗位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3.强化风险防范教育。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宣贯力度,提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及时掌握和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考证培训机构,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及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

4.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注重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把先进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生产示范车间、安全生产示范班组等创建活动,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

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四)切实做好全员隐患排查治理。

1.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责任制。企业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EHS法规解读,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落实安全风险公告警示措施;要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突出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企业要将辨识出的危险因素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编入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一岗位一清单”,并培训员工熟练掌握。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工作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登记管理,按分类分级治理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和举报事故隐患。

2.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测监控、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设置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

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五)提高全员事故处置能力。

1.加强企业应急管理。企业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应急组织和应急队伍、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实施应急救援等,并注重与社会应急组织体系相衔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有效运用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分析查找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提高企业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规模较小的金属冶炼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企业应提高企业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五)提高全员事故处置能力。

3.做好企业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的时限、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严禁瞒报、谎报、迟报。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和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对于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要按要求及时整改;同时,要根据政府的批复,对事故责任人员及时追责处理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六)强化企业内部安全责任考核奖惩。

企业在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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