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或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
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
第四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工程可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基本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供的,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第六条 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金额、提供时间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工程建设预付款规定,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因工期延长、结算延期等原因需延长担保有效期的,按第十条规定进行。
第八条 最低担保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0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不同节点支付金额不一致时,不得低于最高值。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也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鼓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同时降低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房建工程依据形象进度确定工程款支付节点时,可按照建筑面积乘以当地同类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价估算单个节点工程款支付金额。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开始预售后,可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共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包单位、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开户银行共同签订资金共管协议。或由开户银行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替代原工程款支付担保。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替代共管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支付工程款,不得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仍未结清工程款的,应持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可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条 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 资金共管协议、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内容应规范、合法,可使用附件格式,也可自行设定。
资金共管协议应当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相关方确认盖章;银行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应为依法登记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或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保险公司、取得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同一银行(支行)或保险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既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又为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应当再单独提供与商业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方式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票据兑付担保,担保责任只覆盖该票据,担保期限应当超过票据到期日至少180日。
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投资总额。
第十四条 银行或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和各险种实际,建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浮动费率机制。
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使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作为共管资金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或由开户银行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承包单位开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的,银行不得另行收取担保费用。
三、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周期,准确填写工程款支付节点等信息。
支付节点信息提交完成后不得自行变更,因工程延期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方可变更。
建设单位可委托承包单位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一并上传平台。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收到工程进度款后,应当在平台确认收到工程建设预付款规定,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填写收款金额并上传收款凭证。
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当上传结算文件、收款凭证,并确认结算完成。
第十八条 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6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保证人可通过监管平台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行工程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承包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工程款支付担保终止。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退还保证人。
因不可抗力、双方确认或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合同解除等原因导致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建设单位付清工程款后,可撤销或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索赔程序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承包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索赔函及相应证明材料,要求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逾期未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承包单位索赔农民工工资的,提供担保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函5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费用支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7日内,应当将赔付金额、赔付日期等信息上传平台,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索赔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补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由承包单位将补充提供的担保凭证上传平台。
第二十三条 对完成的工程量、应付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的,保证人应当首先对无争议部分履行保证义务。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本办法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所提供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视为虚假承诺,记为不良信用信息,3年内新开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除满足第八条规定外,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办理施工许可时需提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证明。
(一)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被处罚的;
(二)通过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的;
(三)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四)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等理由,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不能提供具体工程量、工程价款并说明理由的;
(五)提供不实或无效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
(六)恶意触发保证代偿的。
第二十六条 承包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通过不如实填写支付节点信息等手段,主张的工程款明显超过应支付额度,在同一项目发生两次及以上,或在同一设区市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
(二)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未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配合建设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规定,规避监管的;
(四)配合建设单位恶意触发保证代偿的。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为不良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并将信息推送至有关监管部门。
(一)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履行保证义务的;
(二)出具不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
(三)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四)承包单位能够证明建设单位存在拖欠行为,保证人不当拒赔2次及以上的。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标准,工程造价管控规范: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制度、概预算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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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制度
02 工程项目概预算审核办法
一、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制度
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质量,统一概、预算的编制规范,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阶段编制预算。
第3条 一个工程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设计时,各设计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概算考证含金量排行榜,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总概算,并协调统一概算的编制原则、依据。
第4条 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可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1.编制固定资产计划;
2.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投资;
3.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合同;
4.控制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贷款;
5.施工图设计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的经济合理性。
第5条 施工图预算经批准后,可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1.确定工程预算造价;
2.编制招标标底;
3.实行投资包干;
4.办理工程结算。
第6条 概预算编制要求
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反映施工条件、正确确定工程造价。
第2章 概预算文件编制
第7条 设计概预算文件构成
1.编制说明。
2.建设项目总概预算书。
3.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
4.单位工程概预算书。
(五)其他工程费用概预算书。
第8条 设计概预算的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说明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扩建、技改)、地理位置、建设规模、所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文号、总投资;
2.编制依据。说明所编概预算采用的定额、指标、工人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设备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的年份、文件、规定;
3.投资分析。进行以工程费用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和以工程项目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
4.主要材料分析。列出钢材、木材、水泥用量表。
第9条 总概预算书是确定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全部建设费用总投资的文件。总概预算书中包括的费用主要由各单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用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单项工程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场地准备项目。一般包括场地准备、场地平整以及防洪工程等;
(2)主要生产项目。一般包括生产工艺线上直接进行产品生产的工程项目。主要生产项目的内容,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及设计要求排列;
(3)辅助生产及服务性工程项目。一般包括机、电修理车间、材料库、备品备件库、化验室、环保监测站、火药加工室、火药库、雷管库、办公室及行政用车库等;
(4)电气动力工程项目。一般包括总降压变电所、配电站、供电线路、余热发电站、空气压缩机站、压缩空气管道等;
(5)运输及通讯工程项目。一般包括铁路、公路、码头、竖井平洞、机车库、生产用汽车库、电话站、广播站、通讯线路等;
(6)给排水及热力工程项目。一般包括生产、生活及消防给排水管网、水泵站、水池、水塔、锅炉房及热力管网等;
(7)场地整理及美化工程项目。一般包括围墙及大门、绿化、美化、道路等;
(8)住宅及文化福利工程项目。按建设单位需要建设的宿舍、食堂、商店、俱乐部、图书馆、医院、托儿所、浴室、子弟公司及相应的公用设施等;
(9)厂外工程项目。一般指投产后产权及管理均不属建设单位的厂外工程,如厂外公路、铁路、输电线路及通讯线路等。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和整个建设项目有关而不是和某一单项工程有关的工程费用,一般包括与土地征用相关的各项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研究试验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勘察设计费、供电贴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3.基本预备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工程量增减、设备改型、材料代用等费用;
(2)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产生的费用;
(3)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而增加的费用。
第10条 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是确定各个生产车间、独立建筑物等单项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书由下面各个单位工程概预算书汇集而成。
第11条 单位工程概预算书,是确定各个建筑安装单位工程建设费用的文件。单位工程概预算书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3章 概算编制
第12条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书由以下内容组成:
1.封面、签署页及目录;
2.编制说明;
3.总概算表;
4.前期工程费概算表;
5.单项(位)工程概算表;
6.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概算表;
7.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表;
8.分年度投资汇总表;
9.资金供应量汇总表;
10.工程主要工程量表;
11.工程主要设备表;
12.工程主要材料表。
第13条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由静态和动态费用两部分组成。
1.静态费用由建设项目基期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静态部分组成。
(1)前期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建设场地平整、竖向布置、土石方工程及建设项目开工实施所需的场外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管线引接、修建的工程费。
(2)建筑工程费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标准,是指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室内供水、排污、供热、卫生、电气、燃气、通风空调、弱电等设备及管线安装工程费;各类设备基础、地沟、水池、冷却塔、烟囱烟道、水塔、栈桥、管架、挡土墙、围墙、厂区道路、绿化等工程费;铁路专用线、厂外道路、站场、码头等工程费。
(3)安装工程费,是指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公用等单项工程中需要安装的工艺、电气、自动控制、运输、供热、制冷等设备及装置的安装工程费;各种工艺、管道安装及衬里、防腐、保温等工程费;供电、通信、自控等管线的安装工程费。
(4)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是指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需要安装及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及其必要的备品备件购置费;为保证投产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工卡具模具、器具及生产家具等购置费。
国内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原价、设备成套服务费、运杂费等费用组成。
进口设备购置费由到岸价及关税、消费税、增值税、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车辆购置附加税、国内运杂费等费用组成。
(5)工程建设其他费,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各类必须列入工程造价的费用。其静态部分包括土地征用及各种补偿、补助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使用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保险费、工程监理费、供电贴费、生产准备费、办公及生活家俱购置费、水资源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施工机构迁移费、联合试运转费、基本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等。
2.动态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期内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动态部分及新开征税费组成。
(1)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动态部分包括价差调整预备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2)新开征税费,是指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必须列入工程造价,在建设期内发生的新增税费。
第14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工程项目表、设备表、材料表、结构特征一览表)和本部门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及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第15条 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要求
1.主要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平剖面图纸(附钢筋表)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或综合预算定额进行编制。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可根据建筑结构特征一览表、材料表,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以米、平方米、立方米、座为单位进行编制。
2.主要安装工程项目的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平、产、剖面图纸,设备表,材料表计算工程量,套用概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进行编制。一般安装工程项目概算,可根据设备表、材料表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进行编制。在无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综合预算定额或造价指标的情况下,可根据设计深度的不同,酌情增加零星工程费用,但不能超过直接费的×%。
所有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概算,均须编出钢材、木材、水泥三材用量表。
第16条 设备购置费的编制。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由交货地起运至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现场堆放地为止的全部费用,由设备原价(出厂价)、设备运杂费组成。
第17条 设计概算的审核、审批
设计概算书应随同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初步设计审批办法,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设计单位必须如实地向审批部门反映概算的编制情况及存在问题,必要时提供有关计算基础资料。
第18条 公司应根据批准的概算合理安排使用投资,切实控制好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对概算的执行全面负责。
第19条 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如必须突破初步设计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审批。
第4章 预算编制
第20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施工图设计图纸(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要有钢筋表)、材料表、设备表和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预算定额和各项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第21条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程量的计算。应根据预算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及施工图、材料表、设备表等有关设计文件,综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2.定额的套用。定额的套用,应与分项工程的特征、内容相匹配。若定额的内容、规定与分项工程的特征有差异时,套用定额可进行适当的调整换算;若无定额可套时,可编制补充定额。所编补充定额应报定额站备案;
3.价差的调整。套用定额或单位估价表时,若定额基价或单位估价表单价,与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同类人工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有出入时,应进行价差调整,调整到与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同类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相一致。套用地区定额时,按地区规定的价差系数调整;套用专业定额时,按定额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第22条 单位工程预算的内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
1.直接费的确定。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组成。
(1)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①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等;
②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6个月以内)、产、婚、丧及其他法定假期的工资,徒工服装补助费等;
③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④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保健费和防暑降温费。
(2)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材料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材料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3)施工机械使用费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标准,工程造价管控规范: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制度、概预算审核办法,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其他机械费。施工机械台班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人工费、施工运输机械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等;
(4)其他直接费的确定。其他直接费是指概预算定额中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①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②夜间施工增加费;
③流动施工津贴;
④因场地窄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
⑤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⑥检验试验费;
⑦矿山工程施工增加费;
⑧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5)直接费中的人工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按工程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计算。直接费中的其他直接费,执行专业部定额的,按专业部的规定计算;执行工程所在省、市、地区定额的,按工程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计算。
2.间接费的确定。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1)施工管理费
①工作人员的工资,指施工企业的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不包括由材料采购保管费支付的人员的工资及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②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工作人员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③工作人员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④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⑤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⑥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车船使用税;
⑦固定资产使用费,指行政管理部门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⑧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指行政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⑨利息,指施工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⑩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费用包括: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预算定额编制及管理经费,定额测定费,支付临时工管理费,民兵训练费,经有权部门批准应由企业负担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没有规定的不列),印花税等。
(2)其他间接费
①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临时设施费用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②基本劳动保险基金,主要是指建设单位向相关行业主管机构交纳的施工企业员工的离、退休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价格补贴、交通费补贴、书报费、洗理费、退职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个月以上病伤假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用等。
间接费的计取实行与直接法的计取相配套的原则,即凡采用中央各专业部颁发的定额直接法的工程,套用中央各专业部颁发的法用定额;凡采用各地区颁发的定额直接法用的工程,套用地区颁发的法用定额。
3. 计划利润的确定。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23条 税金的确定。包括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5章 附则
第24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25条 本制度配套办法由财务部会同企业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26条 本制度自20xx年2月12日起实施。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审核办法
工程项目概预算审核办法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概、预算过程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概预算,是指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以自建、外包、分包等形式实施工程项目时所进行的概算及预算。
第3条 审核责任主体,参与审核的部门包括工程部、财务部、审计部、总工程师等,其各自的审查职责如下:
1.工程部针对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对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量的定额、参数、模型以及工程量测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工程项目概预算的计算的准确性、项目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2.财务部对概预算编制的各种依据进行审核,对数值进行复核演算;
3.审计部对概预算编制、报批过程进行审计监控,确保编制过程的规范性;
4、总工程师对整个工程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工程量测算、费用计算等进行全面的审核。
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工程量的估计、定额、参数、模型等的采用是否合理,项目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
第4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核要求,主要是检验工程概、预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重点审查以下8个方面:
1.是否执行国家、地方概、预算定额;
2.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
3.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
4.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
6.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7.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
8.其他重要事项。
第5条 需要审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核项目申报书;
2.审核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审核立项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审核项目支出明细预算及编制说明;
5.审核工程量的计算方式;
6.审核材料预算价格;
7.审核与概算编制人员资质;
8.审核其他相关资料及依据。
第6条 参与审核工作的人员针对审核结果,填写《概预算审核意见书》,并签章确认。
第7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8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公司工程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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