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规定.docx

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地区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建筑管理、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Last at 10:00 am on 25th at 10:00 am on 25th 2020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6]第12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有效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规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的计取、支付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 安个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费用组成》以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价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 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该项费用不得参与市场竞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地区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管理、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丁:程招标文件中是否已按规定就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与潜在投标人进行了约定或在标底、投标报价中是否己计取和列明此项费用实施监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价办法、计取标准和计算基础,并负责对计取进行核定。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应在其相应资质范围内,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列支、使用和结(决)算提供中介服务。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与约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明确予以约定,对此项费用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应在合同中进行具体说明和约定。 第七条 采用定额计价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费率,应在确定工程类别时一并核定,按照自治区工程预算费用定额、解释条文和有关规 定执行,计算基础为单位工程中标价,计入工程总造价。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核定费率。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工程设计变更及安全施工措施改变时确需调整 此项费用的,调整增加的费用应报原核定机构重新核定,并以此作为工程增加此项费用的结算依据。 有能力自主招标的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安全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应将构成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四项费用(临时设施费、文明施 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以合计形式,在招标文件的商务标标底和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单独列明,名称统一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八条 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有能力自行招标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列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 全施工四项施」_;组织措施项目,供施工单位选择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并自主报价,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出的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四项措施项目或施工单位不报价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直接核定该工程计取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也应按照规定计取该项费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 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 于该费用总额的40%;其余费用在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支付。 第十条 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全面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规定.docx,统一管理和支配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 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分配、拨付、时限和使用管理等内容以及各自实施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范围。

工程分包单位对其所承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应提出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对分包单位此项费用的使用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分包单位 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管理、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对工程招标文件审查时,发现文件未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约定和说明以及招投标工程造价计算中未计列此项费用的,应明确告知招标方,责成其进行补充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补列该项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工程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核定表》的内容进行 核定,并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核定表》上签署核定意见,加盖核定专用章确认。

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_措施费用的申请核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核定表》及计算表; (二)经批准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 (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管理机构提交经过核定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核定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以及存入施工单位专户的预付款缴费凭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此项费用的投入使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分阶段划拨管理,各阶段支付比例为: (一)施工准备阶段: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请核定表》经核定确认后7日内,建设单位预付核定金额60%的款项。 (二)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文明施工达标、工程主体己 竣工验收并经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评价合格7日内,建设单位应拨付核定金额其余的40%款项。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单位己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 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对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未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组织实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不到建筑安全施工合格标准或挪 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该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环境要求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工程主体己完工,且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计取除预付款项外的其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造价咨询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在办理招标代理和编制标底时不按规定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或计入标底的,按违反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行为计入其不良执业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监管不力,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较多的,由工 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应作为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一记录在案,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专款专用,不得挪 作他用。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 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和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分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单 位以及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暂停施工。

由此造成专业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总承包 单位负主要责任,专业分包单位负连带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卫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

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我公司于将在本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省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规范所有施工安全行为,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我公司于将在本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严格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省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规范所有施工安全行为,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一)、管理目标

消灭重伤及死亡事故,做到“建筑工程安全,施工人员安全,影响区域内安全”。

(二)、管理制度

1、配备合法上岗资质和有足够经验的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及管理、组织召集和主持每周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天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并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的监督执行把关。

2、建立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坚决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经常性地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加强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管理,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民工、不准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进入现场的人员戴安全帽。从事2m以上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5、通道设置防护棚,施工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

6、建立责任区制度,指定负责人,设立标牌。一切施工人员严守安全纪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7、加强工作面检查,安全管理人员佩戴标志牌,经常巡查现场。

8、禁止在已建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

(三)、安全生产措施

1、对全体施工人员要经常进行不定时的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工地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及安全管理。

2、蛙式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操作手柄应使用绝缘胶布包扎,安装单向开关。

3、混凝土搅拌机的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及防护罩必须齐全完好、安全可靠。停止使用时,料斗须落地放牢。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并设置专人看护。

4、主体结构施工时设塔吊,塔吊大臂高度应与邻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高压线路等保持一定距离,防止使用时碰撞或发生意外。

5、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和支立必须符合使用规定。塔基施工时需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保证塔吊使用安全。塔吊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合格后方准使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检测。

6、进入现场要戴安全帽,从事2m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防止物体打击及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施工出入口要设置防护栏,预留洞口必须加设防护栏杆。

7、外脚手架、提升架的搭设要符合施工规范及中的有关规定。首层设置双层安全网,中间层安全网均应封闭搭接,上料平台采用特制支架,并在护栏内侧设置密网。

8、各种机电设备必须由专职人员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电设备均应有接地或接零保护。

9、基坑土方施工时,周边设1.2m高防护栏杆,防护栏杆距基坑上口≥1m;上下基坑设置专门坡道、爬梯。

10、原有建筑拆除时,逐级进行安全交底,以保证结构安全及施工安全。施工场地还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以确定有效的安全范围。

(四)、现场安全用电措施

1、安全用电管理

(1)严格执行部颁标准,施工区域实行TN-S系统,漏电保护达到三级保护。

(2)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值班电工,设电工值班室,每班值班电工不少于2人。低压电工不得从事高压作业,学习电工不得独立操作。严禁非电工作业。建立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作业,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做好漏电保护、湿作业及现场移动照明均应用安全电压,值班电工要了解和掌握全部电气设备状况及用电线路走向,晚间施工设立足够照明。

(3)临时用电工程施工程序遵循:用电施工方案→交底→安装→调试→验收→交付使用→检查整改→维修保养→竣工拆除。

(4)电工正确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酒后操作,禁止带电作业,严格按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电气设施、设备的安装,敷设和验收。

(5)接地装置定期检查。所有用电设施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零保护,高大金属架体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6)电器设备明显部位应设“严禁靠近以防触电”的标志。

(7)发生漏电开关动作时,未查明原因及采取措施前不得合闸送电。

(8)按计划用电、用料,严格保管使用电气材料,节约能源和材料。

(9)生活区用电有专人管理,禁止使用电炉及乱接电源。

(10)接引电源工作,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2、配电线路

(1)本工程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

(2)电缆严禁沿钢管、脚手架等金属构筑物铺设,必要时用绝缘木作隔离固定或穿管铺设,严禁用金属裸线绑扎加固电缆。

3、配电室、配电箱

(1)配电系统设三级配电,即总配电箱(室)—分配电箱—开关箱,一律采用三相五线制施工供电。

(2)现场除配电室内可用落地式配电柜外,其余不设落地式配电柜。总配电箱,不直接接负荷,照明电源设专用开关控制。

(3)所有电闸箱都必须采用专用配电箱,须有编号系统图,闸具应标明用途,配电箱标明负责人。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材料和电气设备。

(4)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动用拆装机电设备,电闸箱要设防护上锁,机电设备设有效防雷防雨保护措施,配电箱、开关箱内部不得有外露带电体。室外配电箱设防雨、防砸棚和围栏,围栏高不低于1.7m。

(五)、消防保卫措施

1、坚持贯彻执行消防措施和技术措施,教育全体职工提高消防意识,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并建立值班制度,组织职工进行防火知识学习及灭火技术训练。现场设消防安全员,负责消防器材的检查、保管及火灾隐患的处理等工作。特别是有电气焊作业的地方,应设专人看火员,并对作业层周围及作业层下进行彻底检查,当确定无易燃物及其可造成危害的物品后方可进行作业。

3、在现场安装管径为的消防水管,主管随楼层跟上,隔层设置Dg65消火栓接口。施工现场必须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保证其使用方便和有效。各类防火标牌要齐全,消防平面布置要合理,施工现场应设置3个以上地下消火栓。消火栓夜间要设红灯标志。

4、严格执行用火制度,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要开用火证,设防火员,配防火用具。氧气、乙炔瓶存放指定地点,不得存放于楼内,两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小于10m。

5、施工用料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油料、油漆等易燃材料必须专库保存,配置防火器材,设明显的禁火标志。

6、易燃物品不准存放于楼内。如需在楼内存放材料,必须经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且要采取消防措施。

7、禁止使用电炉,碘钨灯等取暖做饭。电热器使用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

8、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在适当部位设立吸烟室,吸烟室内应设有水桶等消防器材。

(六)、文明施工措施

1、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内容必须齐全,并有审批手续。现场各种设施的搭建,摆放的位置必须与施工平面布置图相符,搭建和摆放的做法符合有关规定。

(2)、为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要求施工人员爱护现场内外的树木和绿地。

(3)、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认真检查、监督和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营造良好现场内外环境,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4)、施工场外堆料必须办理临时占地手续,并做围挡,码放整齐,不影响交通和校容。库房内料具存放要分规格,摆放符合要求。现场要按平面布置图规定位置整齐码放、砖成丁,砂石和散料成堆,随用随清理,不留料底。贵重物品和易燃易爆要及时入库,要有防盗、防雨、防潮、防晒、防损坏措施,妥善保管。水泥库内外搅拌机四周及时清理现场作业面要活完料净。钢材、木材要优材不劣用,长材不短用;易破碎物品要轻拿轻放,节约用料。现场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分拣、清运,余料及时回收。要领退料手续齐全,场内料具未经批准不得运出。

(5)、加强施工现场节水节电管理,不准有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2、环境保护管理

(1)、成立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建立环境保护自我保证体系,负责环保工作正常运转。由项目副经理任组长,负责组织好工地的环保工作,项目总工程师任副组长,负责环保技术措施的制定、交底工作,现场设环保监督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环保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觉遵守当地的政策和法规,尽量减少施工给厂区带来的不便。建立相互理解、信任、相互支持、配合的良好关系。

(3)、如必须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连续施工,要在施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解释工作。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关于环境保护的措施,解决关于施工噪声对校方造成的影响问题,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加强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经常进行考核和检查,并作好记录。

(5)、环境保护工作是文明施工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考核项目经理部主管工作业绩的依据。

3、降低噪音污染措施

(1)、严格遵守建委有关施工作业时间的规定和时间要求,安排合理施工时间,尽量对噪音较大的施工尽量安排在晚10点后施工。

(2)、振捣混凝土时严禁振捣钢筋和模板,以降低噪音污染。对施工用的强噪声机械采用消音棚来控制噪音的污染,如:搅拌机、电锯、切割机等设备,采取封闭处理,搭设防护棚,减少对外界的噪声污染。

(3)、同时,外脚手架采用密目网维护,也可适量减少施工噪音。对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使噪声控制到最小范围内。

(4)、在使用塔吊时,塔吊指挥采用对讲机和信号工具,严禁大喊大叫。

(5)、同时教育职工不得在工地大声喧哗,不得敲打钢管,尽量减少噪音。施工现场卸料时要轻拿轻放,严禁随意乱扔,以免产生噪音。

4、降低大气污染措施

(1)、施工现场用的临时道路应尽量结合永久性道路布置,面层进行硬化处理,以减少尘土飞扬,并按照作业组划分区域管理,指定专人洒水清扫,保持清洁。建筑物清理施工垃圾时,严禁随意凌空抛散,采用容器吊运。施工垃圾应采用密闭容器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严禁随意倾倒。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防止遗洒、飞扬。

(3)、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出入车辆的清洗及出入口周围环境及道路的清扫工作,运输车辆不带泥砂出现场,并做到沿途不遗洒。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要洒水降尘。

(4)、凡在现场集中搅拌施工的混凝土,搅拌设备必须采取除尘措施,减少搅拌扬尘。

(5)、现场使用的茶炉、灶具应采用环保清洁燃料。

5、防止水污染措施

(1)、施工中搅拌机、大门洗车处等污水严禁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可做现场洒水降尘、厕所冲洗之用。

(2)、井点降水作业的污水,控制污水流向,在现场位置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排出。

(3)、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防止污染水源。

6、环卫卫生管理

施工现场要保持整齐清洁,无积水,车辆不准带泥砂出场。同时,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的绿化工作。在施工区和办公区的空地上种植草坪,在道路两旁种植树木花草,使施工现场文明美观。

行政工作内容 文员工作内容 团委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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