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第四次修正)。”

01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辽宁省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三)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工程造价信息;

(六)国家和省发布的计价办法;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省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和补充定额项目、定额单价表、工程造价指数和结算规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项目,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提供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查整理有关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以及劳务等方面的市场参考价格信息,为工程造价活动提供参考。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参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企业施工定额。

企业施工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审核确定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一经批准或者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二条应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所使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定额计价方式,但两种计价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第十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造价计价依据协商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十五条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计价依据,并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规费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计取,规费包含:

(一)建设工程排污费;

(二)社会保险费;

(三)住房公积金;

(四)国家和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企业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计价依据,接受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受到处理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查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进行审计或者财政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审计或者审查,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两种计价方式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的;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辽宁省建筑工程费用标准,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义务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考证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设监理人员配备标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总人数

岗位及人数

备 注

建 筑 工 程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

1、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2、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工程,质量员职责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3万平方米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

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

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

10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2人

1、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2、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3、单栋高度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市 政 及 其 他 工 程

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

1、造价低于500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5000万<工程合同价≤1亿元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

工程合同价>1亿元

10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2人

1、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

安全员人数。

注:1、建筑面积相差10%以内,可按低档执行,其中安全员按规定执行,不得降低配备标准。

2、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 程

类 别

工程规模

岗位人员配备标准(人)

关键岗位

配备情况

备 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基础阶段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每增加5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各增加1人;

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其他建筑群体工程,每增加10万平方米,专业监理工程师增加1人,监理员增加2人。

主体阶段

安装、装修阶段

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基础阶段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主体阶段

安装、装修阶段

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基础阶段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主体阶段

安装、装修阶段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基础阶段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主体阶段

安装、装修阶段

市 政 及 其 他 工 程

工程投资≤5000万元

基础阶段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主体阶段

安装、装修阶段

5000万<工程投资≤1亿元

基础阶段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主体阶段

安装、装修阶段

工程投资>1亿元

基础阶段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工程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000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增加1人。

主体阶段

安装、装修阶段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标准中,各阶段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仅包括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包括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3、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由业主和监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

1.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C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T59—99)、《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

和处理突发事件;

(6)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9)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10)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1.任职条件:

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按规定查验和接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4)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5)负责技术交底;

(6)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7)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8)具体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有分包单位的,应负责督促落实分包单位的相应工作。

(9)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10)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1)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2)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三、施工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

证书。

2.主要职责:

(1)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以及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组织施工;

(2)组织有关班组熟悉施工图纸,向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及关键、特殊工序和安全交底,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好工序搭接,做好工序交接记录,努力完成形象进度计划;

(3) 参与制定劳务管理计划,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逐日填写施工日志;

(4)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资格,参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建设监理人员配备标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对劳务队伍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科学安排各专业的配套作业和各工种之间的立体交叉作业;

(5)负责劳务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参与劳务费的结算。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公示及台帐的建立。参与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参与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6)负责编制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管理资料。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劳务管理资料。

(7)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到场地清洁,材料

堆放整齐有序。

四、安全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主要职责:

(1)在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依照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向项目部提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防范建议;

(2)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到现场跟踪巡查,定期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和人员、证件与单位相符情况,施工现场与专项施工方案相符情况;

(3)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检查分包单位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履职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4)严格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控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并按规范做好安全记录,建立隐患台帐;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6)对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现场监理部和施工企业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认真组织整改落实;

(7)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

(8)参与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还应履行机械员职责。

五、质量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设计、项目质量计划、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全面认真地进行质量检查;

(2)抓好质量教育,及时纠正质量事故苗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监督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等措施的实施,做好质量记录;

(4)参加质量回访,受理用户投诉,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不合格信息,并会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进行评审处理;

(5)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工序交接,原材料、半成品和工程配套设备检验、试验的监控;

(6)负责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核定检查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信息,并做好相关的质量记录。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

1.任职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群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层数14层以下,跨度24米以下,市政道路及其他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由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含5年)并取得岗位证书的湖南省监理工程师担任。其他房屋建筑或市政道路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建设监理人员配备标准,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核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6)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7)安排专人检查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培训合格证书。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要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3)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

1.专业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2.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监理员

1.监理员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培训合格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员证书。

2.监理员主要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施工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标准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员岗位资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参与施工图会审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2)负责确定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并配置有效版本和组织学习;

(3)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实施计划和措施,并组织交底;

(4)负责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实施进行监督,对执行不到位的应向项目部提出纠正措施;

(5)协助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找出标准规范及措施中的不足;

(7)负责收集工程建设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执行记录,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二、机械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机械员岗位资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和施工企业有关施工机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负责落实对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的安拆告知制度;

(3)负责现场临时用电及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加强对安拆单位和安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施工、安装、顶升加结、拆卸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及临时用电管理台账;

(4)根据生产进度,熟悉和掌握机械设备的分布和技术状况,参与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负责设备的交接验收、清点、调运巡回检查以及报废设备的鉴定等工作;

(6)定期向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设备管理、保养和技术状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材料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公司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2)掌握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所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混凝土、砂浆以及冬雨季施工措施中确定掺入的外加剂情况;并根据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及工程检验与试验计划,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批量要求及取样方法,邀请监理部门见证取样,同时填写好检验、试验委托单,及时取回检验报告交相关部门,并对其使用情况、使用部门进行跟踪检查,认真填写质量记录;

(3)根据工程进度考证培训机构,及时做好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砂浆试件并放置在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养护,每天做好标准养护室温度和湿度的控制及记录;对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及拆模试件应放置于构件同一地点同条件的养护,并准确记录所作试件的工程部位;

(4)定期检查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是否满足使用要求,通过自检或有关部门检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及时调换;

(5)及时、准确填写好原材料、半成品、混凝土、砂浆等试验、检测记录。

四、资料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协助制定和建立施工资料管理计划及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施工资料收集台帐,进行施工资料交底。

(3)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审查、整理、立卷、归档、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及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提供管理数据、信息资料;

(5)负责施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的验收与移交;

(6)协助建立施工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施工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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