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结合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项目)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场等(以下统称项目乡镇)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建设主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属地管理职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主体责任,做好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实施、单项工程验收、建后管护等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承担项目规划设计审核、招标投标监督、工程建设督查、项目初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落实质量管理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投标范本,盐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质量管理培训,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审计、项目招标、材料供应、评估评审及其他第三方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项目乡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项目规划与设计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逐步把符合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接上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参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五条项目乡镇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目标、内容、投资估算、预期效益以及规划图等必要的附件材料。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县级考察意见报市级备案,建立县级年度项目库。对项目库定期分析研判,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应当及时出库。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县级项目申报材料,形成市级年度项目库。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确保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需要。工程建设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要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明确项目实施前后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变化的情况,对占用耕地的,应纳入当年度编制的县级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由项目建设主体在项目建设前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项目区内或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工作。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现场勘察和调查土地流转、耕地地力情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乡镇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成果进行审核,并听取项目所在村组、村民代表和种植大户意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概算的完整性、合规性、科学性进行初步审核。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进行审查,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施工图纸审查,项目镇村、乡镇水利站等参与。
第三章项目招标投标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及通用评标办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乡镇开展项目招标,招标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项目乡镇负责施工招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项目乡镇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监理单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坚持“应进必进”原则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招标投标现场规范化服务。项目招标应当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和落实信用承诺制度。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市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强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过程见证,通过大数据分析手段和开展一标一检等工作,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有权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项目乡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等合同甲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质量管理目标、要求和质量安全的违约责任,尤其是职能履行、人员到位、档案资料等具体要求。强化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监督,强化信用管理。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乡镇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村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现场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建筑材料产品、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市场的监管。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投标范本,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通过隐蔽工程举牌验收,并留存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全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乡镇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监理单位对发现问题应当发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不能按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向项目乡镇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进行处置。
监理档案除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日志、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监理工作总结等外,应当在原材料进场、隐蔽工程施工与验收、关键工序、重要进度节点留存影像资料,形成电子档案,便于查看和留存,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影像资料中应当有日期、定点定位、工程名称与编号、施工工序等关键信息。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吸收基层意见、听取村民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监督服务电话,明确服务时间,确保电话畅通、处置到位。项目乡镇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安排、建设主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举报电话等信息在镇村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项目乡镇负责项目实施矛盾协调工作,对建设质量、建设进度、安全生产等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定期调度建设进度、检查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并形成资料备查。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限期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项目乡镇应当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建立履职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加强现场监理人员实名制管理,联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监理人员缺勤缺位、不作为现象。
第十九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督查力度,开展现场巡查,检查项目乡镇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记录,对施工监理资料是否齐全、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施工工序是否规范、质量是否合格、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到位等进行随机抽查,实现年度项目现场巡查全覆盖,对存在问题及时交办给项目乡镇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要充分利用遥感、大数据分析等现代手段,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全程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督查工作是否落实到位,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履职情况提出存在问题与建议。
第二十一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与县级财政部门会商,将招标节余资金分别按财政补助和中央预算内项目统筹用于当年度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招标节余资金增做工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地考察后批复实施,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第二十二条项目乡镇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报告、税务发票、监理签证、验收结果等,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报账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项目乡镇提交的资料予以审核,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用款计划。县级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年度预算,负责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支出内容,督促项目乡镇严格执行项目实施计划和投资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乡镇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实现所有工程全覆盖,检查是否按照设计施工、质量是否达标、数量和位置是否与计划一致、外观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项目乡镇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对四方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并对单项工程四方验收结果负责。
项目乡镇组织村民代表参与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充分听取村民代表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开展项目初验(包括对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工作的检查),实现所有工程全覆盖。防渗渠每300米选择一个点,检查厚度是否达到设计标准;田间道路每1公里抽检1个断面,每个断面强度测1组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宽度测1点,厚度测2点,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标准进行检测;检查农田防护林网树种、数量、胸径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初验结果负责,并负责组织将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加强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县级初验时应当查阅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是否规范、齐全,是否有隐蔽工程竣工图或验收过程中留下的照片及视频资料等,对涵洞隐蔽工程按照不低于1%开挖抽查工程质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工程设施进行质量检测,不得以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结果代替,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作为县级初验质量验收依据。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包括对项目初验工作的检查),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组开展市级验收工作。中沟级以上工程全覆盖检查;涵洞等小沟级建筑物检查比例不低于5%。市级验收应当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包括项目区群众对规划设计、工程质量、设施运行等方面的满意度,总体满意率应当不低于90%。市级验收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书面交被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限期整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督促项目乡镇限期整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竣工验收结果负责。
第六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督促项目乡镇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乡镇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探索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建后管护。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涉及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建,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七章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执行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市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市县各相关部门应当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采用“跨部门综合监管”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项目工程质量随机抽查。对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要采取约谈、督办、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管。
第三十二条按照“镇为主体、县级统筹、全程监督”的工作要求,各地应当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建设任务、建设资金和工作要求,加强考核激励,积极主动作为。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县乡两级专业技术力量,与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项目乡镇应当强化组织领导,抽调人员、集中力量,落实专班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落实专门机构对建成高标准农田实行常态化管护;对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培训。项目乡镇应当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督查,对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原则上单个项目督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实现工程全覆盖。乡镇水利站应当为项目乡镇提供技术支撑,参与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审核、项目实施、单项工程验收、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解决项目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中的技术问题。
第三十四条项目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村民监督机制,以项目所在行政村为单位,组建村民监督队伍,参与项目申报、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全程监督。村民监督队伍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审定,原则上一个项目区不少于2人。加强对项目建设村民监督工作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技术交底会、项目开工会、技术培训会等加强对村民监督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实行项目建设与监督平行管理机制,在行政机关明确科室分别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项目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下属事业性质的技术支撑机构,分别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服务和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检测员,依法对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进行质量检测。
第三十六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配备农田建设专门执法力量,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
第三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市县分担投入及时足额到位,严格落实以县为单位的省定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标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第三十八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等相关考核评价。
建设工程测量规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测绘技术规范.doc
XX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测绘技术规范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包括XX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中的现状图测绘、工放样和竣工测量等工作。本规范适用于XX省省域内土地整治项目(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等阶段的测绘工作。本规范固定的要求是通用的。各阶段的测量工作,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工程测量规范CJJ-99城市测量规范GB/-1995地形图图式GB/-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1997地形图数字化规范GB/-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93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9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CH/-地图符号库建立的基本规定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T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规程)T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GB/-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用的土地,经过田、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建设工程测量规范,提高耕地质量,改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3.3高标准基本农田一定时期内,经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后达到标准的原有基本农田和新划定的基本农田。3.4基本农田保护区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3.5基本农田整备区指经过土地整治活动,逐步形成的集中连片、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规划期间区域内的耕地能够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3.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3.7测绘对选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区一定范围内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采集、表述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3.8项目现状图要求能反映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与显示出项目区的地形地貌,以满足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需要的图纸及数字化地图。
3.9项目竣工图在工程竣工阶段所测绘的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纸及数字化地图。数学基础4.1平面基准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统。4.2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4.3投影和分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根据比例尺分带。4.4分幅与编号现状地形图采用矩形分幅,规格为。图幅编号采用图幅西南角坐标公里数编号法,间短线连接,一般格式为x-y,比例尺为1:500的地形图精确至0.01km,比例尺为1:1000的地形图精确至0.1km。其较小的项目区也能够采用流水编号或者顺序编号法。4.5成图比例尺选择根据项目区的地形地貌特点及工程的需要,选择1:500或1:1000适宜比例尺成图。4.6基本等高距基本等高距按表1的规定选取。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地形类别比例尺1:5001:.50.5平地、丘陵和山地依地倾角(确定,平地:<10;山地:10α控制测量5.1控制点布设原则5.1.1选点5.1.1.1一般规定设计和选点时,应利用已有点位;当与高等级控制点联测时,应同时考虑联测方案;当测区内高等级控制点稀少时,可按GB/-的有关规定采用GPS测量方式加密高等级控制点,并使点位构成良好的图形。
5.1.1.2控制点点位的选定控制点点位的选定应遵守-的第3.1.3条的规定。5.1.2项目区平面控制点及高程控制点应埋设标石,位于铺装路面上的部分点位,可采用其它能长期保存、稳定的标志代替埋设标石、标志,标石的埋设规格按-执行。为便于寻找及使用,项目区首级控制点应绘制点之记,并在埋石后立即进行。其它各级控制点的点之记可视需要而定。5.2平面控制测量5.2.1一般规定平面控制测量方法应遵循以下规定:平面控制可采用GPS测量、导线(首级平面控制宜采用GPS进行观测。5.2.2GPS平面控制测量GPS平面控制测量应遵循以下规定:GPS控制点位置的选择与埋石应符合GB/-的相关规定;GPS网应与附近的国家大地点或者既有GPS点联测,联测点的总数不得少于三个,特殊情况不得少于两个。当联测点数为两个时,应分布在网的两端,当联测点数为三个及三个以上时,宜在网中均匀分布;采用GPS观测时接收卫星信号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GPS测量控制网的设置精度及作业方法应符合GB/-的相关规5.2.3导线测量项目区内的导线点可分为一、三级,项目区首级控制网宜采用一级导线点,三级导线点用于加密控制点。
首级控制网应布设成环形图,网内结点不宜相距过近。各级导线点的观测技术要求见表2.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等级导线长度km)平均边长mm)测距相对中误差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二级2.40./三级1.50.//6000当测区测图的最大比例尺为1:1000三级导线的平均边长及总长可适当放长,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2为测站数。5.3高程控制测量5.3.1一般规定项目区首级高程控制网选择不低于四等的水准测量施测,也可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来代替,首级网应布设成附合网。加密时,宜布设成附合路线或结5.3.2水准测量水准点应选在土质坚硬、便于长期保存和使用方便的地点。墙水准点应选设于稳定的建筑物上,点位应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一个测区及其周围至少应有个水准点。水准观测应在标石埋设沉降稳定后进行,其主要技术要 求应符合- 第4.1.4 条和第4.2.3.6 条的规定。 5.3.3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在平面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成三角高程网或高程导线的形式。电磁波测距 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应符合- 第4.3.2 条的规定。
5.3.4 GPS 高程测量 利用GPS 进行高程控制测量,GPS 网点应根据精度需要和测区地形状况适 当的联测高程控制点。联测高程点的高程能够是不低于四等水准测量或与其精 度相当的其它方法测定。 5.4 图根控制测量 5.4.1 图根平面控制测量 5.4.1.1 图根平面控制测量的一般要求 图根平面控制测量的一般要求是: 图根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建设工程测量规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测绘技术规范.doc,可在各等级控制点下施测。当项目区较小时, 图根三角、 图根导线可作为首级控制。在难以布设闭合导线的狭长地 可布设支导线,但导线边不应超过3 项目区内控制点的个数(含各等级点) 一般地区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 图根点的个数测图比例尺 图幅尺寸( cm) 控制点个数 1:500 5050 1: 12 表中所列点数指施测该图幅时, 可利用的全部解析控制点 的《工程测量规范》的要求如下图: 5.4.1.2 图根导线测量技术要求 图根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5.4.1.3图根高程控制测量 图根高程控制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 第5.2.14条的规定。 5.4.2 图根控制点的精度 图根控制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成果应精确至小数点后2 5.5施工控制测量 5.5.1 平面控制测量 施工阶段的平面控制测量应尽量利用已有现状地形图的控制点位。
如果现 状地形图控制点数量达不到施工测量所需要求时, 应布设新的点位并遵循 – 第8.2.1 第8.2.3条和SL52 第2.1 条的规定。 5.5.2 高程控制测量 施工阶段的高程控制测量应尽量利用已有现状地形图的控制点位。如果现 状地形图控制点数量达不到施工测量所需要求时, 应布设新的点位并遵循 – 第8.2.9 第8.2.11条和SL52-93 第3.5.7 条的规定。 现状地形图测量现状地形图的测绘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土地整治测绘项目立项后,应进行现场踏勘, 踏勘时, 应有该项目测绘 单位、 规划设计单位和业主三方共同参加。并及时向土地整治项目主 管部门提交书面踏勘报告; 测绘单位接受土地整治测绘项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技术设计, 并经土地整治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6.1 一般要求 地形测量的一般技术要求应符合GB/-的相关规定; 现状地形图的测绘方法有全站仪测图、GPS-RTK 测图和平板测图, 技术要求应符合-第5.32 第5.3.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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