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人员配备标准,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根据建设项目专业和综合管理的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应足额配备相应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从业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是指:

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部分装配式建筑工程中的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检验员。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子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信号司索工、塔吊司机、塔吊安装拆卸工、施工电梯司机、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工种范围技能工人。

第三条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工种范围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见附件3),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4)。同时,根据建设项目专业和综合管理的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应足额配备相应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部分关键岗位人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可在同一城市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应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经理配备情况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项目经理姓名及证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负责人信息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核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验证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项目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及人员变化情况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同一区域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同标段,施工单位为同一家的,施工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鼓励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人力资源配备专项计划方案,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并报相关单位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完成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施工任务,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可安排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逐步撤离现场和项目收尾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第十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承建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建设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符合招投标文件相关要求规定及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且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经办理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建施工单位应在3日内将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信息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相关机构对符合撤离或更换规定的,不得无故押证。存在争议的,向同级或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对违规提前押证或拖延放证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造成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检查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履约考勤期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止,施工单位现场从业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在施工期间,所有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低于70%的考什么证赚钱多,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月考勤率低于50%的,住建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录1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证到岗履职的持续性,除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外,每72小时内应至少考勤1次;对因上述原因短期不能到岗的,施工单位应安排具备同等任职条件的人员顶岗履职,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长期不能到岗的,应及时按程序申请人员更换。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的,各级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对记录2次及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法或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真伪,或提供由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总人数

岗位及人数

备注

房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

≥5人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

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质量

员、监理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至少配备1人,可互相兼任。

1.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

兼任;2.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当专职安全员为1人时,须为综合类;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3.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工程,质量员

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

房建:1万平

方米<建筑

面积≤5万平方米;

市政:5000

万元<工程

合同价≤

1亿元

≥8人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

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质量

员、监理员不少于1人建设工程人员配备标准,材料

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配备,原则上此5类人员至少配备2人,可互相兼任。

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

房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合同价>1亿元

≥10人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

责人1人、施工员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员不少于3人、质量

员、监理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配备,原则上此5类人员至少配备3人,可互相兼任。

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机械类或综合类。

注:1.此标准为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2.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人数。

附件2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班组人员配备标准

序号

名称

基数

总人数

人员组成

备注

电工

司机

信号指挥

架子工/安装

拆卸工

建筑电工

每项

≧2

项目配备按需增减人数

普通脚手架子工

每组

≧5

项目配备按需增减人数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

每组

≧5

信号司索工

每组

≧2

起钩点和落钩点各1人兼司索工

塔吊司机

每台

≧2

与设备锁定

塔吊安装拆卸工

每组

≧7

施工电梯司机

单台单笼

≧2

与设备锁定

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工

每组

≧5

物料提升机司机

每台

≧2

与设备锁定

10

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每组

≧4

11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

每组

≧4

项目配备按需增减人数

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根据施工现场对应设备和设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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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工种范围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一、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工种范围技能工人必须100%持证上岗,由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到2025年,施工现场技能工人中级工占比不低于20%,高级工及以上的人员占比不得低于5%。

三、施工现场技能工人数量计算式(试行):

1.房屋建筑工程工人数量计算公式:

n=s×a÷t

式中:n:工人数量(人)

s:建筑面积(㎡)

t:合同工期(天)

a: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a=1.8-2.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1.6-1.8(1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数量计算公式:

n=s×a÷t

式中:n:工人数量(人);

s:工程总造价(万元);

t:合同工期(天);

a:每平方米平均用工数(工日),取值按:特大型桥梁及隧道和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5-7.5;其中大中型桥梁及隧道工程取6.25-9.38,;其他桥涵及隧道工程,结构工程取7.5-11.5;机电安装取6.25-9.38;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综合管网及其他附属工程取9.38-12.5。

附件4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

1.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目标和规定任务;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5)建立质量(含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6)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等的协调和过程控制,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参与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9)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10)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1.任职条件:

一级工程(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表2标准划分,下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

二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级工程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以及专业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2.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按规定查验和接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4)组织有关人员熟悉与审查图纸,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5)负责技术交底;

(6)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7)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8)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具体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作业指导书并组织实施;有分包单位的,应负责督促落实分包单位的相应工作。

(9)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10)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1)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2)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三、施工员

1.任职条件:

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施工员)。

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以及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组织施工;

(2)组织有关班组熟悉施工图纸,向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及关键、特殊工序和安全交底,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好工序搭接,做好工序交接记录,努力完成形象进度计划;

(3)参与制定劳务管理计划,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逐日填写施工日志;

(4)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资格,参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对劳务队伍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科学安排各专业的配套作业和各工种之间的立体交叉作业;

(5)负责劳务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参与劳务费的结算。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公示及台帐的建立。参与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参与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6)负责编制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管理资料。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劳务管理资料。

(7)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到场地清洁,材料堆放整齐有序。

四、专职安全员

1.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分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证)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证)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证)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主要职责:

(1)在施工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建设工程人员配备标准,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依照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向项目部提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防范建议;

(2)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到现场跟踪巡查,定期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和人员、证件与单位相符情况,施工现场与专项施工方案相符情况;

(3)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检查分包单位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履职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

(4)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严格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控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并按规范做好安全记录,建立隐患台帐;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整改安全事故隐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6)对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安监机构、现场监理部和施工企业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认真组织整改落实;

(7)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

(8)参与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还应履行机械员职责。

五、质量员

1.任职条件:

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质量员)。

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等文件规定,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设计、项目质量计划、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全面认真地进行质量检查;

(2)抓好质量教育,及时纠正质量事故苗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监督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等措施的实施,做好质量记录;

(4)参加质量回访,受理用户投诉,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不合格信息,并会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进行评审处理;

(5)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工序交接,原材料、半成品和工程配套设备检验、试验的监控;

(6)负责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核定检查及时向主管部门传递信息,并做好相关的质量记录。

六、监理员

1.任职条件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主要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管理工程师报告。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1(可编辑).doc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言为更好的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努力在浙江省全面贯彻民用建筑绿色设计理念,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和浙江省地方相关标准,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10章和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策划,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与建筑材料,给水排水设计,暖通空调设计,建筑电气设计等。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以便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杭州浙江大学建筑学系杭州浙江大学绿色建筑研究中心杭州: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温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宁波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海管桩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风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灵汇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源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创瑞风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仁风管有限公司浙江中节能绿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基本规定11绿色设计策划.124.1一般规定.124.2绿色设计策划内容12规划设计135.1一般规定.135.2项目选址和场地要求135.3场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145.4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16建筑设计206.1一般规定.206.2建筑空间布局206.3建筑光环境216.4室内风环境226.5围护结构.236.6室内声环境256.7室内空气质量266.8建筑工业化276.9延长建筑寿命27结构设计与建筑材料287.1一般规定.287.2结构设计.287.3建筑材料.29给水排水设计.318.1一般规定.318.2非传统水源利用.3138.3供水系统.328.4节水措施.33暖通空调设计.349.1一般规定.349.2暖通空调冷热源.359.3暖通空调水系统.409.4空调通风系统4410建筑电气设计4810.1一般规定4810.2供配电系统.4810.3照明4810.4电气设备节能4910.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4910.6能耗监测系统.51附录浙江省地区部分常用植物52附录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建议.54附录不同面层的表面特性.56附录节水率和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的计算58附录不同下垫面的径流系数60附录浙江省各区域主要地市全年累计月平均降水量、蒸发量数据表61附录空调机组安装位置63附录各环境区域对光干扰的限制值.67附录设计表69本标准用词说明86引用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名录87基本规定9844绿色设计策划1024.1一般规定1024.2绿色设计策划内容.102规划设计.1055.1一般规定1055.2项目选址和场地要求1065.3场地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1095.4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112建筑设计.1216.1一般规定1216.2建筑空间布局1236.3建筑的光环境1246.4室内风环境.1266.5围护结构1306.6室内声环境.1326.7室内空气质量1366.8建筑工业化.1386.9延长建筑寿命139结构设计与建筑材料1417.1一般规定1417.2结构设计1417.3建筑材料142给水排水设计1498.1一般规定1498.2非传统水源利用1508.3供水系统1548.4节水措施155暖通空调设计1579.1一般规定1579.2暖通空调冷热源1649.3暖通空调水系统1709.4空调通风系统建筑电气设计.1一般规定.2供配电系统.3照明..4电气设备节能..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6能耗监测系统192总则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浙江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以上的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1.0.3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1.0.4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语2.0.1绿色设计在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2.0.2建筑全寿命周期建筑物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2.0.3环境承载力在某一时空条件下,区域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人类活动的阈值,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以及人口、交通、能源、经济等各个系统的生态阈值。2.0.4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2.0.5被动措施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降低建筑的供暖、空调和照明等负荷,提高室内环境性能。通常包括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阳、蓄热、雨水入渗等措施。2.0.6主动措施通过采用消耗能源的机械系统,提高室内舒适度,实现室内环境性能。通常包括供暖、空调、机械通风、人工照明等措施。82.0.7岛强度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8 风速放大系数 wind 建筑物周围离地面高 1.5m 处风速与开阔地面同高度风速之 2.0.9穿堂风 室外空气从建筑物一侧进入,穿过内部,从另一侧流出的自 然通风现象。 2.0.10 单侧通风 one-side 依靠同一朝向墙上开启的外门窗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通风 方式。 2.0.11 光污染 建筑表面反射的光线和落在目标区域或边界以外的照明装置 发出的光足以引起人们烦躁、不舒适、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对于 某些重要信息如交通信号的感知能力,以及对于动、植物产生 不良影响的现象。

2.0.12 可再利用材料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 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13 可再循环材料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 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2.0.14 可再生能源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太阳能、风 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空气能(空气能热泵热 水系统)等。 2.0.15 非传统水源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 雨水、海水等。92.0.16 再生水 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作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 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 生水。 2.0.17 景观用水 use 指满足景观需要的环境用水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即用于营造城市景观水体和各 种水景构筑物的水的总称。 2.0.18 湿地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 域地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1(可编辑).doc,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包括低潮时水深不 超过 6m 的海水水域。

2.0.19 人工湿地水处理系统 人为地在有一定长宽比和地面坡度的洼地里将石、砂、土壤、 煤渣等一种或几种介质按一定比例构成基质作为填床料,并有选 择性地植入植物的生态水处理系统。 2.0.20 杂排水 gray 民用建筑中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 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等。 2.0.21 优质杂排水 high gray 杂排水中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 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10 基本规定3.0.1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 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2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规划、 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等各专业在建筑设 计各阶段均应紧密配合。 3.0.3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 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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