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0.2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3项目特征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4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规定的工作内容、规定的计量单位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非、管理费、利润,并考虑招标文件规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 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 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由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
2、组成。2.0.6 单价措施项目以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即根据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相应的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2.0.7 总价措施项目以总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费率计算的项目。2.0.8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文明施工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已包含安全网、防护架、建筑物垂直封闭及临时防护栏杆等所发生的费用。2.0.9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
3、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 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检验试验配合费配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雨季施工增加费当地规定的取暖期间施工所增加的工序、 劳动功效降低、 保温、 加热的材料、人工和设施费用。不包括暖棚搭设、外加剂和冬季施工需要提高混凝土和砂浆强度所增加的费用,发生时另计。雨季施工增加费冬季以外的时间施工所增加的工序、劳动功效降低、防雨的材料、人工和设施费用。夜间施工增加费合理工期内因施工工序需要必须连续施工而进行的夜间施工发生的费用, 包括照明设施的安拆、劳动功效降低、夜餐补助等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要求赶工而采用夜班作业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二次搬
4、运费确因施工场地狭小,或由于现场施工情况复杂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工程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点距建筑物(构筑物)近边在范围内时,不能就位堆放时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不包括自建设单位仓库至工地仓库的搬运以及施工平面布置变化所发生的搬运费用。工程定位复测配合费及场地清理费工程开、竣工时的配合定位复测、竣工图绘制的费用及移交时施工现场一次性的清理费用。停水、停电增加费施工期间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水和停电每周累计在8 小时内而造成的停工、机械停滞费用。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成品保护费)工程完工后至正式交付发包人前对已完工程、 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及养护、维修费用。施工与生产同事进行增加费改扩建
5、工程在生产车间或装置内施工,因生产操作或生产条件限制(如不准动火)干扰了施工正常进行所增加的费用;不包括为保证安全生产和施工所采取措施的费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均允许的前提下,改扩建工程,由于车间或装置范围内有害气体或高分贝的噪声等环境因素超过国家标准以致影响身体健康而降效所增加费用;不包括劳保条例规定应享受的工种保健费。超高费建筑物檐高超过20m所增加的费用。操作高度增加费施工操作物离楼地面超过规定高度时所增加的费用。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
6、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签证等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实施、 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不包括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使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灯而支付的费用。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建设工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的专业工程。如:钢结构专业工程、电梯安装专业工程、消防设施专业工程、桩基础专业工程
7、、防水专业工程、通风专业工程、弱电专业工程、采暖专业工程、给排水专业工程等。计日工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并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并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招标控制价根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河北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
8、信息等计算出的工程造价。管理费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规费是指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政府或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内容包括:( 1) 障费1) 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4) 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 工伤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3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税金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工程量偏差率i=(m-n) /n x 100%()式中: i 工程量偏差率;m 依据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按照规范和本规程规定计量确认的工程量;n 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所对应的工程量。现场签证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证证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
10、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索赔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己方的过错发生的事件所能造成的损失,按合同约定 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程顺 延的行为。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 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和按规定计取的规费和税金。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 生所增加的费用。误期补偿费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偿的费用, 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
11、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 改变;施工条件的改变。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 程造价,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 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3 一般规定3.0.1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3.0.2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格式详见附录一,视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用。3.0.3招标人应按下列要求填写附录一所列的格式内容:1 填表须知除本规程内容外,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2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 工程
12、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工程招标的内容、范围。( 3)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 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特殊要求。( 5) 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工程内容及估算价。( 6) 招标人暂估的专业工程的范围、工程内容。( 7)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3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程第 5 章的规定编制和填写。4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应按附录表1-14 规定的内容填写。5 主要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填入附录表 1-15 中。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总价措施项目费
13、分析表,由招标人根据需要提出填报要求。3.0.4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要求填报,并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 ) 招标人要求必须说明的问题。2 ) 有关报价需要说明的问题。( 3 )对增补的总价措施项目进行说明。2 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3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设备费及其税金是指由投标人购买的设备费及其税金, 应按主要材料、 设备明细表中设备费金额计算税金后填入; 招标人供应材料、 设备应填入招标人供应材料、 设备明细表,其中设备费不计入投标总价。4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 )表中单位工程名称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工
14、程名称填写。( 2 )表中金额应按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填写。5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区分不同的单位工程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合计、 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合计、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合计和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填写。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7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
15、与计价表中的项目距编码、项目名称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人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增补总价措施项目,并按本规程编排措施项目序号原则编号。( 3)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金额中不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8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2 )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投标人不得更改。9 计日工表的综合单价应按照综合单价组成要求,根据计日工的特点填写。10 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按招标人要求填写材料、设备单价。( 2)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中采用的
16、单价一致。1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总价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应按招标人提出的要求提供。12 签证及索赔计价表是按签证、索赔等依据计算相关费用的表给,应按规定要求填写。3.0.5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应使用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合格的应用软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和结算。3.0.6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税金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费用。3.0.7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规定列项和计算。4 基础工作4.0.1除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件另有说明外,招标人还应完成下列工作:1 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
17、、平整场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指定地点,同事保障水、电供给和线路通畅。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查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要证件、 批件和临时用地、 停水、 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证
18、明投标人资深资质的证件除外) 。6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并进行现场交验。7 签订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 、古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4.0.2 除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件另有说明外,承包人还应完成下列工程:1 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以及安全保卫工作。3 遵守施工场地交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
19、损坏,承包人应予以修复。5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6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7 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5 工程量清单编制5.1 一般规定5.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5.1.2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5.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支付工程进度款、调整工程量、价款调整、办理竣工结算以及索赔的主要依据。5.1.4 工程量清单
20、应由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5.1.5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1 规范和本规程。2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 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6 相关的设计、施工标准。7 其他有关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1.1.6 规范和本规程中未包括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但必须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等按规定程序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随清单发出。1.1.7 补充项目的编码,一至六位应按规范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第七位设为“B” ;第八位、第
21、九位应根据补充清单项目名称结合规范和本规程由清单编制人设置,并应自 01 起按顺序编制;第十至第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自 001 起按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出现重码。1.1.8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分部分项的工程内容与规范、本规程、设计文件不同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1.1.9 招标人更改清单时,必须签字、盖章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的发出日期距投标截止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间要求。工程量清单必须按要求签字、盖章。5.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5.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2、5.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5.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项目齐全、数量准确、特征描述清楚。5.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序号从1 起按顺序编制,不得有重号。5.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必须按规范和本规程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 001 起按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5.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必须按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确定。5.2.7 分部分项工程量
23、清单的项目特征,必须按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描述。5.2.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必须按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5.2.9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必须按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5.3 措施项目清单5.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规范和本规程的规定编制。5.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参照规范和本规程列有的项目,按不同的单位工程分别编制。5.3.3 措施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照本规程5.2 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5.3.4 单价措施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4、费及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详见附录二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程。5.4 其他项目清单5.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 暂列金额;2 暂估价;3 计日工;4 总承包服务费。5.4.2 暂列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分别由招标人估算列出,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暂列金额一般不超过拟建工程估算价的20%。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掌握和支配。5.4.3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表(附录表 1-11 )由招标人填写。1 专业工程暂估价以“项”为单位,应区分不同项目,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分别估算列出;2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计入工程总价,其金额应包括
25、管理费、利润。5.4.4 计日工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5.4.5 拟建工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列总承包服务费项目:1 招标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2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5.4.6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1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必须按要求完整地填写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附录表1-14 ) ,其中材料单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该项综合单价、扣除材料款时使用;设备仅作为记取总承包服务费时使用,不计入工程总造价;2 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数量不得超过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算出的数量;3 招标人应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
26、明细表(附录表1-14 )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招标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招标人共同清点;4 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招标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如有丢失损坏由招标人负责。5.5 规费5.5.1 规费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5.6 税金5.6.1 税金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6 招标控制价或标的的编制6.1 一般规定6.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
27、制价。6.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6.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6.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6.1.6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控制价应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6.2 编制与复核6.2.1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客观、合理、公正,并遵守如下依据:1 规范和本规程。2 国家和河北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3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定额。4 招标文件。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 国家、行业和河北省的标准。7 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8 施工现场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9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信息。6.2.2 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道路建设标准规范,begin–>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发展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适用、绿色发展、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考核工作机制,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加强养护管理能力建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有关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
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乡道的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的相关运营工作,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条例规定的涉及村道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应当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为辅的资金保障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资金和农村公路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筹集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先养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资金补助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支持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运营。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的投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建立符合绩效评价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并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进度以及养护状况适时调整资金补助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革命老区、经济薄弱地区、交通欠发达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标准统一、衔接配套的农村公路数字化信息管理和服务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农村公路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为目标,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构建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农村公路网络。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产业布局、旅游发展、生态保护等规划和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农村客运、农村物流等规划相协调。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农村公路规划合理有序安排。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村道规划。村道规划和乡道规划可以合并编制。
县道规划、乡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道路建设标准规范,begin–>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
经批准的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批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当按照规定命名和编号。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旧路等资源。
县道、乡道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安排。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下同)外缘起向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公路用地,并向社会公告。
村道的用地范围因客观原因不能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县道的建设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对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经过技术安全论证,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和畅通。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简化建设程序,具体确定标准和建设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建设跨行政区域农村公路桥梁、隧道的,其建设主体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工程、排水设施,以及必要的交通运行监测、公交站(亭)、停车区等服务和管理设施,并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考什么证赚钱多,推动资源循环利用,提高建设质量。
鼓励农村公路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任务采用整体发包等模式。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涉及到交通安全设施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与城市道路共线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套建设路边停车位、公共卫生间等设施。
农村公路与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应当相互衔接,方便村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不得强行要求单位和个人出资或者出工、备料。
第三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交通安全、公路通行、公路线路等监管,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三米范围的村道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
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建筑控制区范围不能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六条进行下列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路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一)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在村道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
(四)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六)其他需要占用、挖掘村道、村道用地的活动。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
第二十七条在村道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收费、非法设卡;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
(三)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堆粪沤肥、撒漏污物;
(四)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或者设置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五)在公路桥梁桥孔、通道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
(七)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八)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附属设施;
(九)倾倒垃圾、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十)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严重影响村道畅通、危及村道安全的行为。
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村道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项限制,但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用于村道的修复。
第二十八条违法超限运输以及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农村公路和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车辆通行,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限高、限宽设施。
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会商、论证,并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乡道、村道出入口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限行、禁行、限载等交通标志。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防止超载、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运输车辆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逃避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限高限宽设施道路建设标准规范,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保护的需要,在农村公路的重要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动态检测监控设施。
检测监控设施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证据应当查证属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利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并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落实公路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车辆应当按照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线路行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对农村公路及时予以修复、改建。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道管理,组织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对村道进行定期巡查。
村道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劝阻侵害村道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现擅自进行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动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村道巡查人员发现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告知村道养护管理单位。
涉及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移交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建设造成农村城市化、公路街道化的,由有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协商后,将相应路段整体或者行车道以外部分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划、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加强农村公路交通运行监测,合理设置相应的交通运行监测设施,提高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抢修保通;无法及时恢复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闭措施,并公告路况信息。
第四章养护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实施,保持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和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健全养护评价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公路路况检查、检测和评定,并根据检查、检测和评定结果,提出养护方案。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县道养护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护方案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要求,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鼓励创新农村公路养护方式,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沿线村民委员会有序组织村民参与乡道、村道的保洁、绿化维护等日常养护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以及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村民养护队伍。
第四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排查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农村公路桥梁、交叉口、学校门口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隐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检测评定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农村公路桥梁和隧道,及时采取限载、限行、禁行等措施,设置警示、绕行标志,并组织维修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重建。
第四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城乡绿化、特色田园乡村、旅游乡村建设,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农村公路沿线洁化、绿化、美化,促进农村公路与生态环境自然和谐。
第五章运营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农村公路开展农村客运、物流、旅游以及路况信息发布等运营服务。
农村公路运营应当满足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乡村旅游等需要,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扶持农村公路运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农村客运专项规划,完善城乡客运线网布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通农村客运班线,鼓励农村客运班线实行公司化经营和公交化营运。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行政村开通镇村公交,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结合实际和村民出行习惯,优化镇村公交发展模式,拓展镇村公交服务功能,促进镇村公交与城市公交衔接融合。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的技术条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农村客运发展要求相匹配。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经审核达不到通行条件的,不予开通农村客运班线。
第四十六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商务、供销、邮政等单位建立完善县域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推进县级农村物流中心、乡镇物流服务站、村物流服务点建设,整合农村物流资源,促进客货运输、商贸、供销、快递等融合发展。
鼓励依托城乡客运网络,推行货运班线、客运班车代运邮件等农村物流组织模式。鼓励农村客运站拓展货物运输服务功能,建设农村综合运输服务站,满足农产品运输、快递、物流配送等需求。
第四十七条县(市、区)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体育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整合农村公路沿线服务设施和服务资源,实现乡村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沿农村公路设置提供休憩、观景、农产品展示、文化交流等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公路绿道、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体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应当将农村公路名称、编号以及桥梁限载等信息、中断交通的养护施工信息、景区景点信息、气象信息等依法向社会公开。
鼓励取得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的单位向社会提供农村公路导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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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建筑基础工程施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