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班组长管理制度

班组长管理制度(精选5篇)1、为使管理单位、基层班组安全活动更有实效,真正达到干部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车间开展的各项安全活动。2、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安全活动;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人员开展安全活动。

班组长管理制度(精选5篇)

班组长管理制度 篇1

1、认真执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认真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推行标准化作业;

3、认真执行班长是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好班长的安全责任,班长对班组的安全负有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轮值安全员协助班长抓好安全工作。

4、认真执行班组互保联保,互保联保人对自己的对子负责,在正常作业情况下,在场成员非互保联保对自动结对。

5、执行好周五安全、工前五分钟活动,保证时间、内容,并认真记录,班长要提前备课,保证每一次活动都有收获。

6、执行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好“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理念。各项操作、维护,作业,按相关安全规程执行,杜绝三违。

7、不断深化、细化危险源预知预控活动,定期修订。

8、班组成员如发生重大违法违纪现象,重伤以上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质量、设备、污染事故,否决本班组一切指标。

班组长管理制度 篇2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等,对所辖生产范围工人的安全健康负责。

2、经常教育和检查班组工人正确使用机器设备、电气设备、工夹具、原材料、安全装置、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注意机器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并清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因素。

3、督促检查工作地点安全卫生,并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料的合理放置,确保道路畅通。

4、对班组工人进行安全操作方法指导,并检查其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

5、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负责对新进从业人员(包括实习、代培训、外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7、如发生伤亡事故考证含金量排行榜,立即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8、负责《安全承诺》落实到每个职工。

9、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置、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并能教会班组人员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班组长管理制度 篇3

1、为使管理单位、基层班组安全活动更有实效,真正达到干部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车间开展的各项安全活动。

2、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安全活动;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人员开展安全活动。

3、各管理单位每年12月制订下年度活动计划,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交生产管理部安全组。每月30日前将月度活动计划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交生产管理部安全组。

4、各管理单位安全活动每月组织1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并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生产管理部安全组负责检查管理处室、生产处室及两分厂的安全活动。

5、企业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车间主任及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

6、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8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要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7、分厂安环处、车间安全员每月至少要抽查1次安全活动的记录并签字。

8、安全活动内容为: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安全有关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各种基本功训练等。

班组长管理制度 篇4

为做到物尽其用,减少浪费,加大回收复用和修旧利废力度,让职工真正明确浪费材料就是浪费了自己的工资收入,根据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每月底由班组长根据次月生产工作计划安排向本单位管理人员或材料员提出所需各类材料和工器具计划,并汇报当月班组材料库存数量。

二、每天班前会前由班组长向本单位值班人员或材料员提出当班所需各类材料和工器具计划。

三、严格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中规定的各类材料定、限额消耗指标组织施工,做到用料标准明确,数量清楚,先算后领,计划用料,由过去的“用了算”变为“算着用”。

四、当班未使用完或需修复使用的材料及工器具必须交还到本单位材料员处,并在材料消耗登记表上签名。特殊工种配发的各类工器具,在使用期内损坏或丢失一律照价赔偿。

五、严格执行日考核、日核算。每天班后评工计分时把材料消耗及奖惩合并考核,凡属个人操作失误或有意损坏材料及工器具者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班组长管理制度,一律处罚落实到人头。材料消耗成本做到日清月结,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班组长管理制度 篇5

一、钢筋房的末级配电箱和照明线一律由钢筋班自负(空开漏电)。

二、现场上的废钢筋堆成一个地方,不能乱扔造成钢筋房不清洁,如有违反每次处罚50-100元。

三、现场上用了的钢筋,必须当天收回钢筋房,如没有回收每次处罚50-100元。

四、现场钢筋工烧自己或其他别人家用的东西,没有经过项目部同意,每次处罚100-200元。

五、钢筋工在下料时,没有做到节约,造成浪费,如管理人员发现每次处罚100-200元。

六、钢筋工的机具在下班时没有关掉电源或水,焊机在下雨时没有遮盖,每次处罚100-200元。

七、钢筋工烧素焊时,药粉兑锯末和桩下的药渣没清理干净,每次处罚100-200元。

八、钢筋工造成返工的钢筋用不上,每次处罚200-300元(钢筋材料另外算)。

九、发现架子上或现场有堆钢筋的现场,每次处罚50-100元。

十、不准高空抛物,不服从管理人员安排或与管理人员讲条件,每次处罚50-100元。

企业安全管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3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

2023年11月29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企业安全管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委托进行审批的企业安全管理,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条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二条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

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七条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第十八条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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