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条件,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2016年12月19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印发的《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号)同时废止。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12月19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印发的《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号)同时废止。

2023年8月29日

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利用、水土保持、河湖生态治理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水利工程建设条件,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测)、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规模标准

具体规模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以下简称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

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在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市、县负责实施的安徽水网骨干工程或以水闸、泵站、水库枢纽等建筑物为主且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规模项目可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机构职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负责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受理相关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水利行业入库专家的初审管理,并依法监督管理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

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包含本地区省本级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受理相关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水利工程建设条件,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学什么技能好,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六)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七)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测)、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情形,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依法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摇号、抽签等方式干预招标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能力。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测)、设计招标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监理招标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可研报告已经批准;

2.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3.监理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四)货物招标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应作为一个标段。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原则上水工建筑物土建部分、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自动控制等专业工程,应根据工程特征、生产和研发等要求可分类划分标段;河流治理项目一般按河段或堤段分标;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工程可分片集中打捆作为一个标段;大中型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监理一般不分标段。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同步将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分类推送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方式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不少于3家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可以从安徽省水利厅网站下载。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商务部分(包括工程业绩和投标人信用等评审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投标人综合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应当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当招标条件满足要求时,招标人通过招标监管系统或其他网上形式上传下列材料:

(一)招标方案(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项目审批、核准材料,委托代理招标合同;

(三)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齐备的上述所列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具备招标条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出具已具备招标条件的意见后,到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涉及资格条件、评标办法等重大修改事前应通过招标监管系统或其他网上形式上传至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在相关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和货物类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服务类不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减免收取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保函和保单等非现金担保方式,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担保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配备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投标人应依法依规在省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应级别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担任。

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按照承担该专业工作的信用得分最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该专业的信用得分;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按照各自的专业信用得分确定联合体的信用得分。

勘察(测)、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的,不得限制工程勘察单位与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采用非电子交易形式招标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上述规定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采用非电子交易模式开标的,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人员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四)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宜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第三十八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形式或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有足够理由,认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评标评审中涉及的主要业绩、投标人评分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保函和保单等非现金担保方式,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担保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原则上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所属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

工程建设标准化流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改革部署,5月24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以下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改革的背景和目的

2017年10月,世界银行组织对全球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评价并公布了《2018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我国综合排名列第78位,其中“办理施工许可”指标排名列在第172位。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2018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5个城市和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在各试点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地区实现了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在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2019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部署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为落实国办发〔2019〕11号文,省政府制订了本《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国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施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研究部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李克强总理在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的目标要求,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明确提出“在全国推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学什么技能好,使全流程审批时间大幅缩短”。韩正副总理多次作出批示并召开会议,部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省委、省政府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我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马兴瑞省长等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并组织专题研究,要求加快推进改革,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有效提升全省营商环境。近年来,我省全方位深入推进“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各地尤其是广州、深圳等试点地区在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省改革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但也要看到,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还存在手续多、办事难、耗时长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切实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审批和管理体系,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服务,助推全省营商环境的优化,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作出积极贡献。

二、改革的内容

《实施方案》明确我省改革内容是:开展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全流程”,指的是在审批流程上,改革涵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从项目立项一直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全覆盖”,指的是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办理的事项上,既覆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又覆盖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技术审查以及相关中介服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等各类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改革的总体思路

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问题为导向倒逼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复杂、审批涉及部门多、审批事项不合理、审批流程不科学、审批体系不健全、审批效率不高,导致企业和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堵点、痛点、难点”问题;以目标为导向,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着力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分类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加快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打造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高速公路”。

四、改革的主要目标

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分三步走:2019年上半年,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省和各地级以上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体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上半年,基本建成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五、改革的主要任务

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概况来说,就是紧紧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改革部署,全面落实国家提出实现“四统一”的四项总任务,即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20条具体的改革任务和措施工程建设标准化流程,有效地指导全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六、“统一审批流程”的具体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手段是规范和统一审批流程。国家实施意见对统一审批流程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既涉及审批事项的精简优化,也提出对审批流程的调整规范。我省《实施方案》在全面落实优化审批事项、制定标准化审批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省实际,大量吸收各试点地区成熟可行的经验做法,针对审批堵点、痛点问题,抓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中的关键环节,提出了11项具体的改革措施:

一是优化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提出,综合采取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等“减、放、并、转、调、诺”六种手段,全面清理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其中,在“减”方面,取消了如施工合同备案等5项审批事项并简化了立项审批、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前置条件;在“放”方面,明确巩固强市放权成果,进一步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各地实施;在“并”方面,将用地规划许可等9项合并为4项办理;在“转”方面,将设计方案多部门审查等事项转为内部征求意见;在“调”方面,调整市政公用服务等办理时序;在“诺”方面,对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此外,《实施方案》还要求省、各地级以上市分别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省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超出省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省备案并说明理由。

二是制订标准化审批流程。《实施方案》提出,要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按照国家要求明确各阶段主要审批环节,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同时要分类制定标准化审批流程,制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各地级以上市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细化,对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化流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组织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三是推行区域评估。《实施方案》将过去以项目为单位实施的各类评价评估事项由申请后评审向申请前服务转变,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先行开展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相应的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简化相关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建立项目策划生成和方案联合评审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往往因为前期论证不充分、缺乏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造成项目无法快速进入实施阶段。因此,《实施方案》要求,要制定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入库、出库条件。同时,要加强前期工作协调,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并邀请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内容、标准、规模等进行联合评审,稳定工程建设方案,避免后续反复调整,加快项目落地。

五是推行项目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清单制。《实施方案》要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全面提出项目建设相关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接设计、迁改要求,形成“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在土地出让时一并交付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这项改革措施,便于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尽早全面获取建设指标要求,将原来需要在规划设计阶段逐项申请才能取得技术控制指标的方式,改由土地出让管理部门提前统一汇总各部门和单位的技术控制指标,将外部事项转为内部事项,无需再多头申请建设条件,促进建设单位取得用地后尽快开展工程设计。

六是简化项目立项和用地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过程中政府内部审批环节多、效率低。为提高政府内部审批效率,《实施方案》提出对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同级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等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全部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划拨用地项目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同步办理。

七是优化工程建设许可。《实施方案》要求,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事项,转变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按需统一、限时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人防、消防、气象等主管部门意见,其他主管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单独审查。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业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解决用地批准手续办理滞后问题。对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项目,通过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有效降低制造业项目建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及加快民生项目建设进度,但审批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还将研究缩小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探索由建设单位委托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随机抽取专家进行抗震设防审查。

八是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审查,实现对同一阶段的相关技术审查事项整合办理。同时要加快建设全省多审合一电子审图系统,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无纸化申报、审查和审核确认,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探索以建筑类型名录方式确定审图项目范围和审查重点,缩小审查范围。

九是简化施工许可手续。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减少办事环节。区分不同项目,合理减少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且原有土地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用地批准手续证明文件;对于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以及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还将研究放宽施工许可办理的工程投资额和建筑面积的限额标准。

十是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审批和报装时序。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污许可等手续。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排水、道路、公路、绿地等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并行审批、限时办结。上述措施通过合理调整相关审批时序,更加符合工作实际。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开工前办理,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解决过去项目建成后迟迟无法通水、通电、通气等问题,加快项目建成投入使用。

十一是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和联合测绘。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当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避免多头跑、多次办。要求对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实行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和限时完成,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牵头制定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明确验收流程和时限等;省自然资源厅将牵头制定联合测绘制度,明确测量技术标准、测绘成果要求和操作流程。

七、“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的具体要求

建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监管和信息共享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9]11号文的要求,《实施方案》对我省统一信息数据平台建设提出两个方面的要求:1.建立省、市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结合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依托政务大数据资源,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设覆盖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省级和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实现信息共享应用。在建成省级、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同时,要推进各级审批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

八、“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

“统一审批管理体系”建设实现“四个一”的要求,是落实本次改革措施的最终表现。《实施方案》要求:

一是“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要求各地加快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和业务协同平台;

二是“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在政务服务大厅整合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通办”,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线下融合;

三是“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

四是“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落实改革措施。

九、“统一监管方式”的具体要求

为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质量,《实施方案》要求要建立三项监管措施:

一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关键环节、关键事项、关键对象为监管重点,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二是强化信用管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是规范中介服务。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管理规范和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十、保障改革任务落实的主要措施

这次改革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难度大、综合性强,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至关重要。《实施方案》强调从四个方面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一是加强统筹协调。省人民政府已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建立以市场主体感受为重要指标的评估评价机制,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省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共同推进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同时,要压实城市政府改革主体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强化对本地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制度,细化分解任务、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目标。对国家试点城市广州、深圳市也要求按照国家改革试点要求,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创造出更好更大的改革成效。二是加强督促落实。改革的效果最终是在落实中体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以市场主体感受为重要指标的评估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地区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跟踪监督,建立改革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宣传宣传。要求各地、各部门主动宣传改革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及成效,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并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通过开展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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