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对于我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我们日常起居生活的空间,到生产消费活动的空间,可以说都离不开建筑这一基本载体。再加上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相比于其他产品,建筑的价值往往要高出很多。例如,在进行置业或者房屋租赁的时候,建筑面积往往是衡量最终价格的重要依据。
现在无论是业内人士还是普通群众,大家都需要注意的是,建筑面积计算新规定出炉了!据悉,自2023年3月1日起,就要进入强制实施的阶段了。那么我们该注意什么?
一、建筑面积计算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需要先具体了解下,为什么要对建筑面积的计算如此慎重和重视。要知道,建筑物的产生在最初就是从其实用价值来考虑的。当时人们需要为自己在的生产活动和生活划出一方空间来专门进行,满足基本的保护、遮蔽作用。
随着历史的发展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建筑物越来越多,更是对人类社会的综合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今天来看,建筑已然成为评估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生活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尤其是在建设项目策划与投资决策的环节,建筑空间面积的大小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2023,已经成为经济分析的重要依据。
而且在项目初期的设计部分,涉及到概算的环节,建筑面积是其中指标的一大依据。由此可知,建筑面积是在建筑项目设计与工程落实阶段需要重点把握的一大关键点。如果不清楚建筑面积的情况,从规划到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都无法完成。
当然,还有最为重要的一点,建筑面积的大小还会与经济挂钩。只有在在知道建筑面积大小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做出工程造价、 计算出工程量以及做好工程造价等。最后,在把建筑物出售后,还需要根据建筑面积来具体计算可能涉及到的租赁、抵押、征收税费、物业服务费、取暖费等方面。
可以说,建筑面积的计算不仅关乎到人们的基础生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以此来为调控市场发展、及推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价值。
那么说回这次新规,将有什么改动?
二、新规将有哪些变动
那么对比旧的规定,新出台的规定有哪些重要的变动需要我们注意呢?具体来讲,以下几点请务必知悉。
1.关于自然层外围的空间面积计算方式有所变动。建筑面积的由原来的面积计算规范()表述“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调整为新规范表述“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也出现了新的改变。单看3.1.5条表述为“围护设施”,后款表述为“阳台封闭”情形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2023,建筑面积计算有新规定,全文强制!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实则应结合3.1.4的规定来理解。可以预知的是,“阳台封闭”的状态、时点认定又将成为争议焦点。
3、关于室外设计地坪的定义与描述也进行了新的调整。规定中的3.1.3条首次将“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衡量地上与地下的分界,表述为“室外设计地坪”情形,应结合3.1.4的规定来理解。
讲到这里,让人好奇的是,这些规定将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三、建面新规产生的影响
建面规定的调整对于我们的生活会产生以下几点主要的影响。
1、会促使房地产交易变得更加透明。可以看到,此次建面新规中对多个细节做了更加详细、明确的要求。对于买家来说,在后期的交易中,自己所支付的每一分钱也都能更加清楚花在了什么地方,心里会更踏实。
2、会对未来的建筑设计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新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对于设计层面的要求都是为了增强居者与使用者的舒适感与安全性。在如此规定的硬性要求下,开发商、建筑设计单位也将会对房屋建筑的设计与施工进行相应的优化与改变。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未来的生活与活动空间品质势必也会有更大的提升。
所以大家对未来的房屋更加期待了吗?
小结
新规的调整,将可以让建筑的设计与交易与实际生活所需的匹配度更高、更合理。相信在新规定的影响下,建筑施工单位将会设计打造出更令人满意的建筑空间,未来的置业体验也会更好。
对此,你有怎样的看法呢?
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全文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2013全文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2013全文共5个部分,该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于2013年修订,本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属于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2013全文
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2013目 录
1、总 则
2、术 语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总 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建筑面积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ne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 semi-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 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飘窗) bay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 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 主体结构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 变形缝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 过街楼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 建筑物通道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 露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 勒脚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 台阶 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4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说明
目录
1、总 则
2、术 语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总 则
1.0.1 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101-95),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的修订。2005年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2005)。
此次修订是在总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2005)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考什么证赚钱多,本着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则,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统一和完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条文中所称建设全过程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过程。
2、术 语
2.0.1 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2.0.5 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
2.0.13 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 落地橱窗是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槛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板,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
2.0.15 凸窗(飘窗)既作为窗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全文,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2.0.16 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9 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无柱雨篷,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2.0.20 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
2.0.24 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预先设缝将建筑物断开,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或者是划分为简单、规则的段,并令各段之间的缝达到一定的宽度,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根据外界破坏因素的不同,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
2.0.25 骑楼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2.0.28 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盖,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2.0.30 台阶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式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物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0.2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见图1。
3.0.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其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对应规则。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设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所称的“场馆”为专业术语,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3.0.5 地下室作为设备、管道层按本规范第3.0.26条执行;地下室的各种竖向井道按本规范第3.0.19条执行;地下室的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按本规范第3.0.18条规定执行。
3.0.6 出入口坡道分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地下室出入口见图2。
3.0.7 本条既适用于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架空层中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按相关规定计算。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见图3。
3.0.9 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4。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见图5。
3.0.10 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中的立体书库、仓储中心的立体仓库、大型停车场的立体车库等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起局部分隔、存储等作用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可升降的立体钢结构停车层均不属于结构层,故该部分分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3.0.14 檐廊见图6。
3.0.15 门斗见图7。
3.0.16 雨篷分为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有柱雨篷,没有出挑宽度的限制,也不受跨越层数的限制,均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其结构板不能跨层,并受出挑宽度的限制,设计出挑宽度大于或等于2.10m时才计算建筑面积。出挑宽度,系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取最大宽度。
3.0.18 本规范的2005版条文中仅对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本次修订后条文对于向内、向外倾斜均适用。在划分高度上,本条使用的是“结构净高”,与其他正常平楼层按层高划分不同,但与斜屋面的划分原则相一致。由于目前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奇、特,造型越来越复杂,很多时候根本无法明确区分什么是围护结构、什么是屋顶,因此对于斜围护结构与斜屋顶采用相同的计算规则,即只要外壳倾斜,就按结构净高划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斜围护结构见图8。
3.0.19 建筑物的楼梯间层数按建筑物的层数计算。有顶盖的采光井包括建筑物中的采光井和地下室采光井。地下室采光井见图9。
3.0.20 室外楼梯作为连接该建筑物层与层之间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无论从其功能、还是工程计价的要求来说,均需计算建筑面积。层数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楼层数,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筑物范围的层数。利用室外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的为室外踏步,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1 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幕墙以其在建筑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来区分,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按其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3.0.24 为贯彻国家节能要求,鼓励建筑外墙采取保温措施,本规范将保温材料的厚度计入建筑面积,但计算方法较2005年规范有一定变化。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保温隔热层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边线长度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外墙外边线长度不扣除门窗和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所占长度。当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有保温隔热层时,其保温隔热层也不再计算建筑面积。外墙是斜面者按楼面楼板处的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计算。外墙外保温以沿高度方向满铺为准,某层外墙外保温铺设高度未达到全部高度时(不包括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雨篷、飘窗等),不计算建筑面积。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是以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来计算的,不包含抹灰层、防潮层、保护层(墙)的厚度。建筑外墙外保温见图10。
3.0.25 本规范所指的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是指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形缝。
3.0.26 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上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楼层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
3.0.27 不计算建筑面积项目:
1 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户室开门连通,起装饰作用的敞开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与阳台相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
2 骑楼见图11,过街楼见图12;
3 指的是影剧院的舞台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供上人维修、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桥和挑台等构件设施;
5 建筑物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包括:工业厂房、搅拌站和料仓等建筑中的设备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其主要作用为室内构筑物或设备服务的独立上人设施,因此不计算建筑面积。
6 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
7 室外钢楼梯需要区分具体用途,如专用于消防楼梯,则不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是建筑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则需要按本规范的第3.0.20条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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