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的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的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保障铁路安全管理经费,建立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护路联防责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维护铁路安全,做好铁路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平安铁路建设专项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稳定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铁路站车、铁路沿线治安防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共同做好治安防范和处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建设、经营等活动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意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建设、经营单位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回复。

第八条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在实施新建、改建铁路重大项目前,应当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督促落实,从源头上预防风险隐患发生。

第九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铁路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并统筹考虑产业布局等情况,集约利用通道资源,鼓励铁路与公路共用线位。

道路、河道、航道、水利、通信、电力、油气、矿山等建设工程与铁路建设工程相邻相交危及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在先权利人对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承担等内容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新建、改建、还建道路、桥梁、涵洞、人行天桥等构筑物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签订的协议,将依法批准的设计图中的非铁路设施,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接收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指定接收单位。

对本办法实施前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的道路、桥梁、涵洞等穿越铁路的非铁路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指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对于确需保留的施工便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铁路并行地段设置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后以及铁路建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栽种林木作物,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从事挖沙、取土、采石等活动。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施工、设备维护管理单位施工、维修或者应急处置时,需要经过农村道路的,应当按照标志、标线的要求和信号灯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拦路、设卡、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向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专用铁路管理单位应当自专用铁路建设完成后十五日内,将专用铁路的名称、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建设位置、线路长度、运输设备、主要用途等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依法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不涉及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变更。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划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等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和保护标志。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标桩和保护标志等相关工作应当在铁路线路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八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在划定公告前已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植物以及行使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三十日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因铁路建设或者保障铁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围挡、塑料大棚,以及悬挂广告牌匾、灯箱等。

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露天堆放彩钢瓦、夹芯板等轻型材料;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风筝、孔明灯等低空飞行物。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一百米范围内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以及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五百米范围内的防尘网、塑料大棚等轻飘物,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铁路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会侵入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并且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存在侵入可能或影响瞭望的,应当依法整改或者修剪、砍伐。

第二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一百米范围内排放污水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影响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于铁路沿线的安全隐患,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协调处理。具有法定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法定假日、传统节日、春运、暑运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时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站前交通疏解、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应对铁路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铁路站车、铁路沿线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乘坐列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以及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举报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交通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开征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各相关部门、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我厅组织编写了《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我区各相关部门、企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盖章扫描件及电子文稿发至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覃淇锋,0771-。

附件: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0年5月7日

附件

广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按照陈武主席在全区2020年二季度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上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事故预防能力,为交通强区建设提供安全发展环境保障。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实施,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方式,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原则,有序推进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制度,完善保险产品,建立保险机构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事故预防、快捷理赔、费率调节工作机制,实现保险、投保企业协同事故防范机制,降低事故率和赔付率。

2020-2021年,出台有关制度,建成广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广西交通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应当参保范围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覆盖,鼓励参保范围领域逐步建立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到2022年底,政府、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联合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实现交通运输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保尽保。

到2023年底,实现投保企业续保情况良好,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发挥较好成效,现代化综合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事故隐患明显减少。

二、实施办法

(一)参保对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1.应当参保对象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码头经营企业;

(2)道路客运企业,危险货物、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

(4)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含场站运营);

(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含场站内电梯、扶梯);

(6)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含养护施工项目)。

2.鼓励参保对象

(1)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约出租汽车企业;

(2)机动车维修企业;

(3)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含路段、桥梁、隧道、收费站、服务区、客运场站、货运场站)企业;

(4)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企业;

(5)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含内河、沿海港口航道)企业;

(6)铁路、机场、邮政及行业其他企业。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按照属地原则,以企业为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中,应当参保对象1至5以经营许可证为单位投保,应当参保对象第6项以建设项目(含养护项目)为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应当参保范围已经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的企业,应补充、完善保险责任,强化事故预防功能,待原保险合同期满后,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推行模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选定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安全风险管理保险顾问,承担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经纪服务。

根据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承保人)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人确定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将对外公布名单,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考核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另行制定。

(三)平台建设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建设和维护广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各承保人应接入信息平台,与相关安全生产监管平台对接。信息平台具备在线投保、保险状况查询、安全隐患信息查询等功能。

三、保险产品

(一)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应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投保人有特别需求的,承保人可开发个性化保障安全生产的产品。

(二)保障额度。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一人死亡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鼓励投保人按需投保更高保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经济赔偿不抵触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保险期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施工领域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投保企业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四)条款费率。承保人应当充分调研,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同一行业(领域)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类型、产品差异、生产规模等,实行分级费率;同一企业根据风险程度、安全生产和管理、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等,实行浮动费率。

(五)保费缴纳。投保人应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编入单位预算,可在安全生产经费中计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建设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由项目业主方代扣代缴。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当地保险机构投保,建设施工企业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当地保险机构投保。

(六)制定承保方案。承保人根据保险经纪公司提出的保险产品设计方案,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综合考虑投保人所属行业领域、规模、业态等因素,开发符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实际且生产经营单位可接受的保险产品,以主险和附加险方式为企业提供投保选择。

四、事故预防

(一)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安排和使用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工作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建立专门账户,按照集中使用、统筹安排原则,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用于投保人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励、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

加快完善行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承保人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管理

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保险公司应做好事故预防服务费专门账户管理,定期组织对投保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广西交通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开征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学什么技能好,负责推进财政奖补政策,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实施,检查监督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人按规定履行承保理赔服务,组织对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人开展考核,研究推进信息平台建设维护,接受投诉及争议调解等工作。

(二)层层压实责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出台《广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广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要求》等制度,定期公布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各市、县相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保险经纪公司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承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

承保人负责依法依规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我区交通运输安责险条款及费率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从实收保费中计提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付义务。

投保人应积极配合保险经纪、承保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自治区财政根据政保合作项目特点和开展情况,研究通过保费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推进工作力度大和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财政支持,适时研究出台财政奖励、补贴制度,推进实现广西交通运输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对已投保的交通运输企业,各地在安全生产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通过检查巡查、工作督导等形式督促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

(五)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要会同保险经纪公司和承保人组织好行业辖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保险经纪公司和承保人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企业上门服务,开展宣讲咨询、指导。

本意见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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