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专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加强全面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专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实施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专业工程范围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 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至上、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加强监督。

第六条 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指定项目负责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专业工程建设发生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报告,组织力量抢救,妥善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建立科学系统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体系。

鼓励和支持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域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民航行政机关对专业工程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给予政策支持。

参建单位应当加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精细化管理,积极打造实体质量、功能质量、外观质量俱佳的品质工程。

第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信用管理,建立专业工程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机制。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完善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履约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全过程的进度管控,督促有关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工期。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有关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和工程质量的检测,责成有关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单位前,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五条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勘察、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相关规定条件。

专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可靠性的评估进行检查。

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对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负责。

从事专业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初步设计考证书的正规网站,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编制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根据需要依法及时完成勘察成果文件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后续服务和动态设计等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参与相关质量问题的分析、论证及方案制定。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前,勘察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勘察要求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分别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地基与基础的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节  监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监理责任。

从事专业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人员资格、专业、数量等条件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单位应当保证监理人员在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向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变更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对其签署或者出具的审核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进行严格质量控制,及时组织或者参加工程量测、质量检查和验收,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情况分析,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不得予以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巡视;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特点和行业规范要求进行旁站,旁站对象应当覆盖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根据工程需要采用平行量测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预验收,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编制监理工作总结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提交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对竣工预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节  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从事专业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五条 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专业工程建设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履行各方质量管理职责,并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以联合体形式总承包的,应当确定牵头单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联合体协议履行各方质量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当保证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不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及时向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变更情况。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落实项目施工质量责任制,制定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与项目相匹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岗履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不低于合同约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及时向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变更情况。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客观和准确。

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开展试验检测,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交底制度。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当进行专项技术交底。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强化工序管理、质量自控、质量自检。出现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处理,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资料应当清晰、完整、可追溯,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

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当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施工质量自评、施工资料整理等工作,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保修书。

第五节  试验检测单位

第四十二条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专业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让试验检测业务,不得与被检测或者监测工程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十三条 试验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开展专业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当数据出现异常时,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一节  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承担专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专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加强全面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参建单位从事专业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六条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要求。

第四十七条 两个及以上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八条 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参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十九条 参建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条 进入专业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应当具备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三条 参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或者行业已淘汰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五十四条 参建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十五条 参建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专业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在设置时应当与作业区分开,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现场的工作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建筑及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五十七条 参建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操作规程、防范方法、事故应急措施。

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专业工程应当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按照阶段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分析,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

第五十九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事故风险分析情况和应急资源等制定项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节  建设单位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审核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开展项目安全风险管理,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有关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严禁挪用。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有关参建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要求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检查参建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确保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定期组织项目安全形势分析,强化监控监测、预报预警。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组织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节  勘察、设计单位

第六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和服务时,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可能引发工程施工安全问题的不良地质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工程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专业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专业工程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第六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分析结果,对设计文件作出明确的技术说明,必要时报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四节  监理单位

第六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及时报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对其签署或者出具的审核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建议,明确监理重点。

第七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巡视;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以及安全风险管控方案中的重点工程部位和工序进行旁站。

第七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专业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或者局部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五节  施工单位

第七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制定本合同段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七十四条 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履行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工程需要设置安全风险警示标志,强化重大风险源监测和预警。

第七十六条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七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术分级交底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结合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下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对超出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七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范、充分、明显,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符合规定。暂时停止施工的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

第八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高度风险工程重点排查,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闭合管理情况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八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现场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不能现场处理的安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备查。

第八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及时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开展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从事监督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质量监督机构职工总数的70%,专业结构应当配置合理,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

(三)具备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条件,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第八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专业工程规模、性质、风险和参建单位信誉等因素,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

第八十六条 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

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有效齐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手续办理。

第八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完成办理监督手续之日起,至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依法开展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从事监督检查执法的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四)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改正、暂时停止施工,视情节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

(五)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抽样检测;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条 根据工程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协助实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第九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回答监督人员询问,不得拖延、推诿或者拒绝。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十二条 对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整改工作并书面回复。

第九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因故需要停止施工时间大于30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书面报告中止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暂停相关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完成复工条件验收后,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恢复施工。

第九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重点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或者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有效竣工验收报备材料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并抄送建设单位。

第九十六条 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自动终止。

第九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监督资料进行收集和管理,形成监督工作档案。

第九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如实向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互联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制度

1、对公司安全管理实施“以责论处”的工作原则,从公司到各部门都应根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管理,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2、对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公司各部门及科室对公司直接负责,各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管及生产部门的班组长直接对本部门直接领导负责,一线生产员工对所在的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负责。

(一)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1)企业的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主持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3)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经理/主管的安全职责

(1)经理/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指示在本车间贯彻执行。

(2)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认真监督、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职工进行本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及时吸取工人提出的正确意见。

(4)组织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等处于完好状态。

(5)严格执行有关劳保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防暑饮品等的发放标准。加强防护器材的管理,教育职工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6)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7)组织本部门安全管理架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安全员工作,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作用。

(三)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2) 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 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加以处理,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4) 搞好安全消防措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和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材.

(5) 发动员工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整洁。

(四)车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互联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技术与工程技术的统一,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在编制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经常对生产操作人员、检修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组织开展技术练兵活动。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5)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演,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五)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1)负责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车间主管、班组长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搞好本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经常组织防事故演习。

(3)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4)每天深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5)负责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参加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员工的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工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出详细记录。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4)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和清扫工作,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七)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定、

(3)定期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设备要及时组织修修。

(4)对外来检修和有关人员,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安全部门是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在事故预防工作方面的助手,负责组织、推动和检查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2)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伤亡事故、职业病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3)了解现场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不安全问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级班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对安全技术规程的熟悉情况。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的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督促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7)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8)制定年、季、月事故预防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9)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生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0)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1)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安全机构的指导,并如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1、 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2、各部门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3、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职能部门对各部门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各部门对安全落实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4、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详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5、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各车间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长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四、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1、经常性检查(如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附《5S/安全检查表》

2、专业性检查(如设备操作、规章制度、电器设备等);

3、部门自我检查:

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边环境卫生、通道畅通等;

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装卸地方大小,材料有无毒性等

工具的安全性:注意工具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种使规定、操作方法等;

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情况、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况,电器设备是否整洁完好互联网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其它防护的安全性:注意通风、防暑降温、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4、公司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每月进行一次部门安全检查,由部门自发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

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事故分类: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外来暴力害安全事故;重大失窃安全事故。

原则:救人第一,减少损失;合理安排,保障生产。

1、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立即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触电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展开现场紧急救护工作,出现昏厥情况的,要进行人工呼吸;机械造成的事故,要立即停止机器运行,造成外伤的要立即进行应急性包扎及止血。同时报告当值车间主管,车间主管报主管领导和管理部(或总经理),管理部(或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车辆并协同生产负责人将受伤员工送至临近医院救治,暂时找不到车辆时,要立即拨打 120求救,如需住院治疗的 ,要安排好陪护人员,并通知其家人,同时联系工伤理赔部门作好理赔的前期工作。

2、重大火灾事故:若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利用现场灭火器材进行应急性扑救,火势过大时,要及时撤离,并拨打火警电话 报警,上报管理部(或总经理), 管理部(或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救火及各类财产的转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上报生产经理 ,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救护,先做临时性包扎或止血,同时安排车辆,送临近医院治疗,需要住院治疗的,安排人员陪护,并通知其家人,同时联系工伤理赔部门,作好理赔的前期工作。生产经理及部门领导要速度赶到现场 ,组成临时指挥小组,全面组织救护工作。

3、重大交通事故:员工在公司内(或公司附近)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领导,由主管部门领导上报管理部(或总经理),同时受伤人员不可随意活动,以免伤情扩大,要协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联系工伤理赔部门,并上报总经理。

4、外来暴力伤害事故:若发生外来暴力事件时,公司每一个员工(包括保安人员)都有权力将之驱出厂外,并上报管理部(或总经理),同时拨打报警电话 ,配合公安机关作好调查处理工作;若有人员伤亡时,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及时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

5、重大失窃安全事故:若公司发生重大失窃安全事故时,失窃部门要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同时保护好现场,部门负责人上报管理部(或总经理),在确定并非内部人员所为后,拨打110电话报案。管理部(或总经理)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安部门作好有关调查取证工作。

6、救治地点(医院):重大伤情与劳动局工伤保险处联系并立即去市立医院就医。

六、安全奖惩制度

各部门负责人参照公司《奖惩制度》执行,监督部门:管理部。

七、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管理部。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郭朝刚谈管理

郭朝刚:奇哲咨询创始人、中管院客座教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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