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关于《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的解读

本次《办法》修订,将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各类库存检查工作一并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全面提升库存检查权威性、规范性。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关于《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的解读,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监管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活动,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提高粮食库存检查实效,及时消除库存管理风险隐患,为确保“天下粮仓”安全提供技术制度保障。

一、出台背景

随着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颁布实施,粮食库存监管任务、要求发生相应变化,同时,近几年的粮食库存检查实践积累了很多经验,有必要对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的《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进行修订完善,更好地衔接现行政策,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二、出台目的

《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政策执行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坚决纠治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粮食库存安全水平。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着重对粮食库存检查内容、方式方法、执行标准、检查步骤、重点检查事项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库存检查组织方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责任义务,以及问题整改等进行修订完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办法》的适用范围。随着我国对粮食库存管理日益加强,库存检查方式逐渐形成了年度库存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相互补充、移库清查和信息化技术推广应用的综合库存监管检查体系。本次《办法》修订,将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各类库存检查工作一并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全面提升库存检查权威性、规范性。

二是规范检查程序。结合近年来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次《办法》修订,对库存检查各阶段工作程序和检查结果处置进行了规范调整,主要对检查步骤、检查发现问题处置要求等予以明确。

三是补充完善库存检查对象。在认真研究总结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方法基础上,本次《办法》修订,新增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办法有关内容,主要包括实物检查方法、账务检查方法、质量检查方法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四是调整相关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一是将粮食实物测量计算法“判断账实相符”标准调整为“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粮食实物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2%以内的,或露天囤、包打围、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收紧了账实相符判定标准,体现了从严加强库存管理的要求。二是在质量检查环节加强了对企业粮食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企业自检能力、执行定期质量检验、粮食质量档案建立等进行细化明确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对质量扦样规则、扦样过程记录、样品的份数重量等要求作了调整优化。

五是明确检查责任。为从实从细做好库存检查各项工作,《办法》中进一步厘定了检查人员职责分工,压实了各方检查责任义务。

下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全面落实《办法》各项规定,提高库存检查能效,不断提升依法监管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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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库存检查办法》

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应急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

今日,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中与施工企业相关条文如下: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

井巷工程、矿山建设参照建设工程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于月末按工程进度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3.5%;

(二)铁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

(三)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五)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并签订合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原规定提取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考证书的正规网站,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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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管环境下“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合同订立,项目实施,结算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应急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造价管理全方位风险识别与防范案例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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