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规定,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再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浮动费率,参照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执行。亮点一:按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职工

近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印发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深人社规〔2016〕3号),并会同市住房建设局、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这是我市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和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建筑行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因工受伤及职业病保障的重要举措。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涵盖范围。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四)工伤保险优先原则。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五)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参保缴费主体。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七)缴费办法及缴费比例。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八)工伤保险期限。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九)核发施工许可证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十)规范分包合同关系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

(十一)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考什么证赚钱多,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使用的职工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规定,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解读,经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

(十二)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十三)工伤事故处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争议处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待遇计发基数的特别规定。由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建设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并无缴费工资,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因此,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按职工本人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十五)工伤保险期限结束后工伤事故处理的特殊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十六)违法分包转包及未参保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费率浮动。建筑施工企业再次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浮动费率,参照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参保情况公示。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样式,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二、主要亮点

亮点一:按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职工

——明确工伤保险优先原则。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这是优先解决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的具体举措。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使项目施工的所有人员得到保障,有效地维护了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后的合法权益。

亮点二: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缴费比例仅为项目总造价的0.08%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以及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的问题,文件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明确:

——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保证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

——明确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项目工程合同总造的0.08%。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亮点三:强化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分包合同关系

现实中,多数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并未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申报工伤认定时,在依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上就面临很大的困难。对此,文件从以下两个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

——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督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规定,参照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资料确认劳动关系。

——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对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

亮点四:明确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建立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

现实中,一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权益难以保障。此外,一些建筑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严重损害到伤者权益。对此,文件从以下两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亮点五:增加参保强制手段,建立了有力的约束机制

2009年我市曾出台《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深劳社规〔2009〕5号),推行按建设项目为农民工参保的方式,但是由于缺乏参保强制手段,建筑施工企业主动为农民工参保的数量不多。此次为了保证政策的执行落实,文件做了如下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该规定从源头上确保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将为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装上“强保险”。

亮点六:多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涉及部门多、需加强配合协作才解决建筑业工伤维权难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文件从三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理,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后,抄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系统。

——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有关信息。

——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人社、住建、安全监管、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各司其职、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2022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2022年 解读 | 《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

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2020年4月2日,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2021年12月15日,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为了贯彻落实川建行规〔2021〕19号文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总体要求,需要制定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体系,具体指导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

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动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通过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总承包计价行为,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投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主要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项目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结算编制与审核提出了指导意见,制定了规范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计价表格。

三、《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四、《指导意见》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1.创新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强调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总价部分占比超过合同价的50%更能实现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在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组织的机制优势,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2.改革计价方式。由于工程总承包计价不同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计价,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有不配套之处,需要对现有规定进行突破,因此本《指导意见》的计价方式在逐步向市场形成工程造价转型,以适应工程总承包计价的特性。如可参照相关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数指标和市场价格信息,按定额计价等,使工程总承包计价,特别是总价部分既使用现行我省计价依据,也可以参照相关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数指标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推行全费用综合单价。规定清单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项目费(清单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除外)、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有利于清单项目价格进一步贴近市场实际,充分体现投标人自主报价的原则,减少结算争议。

4.明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内容要求。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全部内容(清单项目价格组成除外)”,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行为,确保合理标价,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提供费用上的保障,为投标报价评审提供参考依据。

5.制定统一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计价表格。制定了涵盖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调整、结算及支付全过程的计价表格,统一了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和计价表格格式,便于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及报价评审相关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为什么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为什么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答:1.工程总承包不同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是指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约定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承包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确保达到建设项目的功能、性能、品质等目标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由于上述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在发包人要求详细明确的前提下,采用总价合同计价模式更能从根本上激发承包人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鉴于目前国家在推行工程总承包的配套政策还未完善的情况下,以及工程建设本身的复杂性和差异性,全面推行总价合同不完全符合我省实际情况,有必要采取相对灵活的,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方式,既符合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原则和要求,也适应工程建设现实中存在一些不确定和不明确的实际情况。如一定建筑面积规模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部分更方便采用总价合同模式,其外墙装饰、室内精装修或通风空调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无法采用总价合同模式,而可以采用单价合同模式。

2.总价部分占比超过合同价的50%更能体现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在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组织的机制优势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六、《指导意见》费用项目组成中工程费用包括的建筑工程费是否就是土建工程费?

答:费用项目组成中的建筑工程费是主要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桥涵、道路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除《指导意见》中的安装工程费以外的通用安装工程2022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也包括电梯、通风空调等工程设备。

七、《指导意见》费用项目组成中为什么没有包括勘察费?

答:《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第三条中“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前,应完成项目工程勘察,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条件,并具有成熟的技术方案。”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前完成项目工程勘察,故《指导意见》费用项目组成中没有包括勘察费。

八、《指导意见》项目清单编制依据中的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主要是指什么?

答:项目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的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主要是指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及九本计量规范。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总价部分,可参照现行建设工程计量、计价规范编制;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依据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编制。

九、《指导意见》中“全费用综合单价”与现行定额综合单价的区别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中“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的内容与现行定额综合单价相比2022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2022年 解读 | 《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全费用综合单价比现行定额综合单价多了工程设备费、措施项目费(清单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除外)、规费和税金。在计价软件中“全费用综合单价”的描述方式示例如下图:

十、《指导意见》中“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项目费(清单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除外)、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清单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是否也为全费用综合单价?

答:措施项目除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其他措施项目是否单列、哪些单列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确定。清单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其清单单价也应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应按规定计税。

十一、《指导意见》中“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全部内容(清单项目价格组成除外)”包括哪些?

答:包括《指导意见》附件“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计价表格组成”中规定的封-2、扉-2及表01至表13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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