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定期对文物古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2.应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3.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4.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5.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
6.严格消防设施管理,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提示,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保持防火间距。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
7.要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加强火灾警示教育,引导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8.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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